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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①…誤謬推理:關於實體性者其表象為吾人判斷之絕對的主體因而不能用為其他事物之賓詞者,為實體。所視為思維的存在之“我”,乃我所有一切可能的判斷之絕對的主體,此種關於我自己之表象不能用為任何其他事物之賓詞。故所視為思維的存在(心)之我為實體。
純粹心理學之第一誤謬推理之批判
在先驗的邏輯之分析部分中,吾人曾說明純粹範疇以及其中實體範疇除依據直觀以外,其自身並無客觀的意義,乃應用於“直觀雜多”之綜合統一機能。在缺乏此種雜多時,範疇僅為判斷機能,並無內容。我能對於一切事物皆謂其為實體,其意義所在,僅為我以之與“事物之純然賓詞及規定”相區別耳。今在吾人所有之一切思維中,我為主體,思維僅為規定而從屬此“我”;此“我”不能用為其他事物之規定。故一切人皆必以彼自身為實體而僅以思維為彼之存在之屬性,即彼所有狀態之規定。
但我以此種實體概念將作何用?所視為思維的存在之“我”,就我自身言,永恆存在,並無任何生滅之自然狀態云云,絕不能自實體概念演繹之。顧除此以外,並無我能適用“我之思維的主體之實體性概念”之其他用法,故若失其用途,則我實無須此種概念。
因遠不能純自純粹之實體範疇以演繹此等性質,故吾人必須自——經驗中所授與所視為永恆者之——“物件之永恆性”出發。蓋實體概念僅對於此種物件,始能以經驗的有效用之方法應用之。但在以上之命題中,吾人並未以任何經驗為吾人之基礎;其推論僅自“一切思維與——所視為思維所屬之共同主體之——‘我’之關係”之概念而來。即依據經驗,吾人亦不能以任何確實之觀察,證明此種永恆性。此“我”固在一切思維中,但在此種表象中,並無絲毫使此“我”與“直觀之其他物件”相區別之直觀痕跡。是以吾人固能見及此種表象必然存在一切思維中,但不能見其為常住的連續的直觀,而有思維(此為轉變無已者)在其中互相起伏。
故其結論為:先驗的心理學之第一推理,在其以“思維之常恆不變之邏輯的主體”為思維所屬之實在的主體時,乃以貌似創見之說欺妄吾人者也。吾人並未有——且不能有——關於任何此種主體之任何知識。意識實為唯一使一切表象成為思維者,故吾人之一切知覺必須在“所視為先驗的主體”(我)之意識中;但在此“我”之邏輯的意義以外,吾人對於在此“我”根抵中為其基體(如“我”在一切思維之根抵中為其基體)之主體自身,並無任何知識。顧若承認“心為實體之概念”,不能使吾人前進一步,因而不能產生偽辯的心靈論通常演繹所得之任何結論,“例如人之心靈在一切變化中乃至死後永恆存在云云等”——蓋即謂吾人如承認此種概念所指之實體僅在理念中非在實在中——則“心為實體”之命題固可容許其成立者也。
①以下至第321頁“即推廣……之外”為第一版原文接第275頁“故吾人……論究此命題”下。
第二誤謬推理:關於單純性者
其活動絕不能視為種種事物所有活動協同而成者,為單純的。
今心(即思維的我)乃此種存在體。故等等。(按即心為單純的云云。)
先驗心理學之第二誤謬推理之批判
此為純粹心理學中一切辯證的推論之最有力者。此非獨斷論者欲使其主張博得表面贊同所設之偽辯的欺人作用,乃似足以經歷嚴厲檢討深密論究之一種推論。如下所述。
一切複合的實體乃種種實體之集合體,複合體之活動或屬於複合體之任何複合事物之活動,乃分配於多數實體中之種種活動,或種種屬性之集合體。自種種活動的實體協同所發生之結果,在此結果僅為外部的時(例如一物體之運動乃其所有一切部分之聯合運動)實為可能者。但在思維,則以其為屬於思維的存在之內部屬性,乃大不同。蓋若假定思維者為複合體:則複合體之一切部分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