為思維之一部分,僅有聯結所有一切此等部分,始能包含全體思維。但此為不能一貫主張之者。蓋分配於種種存在者之種種表象(例如一詩句之各單字)絕不能構成一全體思維(一詩句),故謂一思維應屬於本質上所謂複合體者,實為不可能之事。是以思維僅在單一的實體中可能,此種實體非種種實體之集合體,乃絕對的單純者。
此種論證之所謂主要論據(nervus probandi)實在以下之命題中,即欲構成一思維,則種種表象必須包含在思維的主體之絕對的統一中。但無一人能自概念以證明此命題。蓋彼將如何從事證明此命題?“一思維僅能為思維的存在絕對的統一之結果”云云之命題,不能以之為分析的命題。蓋由種種表象所成之“思維之統一”,乃集合的,在其為純然概念所能說明之限度內,其能與種種實體之聯合活動之集合的統一相關,(如一物體之運動為其所有一切部分之複合運動)正與其能與主體之絕對的統一有關相同。因之,在複合的思維之事例中,必須以單純的實體為前提之必然性,實不能依據同一律證明之。且亦無人敢於主張能純自概念,容許綜合的且完全先天的知此命題——至少彼若瞭解前所說明先天的綜合命題所以可能之根據,自不致有此種主張。
自經驗以引申——其為一切思維所以可能之條件——此種主體之必然的統一亦為不可能者。蓋絕對的統一之概念,姑不問其完全在經驗領域以外,而經驗則並不使吾人產生必然性之知識。然則吾人將自何處以得此種全部心理學的推論所依據之命題?
我如欲表現一思維的存在,則我必設身處地以我自身之主觀為我所欲考慮之物件(此為任何其他種類之研究所無者),以及吾人之所以要求思維主體之絕對的統一者,則僅因不如是,則不能謂之“我思”(雜多在一表象中),此皆顯而易見者也。蓋思維之全部雖能分割以及分配於種種主體,但主觀的“我”則絕不能如是分割分配,而吾人在一切思維中所以之為前提者,即為此“我”。
此處與前一誤謬推理相同,當合理心理學敢於擴大其知識時,所留為其能依恃之唯一根據,仍為此統覺之方式的命題“我思”。但此命題其自身並非經驗,乃屬於——及先於——一切經驗之統覺方式;故就其本身言,僅在其與某種可能的知識相關時,必常以之為此種知識之純然主觀的條件。吾人並無權利使此主觀條件轉形為物件之知識所以可能之條件,即轉形為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之概念。蓋除以吾人所有之意識公式設身自處於“一切其他智性存在”之地位,吾人決不能表現此種存在者也。
且我自己(所視為心者)之單純性,實際亦非自“我思”之命題推論而得;蓋我之單純性已包含在一切思維中。“我為單純的”之命題必須視為統覺之直接表現,正與所引用笛卡爾推論之“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相同,實為一重複語,蓋我思(cogito)——我在思維(sum cogitans),即直接主張我之存在。“我為單純的”之意義,僅等於謂此“我”之表象其自身並不包含絲毫雜多,以及其為絕對的(雖僅邏輯的)統一耳。
故著名之心理學的證明,僅建立於一表象之不可分割的統一上,此種表象僅在其與一人有關時,為管理其動詞者(按如“我思”,我即管理思之動詞者)。在以“我”與吾人之思維相聯屬時,吾人僅先驗的指示屬性之主體,並不注意其中之任何性質——實際關於此種主體之性質不問直接間接吾人皆絕無所知者也。此主體乃指普泛所謂某某事物(先驗的主體)而言,如僅就其中並無規定之理由而言,則其表象之必為單純的,自無疑義。實無事物較之由純然某某事物之概念所表現者更為單純。但主體表象之單純性,並非即為主體自身單純性之知識,蓋當吾人僅以“我”之完全空虛名詞(此一名詞我能應用於一切思維的主體者)指示此主體時,已完全抽去其一切性質矣。
我常由“我”而抱有“主體之絕對的(但僅邏輯的)統一”之思想(單純性),此則極為確實者。但並不因之即謂由此我知“我之主體”之現實的單純性。“我為實體”之命題,如吾人以上所見及,所指僅為純粹範疇而已,此種純粹範疇我實不能有具體(經驗的)使用;故我自能正當謂“我為單純的實體”,即“其表象絕不含有雜多之綜合”之實體。但此概念及此命題,關於“為經驗物件之我自己”,對於吾人絲毫無所告知,蓋因實體之概念,其自身僅用為綜合之機能,並無為其基礎之任何直觀,故亦無物件。此僅與吾人所有知識之條件相關,並不應用於任何所能指示之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