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指向之事物,即可能的經驗過大或過小,其咎實在理念。顧吾人何以不以相反態度言之,謂在前一事例中經驗的概念常對於理念過小,在後一事例中則過大,故其責任應歸之經驗的追溯?其理由實如是。可能的經驗為唯一能授與吾人概念以實在世者;在缺乏經驗時,則概念僅為理念,並無真實性,即與任何物件無關。故可能之經驗的概念,實為吾人所必須由以判斷“此理念是否僅為理念及思維上之事物,抑能在世界中發見其物件”之標準。蓋吾人之所以對於某某事物謂其較之其他某某事物過大或過小者,僅在前者特為後者設立而必須適應於後者耳。古代辯證學派所設之惑人難題中,有一問題,謂若一球不能透過一穴,吾人應否謂球過大,抑謂穴過小。在此一事例中,吾人任擇何說,皆不關重要,蓋吾人並不知二者之中,何者為其他一事物而存在也。但在人與其衣服之事例中,則吾人不能謂人對於衣服過長,只能謂衣服對於人過短耳。
於是吾人引達一“至少極有根據之疑點”,即此種宇宙論的理念以及其所有一切互相矛盾之辯證的主張,其或依據——關於此等理念之物件所由以授與吾人之方法之———一空虛而純然空想的概念歟,此種疑點實使吾人趨赴正道者,蓋以其顯露“使吾人久在迷途之幻相”也。
第六節 先驗的觀念論為解決宇宙論的辯證論之關鍵
在先驗感性論中吾人已充分證明空間或時間中所直觀之一切事物,以及吾人所可能之“任何經驗之一切物件”,皆僅現象,即僅為表象而已,在此等事物所由以表現之形態中,或為延擴的事物,或為變化之系列,此等表象非在吾人之思維以外,有獨立之存在者也。此種學說我名之為先驗的觀念論。實在論者(就此名詞之先驗的意義而言)則以吾人所有此等感性之變狀為獨立自存之事物,即以純然表象為物自身。
若以久為人所責難之經驗的觀念論加之吾人,則實厚誣吾人矣,蓋經驗的觀念論雖承認空間之真純實在性,但否定空間中之延
擴的事物之存在,或至少以此等事物之存在為可疑,因而在此方面,於真實與夢幻之間乃不容有任何適切可以證明之區別。至對於時間中內感之現象,則經驗的觀念論以之為實在的事物並無困難;甚至主張此種內部的經驗為“其物件(物件自身及所有一切此種時間規定)之現實存在”之充分的且又唯一的證明。
反之,吾人之先驗的觀念論,則承認空間中所直觀之“外的直觀之物件”,及由內感所表現之時間中一切變易之物件同一實在。蓋因空間為吾人所名為外部的直觀之方式,又因無空間中之物件,則將無任何經驗的表象,故吾人能——且必須——以其中之延擴的事物為實在;此點對於時間亦同一真確。但此空間此時間以及時空中之一切現象,其自身皆非事物,彼等僅為表象,不能在吾人之心以外存在。乃至吾人之心所有之內部的感性的直觀(為意識之物件者)—一表現為由時間中種種不同狀態之繼續所規定者——亦非自身獨立存在之自我本身(即非先驗的主體),而僅為對於此種存在者(非吾人所能知者)之感性所授與之現象而已。此種內部的現象不能承認其以任何此種獨立自存之形態存在;蓋因其以時間為條件,而時間則不能為物自身之規定。但空間時間中所有現象之經驗的真實性,固充分足以保全之者;蓋若夢幻與真純之現象,二者確實完全在一經驗中聯結,則依據經驗的法則,現象自能確切不移與夢幻相區別也。
是以經驗之物件絕不以其自身授與,而僅在吾人之經驗中授與,故在經驗以外絕不存在。月中能有居民,雖無一人曾見及之,顧必須確承其為有者。但其意義,僅謂在經驗進展中吾人或能遇及之耳。蓋一切事物之為實在者,皆依據經驗進展之法則而與吾人之知覺相聯結。故若此等事物與吾人之現實意識,有經驗的聯結,則被等為實在者——彼等固不能以此理由謂其本身為實在者,即不能在經驗之進展以外,為獨立自存之實在者。
除知覺及自此知覺至其他可能的知覺之經驗的進展以外絕無實際授與吾人之事物。蓋現象純為表象,其自身僅在知覺中為實在者,此種知覺只為經驗的表象(即現象)之實在性而已。在吾人知覺現象之前,名此現象為實在的事物,其意義或為在經驗之進展中吾人必遇及此種知覺,或則絕無意義可言。蓋若吾人言及物自身,則吾人實能謂為離吾人感官及一切可能的經驗之一切關係而自身獨立存在者。但吾人此處所言者,僅為空間時間中之現象,此種現象非物自身所有之規定,僅吾人所有感性之規定耳。因之,在空間時間中之事物乃現象;非任何物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