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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部分

n乃受m條件之制限所接與者,同時又為o之條件。此係列自受條件制限者n上升至m(L,k,i,等等),又自條件n下降至受條件制限者o(P,q,r,等等)。為使能以n視為所與者,則我必以第一系列為前提。依據理性及理性對於條件總體之要求,n僅由此種系列而可能者。其可能性並不依據其後繼之系列o,P,q,r,等等。故此後者系列不能視為所與者,而僅能視為所可授與者(dabilis)。

我議以“在條件方面,自切近所與現象之條件開始,還溯更遠條件之系列綜合”名為追溯的(regresslv)綜合;以“在受條件制限者一方自第一結果進展至更遠結果之系列綜合”,名為前進的(progressiv)綜合。前者在前提(antecedentia)中進行,後者在結果(consequenti)中進行。故宇宙論的理念乃論究“追溯的綜合”之總體,在前提中進行,非在結果中進行。總體之前進的方式所提示之純粹理性問題,乃無益之事,且為無須有者,誠以設立此種問題非為完全理解“現象中所授與之事物”所必需者。蓋吾人所須考慮者僅為其根據,而非其結果。

在排列“依據範疇表之理念表”時,吾人首先列入吾人所有一切直觀之二種本源的量,即時間與空間。時間自身即為一系列,且實為一切系列之方式的條件。在時間中,就一所與的現在而言,所視為其條件之前項(過去),自能先天的與其後項(未來)相區別。故“任何所與受條件制限者所有條件系列之絕對的總體”之先驗的理念,僅與一切過去時間相關;且依據理性之理念,過去時間乃“所與剎那”之條件,必須思維為在此剎那中已全部授與者也。顧在空間中,就空間之自身而言,前進與後退之間,並無區別。蓋以空間之各部分乃同

時共在者,為一集合體而非系列。“現在一剎那”僅能視為受過去時間條件之制限者,絕不能視為過去時間之條件,蓋因此一剎那僅由過去時間始能存在,或寧謂為經由其先在之時間而存在者也。至若空間則各部分同等並列,並非互相從屬,一部分非其他部分所以可能之條件;且與時間不同,空間自身並不構成一系列。但吾人所由以感知空間之“空間雜多部分之綜合”,乃繼續的,在時間中進行的,且含有一系列。且因在所與空間之此種“集合的種種空間之系列”中(例如丈中之尺),所有在所與空間之延擴中所思維之種種空間,常為“所與空間”之限界條件,故空間之測定,亦應視為一所與受條件制限者之條件系列之綜合,其所不同者,僅為其條件方面本身並不與受條件制限者相異耳,故在空間中前進與後退,吾人見其實相同也。然因空間之一部分並非由其他部分授與,僅由其他部分限制之,故吾人必須視各空間——在其被限制之限度內——亦皆為受條件制限者,以各空間乃預想其他空間為其限界之條件,而其他空間亦復如是。是以關於設定限界,空間中之前進,亦為追溯的,因而“條件系列中所有綜合之絕對的總體”之先驗的理念,亦復適用於空間。我之能有正當理由探討關於空間中現象之絕對的總體,正與我之能探討過去時間中現象之絕對的總體相同。對於此種問題,是否有解答可能,將在以後解決之。

第二,空間中之實在(即物質)乃受條件制限者。其所有內部的條件乃其所有之各部分,此等部分之部分則為其更遠之條件。於是此處發現有一追溯的綜合,其絕對的總體乃為理性所要求。此種絕對的總體僅由完全分割而得之,由此完全分割,物質之實在或消滅至無,或成為已非物質之事物——即單純的事物。是以此處吾人亦有一條件系列及進展至其不受條件制限者。

第三,關於現象間實在的關係之範疇,即實體與其所有屬性之範疇並不適於為先驗的理念。蓋即謂理性在其中並不發見追溯的進向條件之根據。屬性在其內屬於同一之實體時,彼此同等同列,並不構成一系列。即在其與實體之關係中,此等屬性實際亦非從屬實體,乃實體自身存在之形相。所有在此種範疇中其仍可視作成為先驗的理性之理念者,厥為實體的事物之概念。但因此種概念僅指普泛所謂物件之概念而言,此種普泛所謂物件在吾人在其中離一切賓詞,惟思維先驗的主體之限度內始作為實體存在,顧吾人此處所論究之不受條件制限者,僅視為其能在現象系列中存在者,故實體的事物之不能為此種系列之一員,極為明顯者也。此點對於交相關係中之種種實體,亦極真確。此等實體純為集合的,並不包含一系列所依據之事物。吾人對於此等實體,不能如對於空間之所云云,蓋空間之限界,絕不由其自身規定,而僅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