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由表象所構成,此等表象若非在吾人內部中——蓋即謂在知覺中——授與,則實無處可以遇及之。
感性的直觀之能力,嚴格言之,僅為感受性,即在某種形態中被激動而伴隨有表象之一種能力,至表象之相互關係,則為空間時間之純粹直觀(吾人感性之純然方式),此等表象在其以空間時間中所有此種形態聯結之,及依據經驗之統一法則能規定之限度內,即名為物件。此等表象之“非感性的原因”,完全非吾人之所能知,故不能為吾人所直觀之物件。蓋此種物件不能在空間或時間中表現之(空間時間純為感性的表象之條件),顧一離此種條件,則吾人不能思維有任何直觀。吾人可名“普泛所謂現象之純粹直悟的原因”為先驗的物件,但純為因此能有與“視為感受性之感性相對應”之某某事物故耳。吾人能以吾人可能的知覺之全部範圍及聯結,歸之於此先驗的物件,且能謂此先驗的物件先於一切經驗而以自身授與者。但現象雖與先驗的物件相應,並非以其自身授與,乃僅在此經驗中授與吾人者,以其純為表象故耳,此等表象乃知覺——僅在知覺依據經驗統一之規律與其他知覺相聯結之限度內——能標識其為一實在的物件者。故吾人能謂為過去時間之實在的事物,乃在經驗之先驗的物件中授與;但此等事物之為“我之物件及過去時間中之實在者”,則僅限於我依據經驗的法則,對於我自身表現之為(或由歷史之指導或由因果之跡象)“可能的知覺之追溯的系列”。(一言以蔽之,世界之進行過程)引導吾人到達“為現在時間條件之過去時間系列”——但此種系列之能被表現為現實者,非在其自身,僅在聯結於一可能的經驗中耳。因之,在吾人自身存在以前無量時期中之一切事件,實際僅指“自現在之知覺還至規定此知覺之種種條件(就時間而言)”所有推展經驗連鎖之可能性而言耳。
故若我對於自身表現一切時間中一切空間中所有感官之“一切現實存在之物件”,我並不將此等物件設立在空間時間中一若先於經驗而存在者。此種表象僅為吾人就其絕對完全所思維之可能的經驗而已。蓋以此等物件只不過表象而已,僅在此種可能的經驗中始能授與吾人。謂此等物件之存在先於我之一切經驗者,其意僅謂若自知覺出發,進展至此等物件所屬之經驗部分,則必當遇及之耳。至此種進展之經驗的條件之原因(即決定吾人所將遇及之專案為何及我追溯至何種程度始能遇及之者)乃先驗的,自必為我之所不能知者。但我並非論究此種先驗的原因,所論究者僅為物件(蓋即謂現象)所由以授與我之“經驗中之進展規律”耳。且我或謂“在空間中之經驗的進展中,我能見及較現今我所見最遠距離之星尚有百倍之遠之星”,抑或謂“此等星座以前雖無人見及之,以後或永無人見及之,但或能在宇宙中遇及之”云云,其結果乃無關重要之事。蓋即假定此等星座所授與者為物自身與可能的經驗無關,但此等事物之在於我,實等於無,即非物件(除包含於經驗的追溯之系列中以外,不能成為我之物件)云云,仍為極真實者也。僅在另一種類之關係中——當“此等現象將用之於絕對的全體之宇宙論的理念時,即在吾人論究超越可能的經驗限界之問題時,——辨別“吾人所由以視此等感官物件為實在”之形相,始成為重要,蓋用以防免吾人誤解經驗的概念時所必然發生之欺妄的誤謬也。
第七節 批判的解決理性之宇宙論的自相矛盾
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全部依據以下之辯證的論證,即:若受條件制限者授與,則其所有一切條件之全部系列自亦授與,而感官物件之授與吾人則為受條件制限者;故等等(按即其所有一切條件之全部系列自亦授與)。由此種三段推理,其大前提在吾人所見如是自然的自明的,則以構成系列之條件之不同(在現象之綜合中),即有如是多之宇宙論的理念。此等理念基本設定此等系列之絕對的總體;因之此等理念乃使理性陷於不可避免之自相矛盾。吾人如首先較正其中所用之若干概念及加以定義,則吾人自較能顯露此種辯證的論證中所有欺妄之點。
第一,以下之點十分明確,絕無疑義,即若受條件制限者授與,則追溯其所有一切之條件系列乃吾人應負之任務。蓋某某事物與條件有關云云,即包含在此受條件制限者之概念中,此一條件其自身如仍為受條件制限者,則自必與更遠之條件有關,如是經由系列之一切專案。故以上之命題為分析的,絕不畏懼先驗的批判。吾人由悟性盡其所能以推尋——及擴大——一概念與其種種條件(直接由此概念自身所產生者)之聯結,實為理性之邏輯的基本假設。其次,若受條件制限者與其條件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