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的外部的現象皆視為經驗中之純然表象時,則兩種感覺之聯合,吾人並未見其中有何背理及奇異之點。但當“吾人以外部的現象實體化,不視之為表象而視之為其自身存在於吾人以外之事物,具有此等事物在吾人內部中所有之同一性質,且視為此等事物以其——展示為現象在彼此交相關係中之——活動加於吾人之思維的主體之上云云之時,則存在吾人以外之有效原因,立即具有“與吾人內部中所有此等原因之結果不能調和”之性質。蓋原因僅與吾人之外感相關,其結果則與內感相關——此兩種感覺雖在一主體中聯結,彼此乃極不相同者也。在外感中除位置之變易以外,吾人未見有其他之外部的結果,除在——為其結果之——空間的關係中所發生之動向以外,吾人未見有任何動力。反之,在吾人內部中,其結果為思維,在思維中並不見有位置之關係、運動、形象以及其他空間的規定等等,吾人在結果中完全失去其與原因之聯絡(此等結果乃假定為由此等原因在內感中所發生者)。但吾人應思及物體非呈現於吾人之物件自身,乃吾人“所不知為何之不可知的物件”之現象;以及運動非此不可知的原因之結果,而僅為其影響於吾人感官之現象。物體、運動皆非吾人以外之事物;二者同為吾人內部中之純然表象;故產生吾人內部中之表象者非物質之運動;運動自身僅為表象,如其以運動而使其自身為吾人所知之物質,亦僅為表象相同。於是,吾人所自造之全部難點,終極歸攝在以下之點,即吾人感性之表象如何——及何以——能如是互相聯結,即吾人之所名為外部的直觀者,能依據經驗的法則表現為在吾人以外之物件——此一問題絕不與“自吾人以外完全異質之有效原因以說明吾人表象起源”所假定之難點相聯屬。此種難點乃起於吾人以“不可知的原因之現象”為在吾人以外之原因自身,此一種見解僅能惑亂吾人而已,絕無其他結果可言。在由長期習慣誤解已深之判斷事例中,自不能立即以“在其他事例中因無不可避的幻相以惑亂概念所能到達之清理明晰程度”更正之。故吾人自偽辨的理論中解脫理性,固不能在此階段中具有理性完全脫離偽辨的理論自由運用時所必須之清理明晰程度。
以下所評論之點,我以為大有助於趨向此終極之清理明晰。
一切反駁可分為獨斷的、批判的及懷疑的。獨斷的反駁直向命題反駁,而批判的反駁,則反駁命題之證明。前者要求洞察物件之本質,因而使吾人能主張“此一命題關於此物件所云云”之相反方面。在被自以為較之相反主張更為深知物件之性質,此其所以為獨斷的也。批判的反駁則因其不問命題之有效力與否,僅攻擊其證明,故並不預想較之對方更深知物件或迫使吾人自命為關於物件更具有優越之知識,蓋此反駁僅在指示此主張之無根據,而非指示此主張之為謬妄。至懷疑的反駁,則以主張與相反主張彼此對立,視為各有同等之重量,依次交替,以其一為立論,而以其他為反駁。且以二者之矛盾不相容(因對立之兩方、外觀皆為獨斷的)視為所以指示“一切關於物件之判斷”皆為空虛無意義者。故獨斷的及懷疑的反駁,皆以為關於物件有所主張或否定時,必須洞知物件之性質。唯批判的反駁則不然,僅在指示其所反駁者唯在其構成主張時所以為前提之某某事物之空虛無意義及純為空想而已;故剷除其所謂根據者,以傾覆其學說,並不主張建立直接與物件之性質有關之任何事物。
在吾人執持——關於思維的主體與外物之交相作用——吾人所有理性之通常概念時,吾人為獨斷的,蓋其視外物為獨立存在於吾人以外之實在物件,與某種先驗的二元論相合,此種先驗的二元論並不以此等外的現象為屬於主觀之表象,而以之為——正如其在感性直觀中所授與吾人者——在吾人以外之物件,完全與思維的主體相分離者也。此種虛偽陳述為一切關於心物交相作用之理論之基礎。其所歸屬於現象之客觀的實在性,彼等從末以之為問題。且反以之為已承認之前提;其所思辨研討者,僅在應如何說明之及理解之等等之形相而已。就以上之見解關於心物關係所規劃之說明理解之體系,通常共有三種,實為關於此問題所有可能之體系:即物理的影響說,預定調和說,及超自然的干與說是也。
說明心物交相作用之後二種方法,乃根據於反駁第一種常識之見解者。其所以為論據者,即以為凡顯現為物質者,不能由其直接的影響成為表象之原因,蓋此等表象乃與物質完全種類不同之結果。顧凡持有此種見解者即不能以“僅為現象之物質”之概念——即其自身僅為某種外部的物件所產生之表象——加之於彼等之所謂“外感物件”者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