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32部分

存在之“我”,故吾人自實體範疇開始(物自身所由以表現者),經由範疇之系列退

溯,但無須另行變更範疇表中所採用之順序。因而合理心理學之主要論題(其所包含之其他一切事物,皆必由此等論題引申而來者)如下:

(一)心為實體。

(二)就其性質言,心為單純的 (三)就心在種種時間存在中言,心為數的同一,即單一(非多數)。

(四)心與空間中可能的物件相關。

純粹心理學之一切概念皆純由聯結方法自此等要素髮生,絕不容認任何其他原理。此種純為內感物件之實體,與吾人以非物質(lmmaterialitat)之概念;視為單純的實體測與吾人以不朽(In-corruptibilitat)之概念;實體之同一,所視為智性的實體者,則與吾人以人格(Personalitat)之概念;此三者聯結為一,則有精神(Spir-itualitat)之概念;當其與空間中之物件相關時,則與吾人以“與物體有交相關係”之概念,因而使吾人表現思維的實體為物質生活之原理,即表現為心靈(Anima)及表現為動物性(Animalitat)之根據。動物性為精神性所制限又復發生靈魂不滅(Immortalitat)之概念。

與此等概念相關聯,吾人乃得先驗的心理學(有人誤以此為純粹理性之學問)關於“吾人所有思維的存在之本質”之四種誤謬推理。吾人對於此種教說,僅能以“單純的且其自身完全空虛”之“我”之表象為其基礎,不能別有所根據;此種表象吾人且不能謂之為一概念,僅能謂之為伴隨一切概念之單純意識而已。由此能思之我、或彼、或其物所表現者,除等於X之“思維之先驗的主體”以外,不能再有所表現。此種主體僅由為其賓詞之思維知之,一離此等賓詞,則吾人關於此主體絕不能有任何概念,仍能永在迴圈中徘徊,蓋因關於此種主體之任何判撕,無論何時,皆先已用此主體之表象而下判斷者。至主體之所以有此固結不解之不便,實因意識自身非標識一特殊物件之表象,乃普泛所謂表象之方式,即在其稱為知識之限度內所有表象之方式;蓋僅關於知識,吾人始能謂為我由此思維某某事物。

我所唯一由以思維之條件,即純為我主觀之性質者對於一切能思之事物應同一有效,且吾人敢於以必然的普遍的判斷建立於此種貌似經驗的命題上,即凡能思者,在一切事例中,其性質必與自覺意識所宣告在我自身中所有之性質相同,此點驟一思之未有不覺其可驚奇者也。至其理由則如下:吾人必須必然的先天的以“構成我所唯一由以思維事物之條件之一切性質”附與種種事物。顧關於“思維的存在”,我由任何外的經驗,亦絕不能有絲毫表象,僅由自我意識始能表現之。故此類物件不過以我所有之此種意識轉移至其他事物,此等其他事物僅能由此種方法始表現為“思維的存在”。但“我思”之命題,今僅想當然用之,並不在其能包含“存在之知覺”(如笛卡之我思故我在)之限度內言之,推就其純然可能性言之而已,蓋欲審察自如是單純一命題推理而來所能應用於此命題主體之性質(不問此主體實際是否存在)究為何種性質耳。

設吾人由純粹理性所得關於“普泛所謂思維存在”之知識,根據於“我思”以上之事物,又若吾人亦採用“關於吾人之思維作用及自此等思維而來所有思維的自我之自然法則”等等觀察,則將成立一種經驗的心理學,此種經驗的心理學殆一種內感之生理學,或能說明內感之現象,但絕不能啟示“絕不屬於可能的經驗之性質(例如“單純”之性質)”,亦不能產生“關於普泛所謂思維存在之性質”之任何必然的知識。故此種心理學並非合理心理學。

今因“我思”(想當然用之)之命題,包含悟性之一切判斷方式,且伴隨一切範疇而為其轉輪,故自此命題之推理,僅容許悟性之先驗的使用,實顯然易見者也。且因先驗的使用不容有任何經驗之參雜,故吾人關於其論究程序之方法,除以上所述者以外,不能更容任何頗有便益之預想。故吾人擬以批判之目光就純粹心理學所有之一切賓詞論究此命題。但①為簡潔計,宜不分段落檢討之。

①自此“但為簡潔計……”以下至289頁第6行皆第二版之所修正者,至第一版之原文將附錄於其後,見289頁。

以下之通論,在論究之始,頗足輔助吾人檢討此種論據。我並不純以我所思維者認知物件,僅在我——與一切思維由以成立之意識之統一相關——規定所與直觀之限度內認知之。因之,我並不由於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