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並無內容,因而無雜多故耳,即以此理由,乃若表現——(以更正確之名詞言之)或指示——一單純的物件。為欲使其由純粹理性以得普泛所謂思維的存在之本質之知識,此“我”應為一直觀,此直觀——以其在一切思維中所以之為前提者(先於一切經驗)——又應為先天的能產生綜合命題之直觀。但此“我”之不能為直觀,正與其不能為任何物件之概念相同;蓋此“我”乃意識之純然方式,此種意識方式能伴隨此內外兩類表象,僅在有其他某某事物在——對於“物件之表象”提供質料之——直觀中授與之限度內,始能使此等表象儕於知識之列。於是全部合理心理學,以其為超越人類理性所有一切能力之學問,證明其絕無所成就,其所遺留於吾人者,僅有在經驗指導之下以研究吾人之心,及限定吾人之問題不能超出“由可能之內部的經驗所能提供其內容”之限界而已。
但合理心理學雖不能用以擴大知識,且在其用以擴大知識時乃完全由誤謬推理所成者,但若僅以之為對於吾人辯證的推理(此等辯證的推理起於人類所有共同的及自然的理性)之批判的論究,則吾人仍不能否定其相當之消極的價值也。
吾人何以須仰賴完全建立於純粹理性原理之心理學?毫無疑義,其主要目的在維護吾人之思維的自我,以防免唯物論之危險耳。此則由——吾人適所授與之——思維的自我之純粹概念成就之。蓋由此種教義,吾人能脫然無慮,不再有“物質消失,一切思維乃至思維的存在者之存在,皆將因而毀滅”之恐懼,且適與之相反,其所明顯說明者,則為我若除去思維的主體,則全體物質界將因而消滅耳,蓋物質不過吾人主觀所有感性中之現象及主觀所有表象之形相而已。
我承認此說並未與吾人以“思維的自我性質”之較進一步之知識,且亦不能使吾人規定此思維的自我之永存性,乃至離吾人所推測為外部的現象之先驗的基體之獨立存在;蓋此先驗的基體正與思維的自我相同,皆為吾人所不能知者。但我仍能發見“思辨的根據以外”之原因,以期望我之思維的本質——通徹我所有狀態之一切可能的變化——之獨立的連續的存在。在此種事例中,當坦白自承關於此點我之無知時,設尚能駁斥思辨的反對者之獨斷的攻擊,而示之以在彼否定我所期望之可能性中,對於“自我之本質”其所能知者絕不能較之我固執此種期望之所能知者為多,即此所得已甚多矣。
其他三種辯證的問題——構成合理心理學之實際目標者——皆根據於吾人心理學的概念中所有此種先驗的幻相,除由以上之論究以外,絕不能解決之者:即(一)心與肉體交通團結之可能性,即關於在生存中動物性及心靈狀態之問題;(二)此種交通團結之開始,即關於心在生前及臨生時之問題;(三)此種交通團結之終止,即關於心在死後及臨死時之問題(靈魂不滅之問題)。
我今所主張者則為:在此等問題中所共有之種種難點以及有人慾由此等難點(以之為獨斷的反駁)能得“對於事物本質較之常識更得深密洞察之信證”等等,皆僅依據幻想而然耳,彼等依據幻想,使僅在思維中所存在者實體化,而以之為存在(以真實性質)于思維的主體以外之真實的物件。易言之,彼等以“延擴”(此不過現象而已)為即令離吾人感性而亦獨立自存之外物之性質,且以運動為起於此等事物,且離吾人之感官,實際由其自身所發生者。蓋物質(其與心之交相作用引起以上之種種問題)不過一方式而已,即由吾人所名為外感之直觀,以表現不可知之物件之特殊方法而已。在吾人以外,自能有此現象(吾人所名之為物質者)所相應之某某事物;但在其為現象之性格中,自不在吾人以外而僅為吾人內部中之一思維——此種思維,雖由於以上所言之外感,表現之為存在吾人之外者。故物質並非指與內感之物件(心)完全不同而異質之一類實體而言,乃僅指“此等物件——其自身為吾人所不能知者——之現象”所有之不同性質而言,吾人之稱此等表象為“外部的”,則以與吾人所列為屬於內感之表象相比較故耳,此等表象固亦與其他一切思維相同,僅屬於思維的主觀者也。此等表象固有此種惑人的性質,即表現空間中之物件,一若與心相離而浮動於心之外。但此等表象在其中被直觀之空間(即不過一表象而已),在心以外實未見有與此表象同一性質之對應部分。因之,此問題已非心與“在吾人以外其他不同種類之所知實體”之交相關係,而僅為內感之表象與吾人所有“外部的感性之變狀”聯結之問題——即此等表象如何能依據一定法則,相互如是聯結,以展示一貫聯結的經驗之統一。
在吾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