蓋在此種事例中,彼等將謂外部的物件(現象)之表象不能為吾人心中所有表象之外部的原因;顧此實為毫無意義之駁論,蓋因無人能夢想有人以彼一度曾承認為表象者為其外部的原因也。依據吾人之原理,彼等僅能由指示外感之真實(先驗)物件不能為“吾人包括在所名為物質之下一類表象”(現象)之原因,以建立其理論。但無人能有權利自稱為彼關於吾人外感表象之先驗的原因有所知;故彼等云云實毫無根據。在另一方面,凡自以為改良物理影響說者,其說如與先驗的二元論之通常見解相同,以物質(就其本身言)為物自身(非不可知的物件之現象),則彼等之論駁,殆在指示此種外部的物件(其自身除運動之因果作用以外,絕不顯示任何之因果作用)決不能為表象之有效原因,而須有一第三者干與其間以建立——即非兩者之交相作用,至少亦為——心物二者間之對應及協和。但以此種方法論證時,彼等實在其二元論中容有物理影響說之根本謬妄(。P乙roy怔o80。)以開始其駁難者,故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