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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斥孟但森(Mendelssohn)心靈永存之證明
此銳敏之哲學家立即見及通常所以之證明心靈——如容認其為單純的實體——由分解不能終止其存在之論據,不足以達證明心靈之必然的連續存在之目的,蓋因心靈固可假定其由消滅以失其存在者也。在其Phaedo一書中,彼由說明單純的實體不能終止其存在,以圖證明心靈不能陷於此種“消滅程序(殆為真實之絕滅者)”。彼之論據如下:因心靈不能減弱,即不能漸失其存在所有之某某部分,逐漸轉變至無(蓋因心靈無部分心靈自身中無多數),故無“心靈在其中之剎那”及“不在其中之剎那”之間之中間時間——蓋此為不可能者。但彼未見及即令吾人承認心靈之單純性質,即承認心靈不包有雜多彼此並立之組成分子,因而無延擴量,顧吾人仍不能否定心靈(為任何其他存在以上之事物)有強弱量,即具有“關於心靈所有一切能力”之實在性度量,亦即關於構成其存在之一切事物之實在性度量,以及此種實在性度量,經由一切無數更小之度量而可減弱者。所假定之實體——其永恆性尚未證明之事物…能以此種情狀轉變至無,此固非由分解,乃由逐漸喪失(衰退nemissio)其能力,即由衰弱(如容我用此名詞)以至於無。蓋意識自身常有一度量,而度量則常容減弱者,此同一之事例自必亦適用於其意識自我之能力及一切其他能力。故僅視為內感物件之“心靈永存”仍未證明,且實為不可證明者。心靈在生存中之永恆性,誠為自明之事,蓋因思維的存在(如人)其自身亦為外感之物件也。但此遠不能滿足合理心理學者,彼純自概念以從事於證明心靈在此生以外之絕對永存。
吾人如以以上各命題綜合的聯結之,一如合理心理學之體系中所必須採用者,視為對於一切思維的存在皆有效力,且以“一切
思維的存在,就其自身言,皆為實體”之命題,自關係之範疇出發,由命題之系列退溯,直至周行已畢,最後到達此等思維的存在者之存在。顧在此種合理心理學之體系中,此等存在者不僅視為意識彼等之存在獨立於外物之外,且亦能由其自身就永恆性(此為實體之必然的特徵)規定此種存在。故此種唯理論者之體系,必然為觀念論,至少亦為懷疑的觀念論。蓋若規定一人自身在時間中之存在,絕不需要外物之存在,則假定外物之存在,實一無益之假定,且不能證明之矣。
在另一方面,吾人若分析的進行,自——所視為已包含一“所與存在”在其其身中之——“我思”命題出發,進達形相,分析之以辨知其內容,因而發見此“我”是否及如何僅由此種內容以規定其在空間或時間中之存在,於是合理心靈論之命題,將不以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之概念開始,而以實在性開始,吾人將自此實在性所由以思維之方法,以推論在除去一切經驗的事物以後,所屬於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果為何種事物。此如下表所列:
(一)我思。
(二)為主體。 (三)為單純的主體。
(四)為我所有思維之一切狀態中之同一的主體。
在第二命題中是否我能存在並未規定,惟僅思維為主體而不亦視為其他存在者之賓詞,因而此處所用之主體概念,僅為邏輯的意義,至其是否作為實體解,則仍未規定者也。至第三命題亦然,關於主體之性質或其實體性絕無所證明;但在此命題中,統覺之絕對的統一,即“所以構成思維之一類聯結或分離”與之有關之“表象中之單純的‘我’”具有其自身所有之重要意義。蓋統覺乃實在的某某事物,其單純性已包含在其可能性之事實中。顧在空間中並無能成為單純的之實在的事物;點(此為空間中唯一之單純的事物)僅為限界而已,其自身並非能視為“用以構成空間”之部分。由此言之以唯物論者之見解說明——純為思維的主體之——自我之性質,實為不可能者。但因在第一命題中我之存在視為已定者——蓋第一命題非謂一切思維的存在者存在(此則將主張其絕對的必然性,故言之過度),而僅謂“我在思維”——此命題乃經驗的,其能規定我之存在者,僅與我在時間中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