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論,固亦可名之為合理的,蓋因此等結論並非空想且非偶然發生,乃自理性之本質所發生者。此種結論實非某某人等之偽辯,乃純粹理性自身之偽辯。蓋即人中之最聰慧者亦不能自免於此等偽辯。彼在長期努力以後,或能防免實際的誤謬;但決不能解脫時時煩擾彼之幻相。
於是共有三種辯證的推論——其數正與其結論所由以產生之理念之數相等。在第一種類之推理中,我自“絕不包有雜多之主觀”之先驗的概念,以推斷此主觀自身之絕對的統一——我雖如是推斷,但關於此主觀則絕無其概念。此種辯證的推理,我將名之為先驗的誤謬推理(Paraloyismus)。第二種類之偽辯的推理,目的在指向“關於任何所與現象之條件系列之絕對全體”之先驗的概念。由於我在某種方法中所思維之“系列所有不受條件制限之綜合統一”之概念,常自相矛盾,我乃推斷實有與此種統一相反種類之一種統一——關於此一種類之統一,我對之雖亦並無其概念。理性在此種辯證的推理中之位置,我將名之為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Antinomie)。最後,在第三種類之偽辯的推理中,自“普泛所謂物件應在其下思維”之條件全體(在其能授與我之限度中),我乃推斷普泛所謂事物所以可能之一切條件之絕對的綜合統一,即自我所不知之事物,僅由其先驗的概念,以推論——由任何先驗的概念亦絕不能知,且關於其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我絕不能構成任何概念之——“一切存在者之本源存在”(ens entium)。此種辯證的推理,我將名之為純粹理性之理想(Ide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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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純粹理性之誤謬推理
邏輯的誤謬推理不問其內容為何,乃方式誤謬之一種三段推理。至先驗的誤謬推理,則為其中具有先驗的根據迫使吾人形式的推斷無效結論之一類誤謬推理。故此一類誤謬推理乃根據於人類理性之本質而發生,雖無所害,但實為不能避免之幻相。
吾人今到達一併不包含在“先驗的概念之總括表”中,但必視為屬於此表(但絲毫無須變更此表或宣稱其有缺陷)之一概念。此即“我思”之概念,或寧名之為判斷。此為吾人所極易見及者,此種“我思”之概念,乃一切概念——亦即先驗的概念——之轉輪,因而在思維先驗的概念時,常含有此種概念,且其自身亦為先驗的。但此“我思”概念絕不能特有所指,蓋因僅用以為引導吾人一切思維之屬於意識耳。同時“我思”概念即令其不雜經驗成分(感官之印象),但由吾人所有表現能力之性質,仍能使吾人區別之為兩種物件。思維之我,為內感之物件,名之為“心”。其為外感之物件者,則名之為“肉體”。因之,“我”之一名詞,所視為思維的存在者,乃指其可名為合理心靈論者一種心理學之物件,蓋因關於“心”,我今所欲知者,僅為離一切經驗(經驗更特殊的具體的規定我之內容),自此“我”之概念(在其存在一切思維之限度內)推理所能及者耳。
合理心靈論實從事此種論究;蓋在此種學問中,若有絲毫關於我之思維之經驗的要素,或我內部狀態之特殊知覺與其“知識之根據”交雜,則即非合理的而為經驗的心靈論矣。於是吾人在此處乃見有宣稱建立於“我思”之單純命題上之學問。不問此種主張是否有正當根據,吾人固可依據先驗哲學之性質進而論究之。讀者不必以表現“關於自我之知覺”之此種命題實包有內的經驗,以及建立於此命題上之合理心靈論,絕非純粹的(即在此種程度內以經驗的原理為其基礎者)而反對之。蓋此內的知覺不過純然統覺之“我思”而已,乃至先驗的概念,即由此統覺而使之可能者;誠以吾人在先驗的概念中所主張者,乃“我思實體、原因”等等。蓋普泛所謂內的經驗及其可能性,或普泛所謂知覺及其與其他知覺之關係(其中並無特殊識別,或經驗的規定授與吾人),並不視為經驗的知識,而唯視為普泛所謂經驗之知識,且應以之為研討一切經驗之所以可能者,此確為一種先驗的探討。如有絲毫知覺之物件(乃至如快或不快等)加入“自覺意識之普遍的表象”內,則立即使合理心理學轉為經驗的心理學。
故“我思”為合理心理學之唯一主題,其教說全部即由此主題而發展者。此種思維如與物件(我自身)相關,則僅能包含此物件之先驗的賓詞,蓋因雜有絲毫經驗的賓詞,則將破壞此種學問之合理的純潔及其離一切經驗之獨立性也。
此處所要求者僅為吾人唯以此種相異之點遵從範疇之指導,即因吾人之出發點為一所與事物,即所視為思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