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時所依據之——“現象之自然法則”;且其因果作用將為自然而非自由矣。故吾人所能有正當理由言之者僅為:理性關於現象如能有因果作用,則此因果作用乃一種能力,“凡結果之經驗的系列所有之感性條件”,由此種能力而開始者也。蓋存於理性中之條件並非感性的,因而非其自身開始。於是吾人所不能在任何經驗的系列中發見者,至此乃見其可能,即繼續的事件系列之條件,其自身能為經驗上不受條件制限者。蓋此處之條件乃在現象系列之外(在直悟的事物中),故不從屬任何感性條件以及從屬“經由先在的原因之時間規定”。
此同一原因在其他關係中則屬於現象系列。人之自身即為一現象。彼之意志具有一種經驗的性格,此種經驗的性格乃彼之一切行動之經驗的原因。並無依據此種——不包含在自然結果之系列內,或不遵從此等系列所有法則(依據此種法則,則不能有時間中所發生事物之經驗上不受條件制限之因果作用)之——性格以規定“人”之條件。故無一所與行動(蓋此種行動僅能知覺其為現象)能絕對自其自身開始。但就純粹理性而言,吾人不能謂為決定意志之狀態,有某某其他狀態在其先,其自身為此其他狀態所規定者也。蓋以理性自身非現象,不從屬任何感性條件,故即關於其因果作用,其中亦無時間上繼起之事,且依據規律規定時間中繼起之力學的自然法則,亦不能適用於理性。
理性為“人所由以顯現之一切意志行動”之長住條件。此等行動在其發生之前,皆在經驗的性格中所預定者。至關於直悟的性格(關於此種性格、經驗的性格乃其感性的圖型),則不能有時間先後;一切行動,凡與“其在時間中與其他現象之關係”無關者,乃純粹理性之直悟的性格之直接結果。故理性自由活動;非由時間中先在之外的或內的根據,力學的在自然的原因之連鎖中規定之者也。因之,此種自由不應僅消極的視為超脫經驗的條件而已。蓋若僅消極的視為如是,則理性之能力將終止其為現象之原因矣。必須又以積極之意義歸之於創始事件系列之力量。在理性自身中絕無起始之事;蓋以其為一切有意行動所有不受條件制限之條件,不容有時間中先於其自身之條件。至理性之結果,則實有“在現象系列中之起始”,但在此種系列中絕無絕對最初之起始。
欲以理性經驗的使用之例證,說明此種理性之統制的原理——但非確證此原理,蓋以例證證明先驗的命題,乃無益之舉——吾人姑舉一有意之行動,例如能使社會發生混亂之惡意虛言。第一、吾人宜盡力發見此種虛言所由來之動機;第二、既明此等動機之後,吾人進而決定此種行動及其結果所能歸罪於犯者,究為如何程度。關於第一問題,吾人就行動之經驗的性格追溯其根源,發見其根源在受不良教育及多損友,其一部分又在其不識羞恥之氣質惡劣及輕率浮躁等等,乃至其間所能參入之一時的原因,亦不能置之不顧。吾人進行此種研討,正與吾人對於所與之自然的結果探求其決定的原因之系列相同。惟吾人雖信此種行動乃如是被決定者,顧並不以彼之不幸氣質之故,亦不以影響於彼之環境之故,乃至以彼已往之生活方法之故,吾人能寬免此行為者而不責罰之也;蓋吾人預行假定,吾人能不問其生活之方法如何,且能以過去之條件系列視為並未發生,而以行動為完全不受任何以前狀態之
條件制限,一若行為者在此行動中由其自身開始一完全新有之結果系列者然。吾人之責罰,乃根據於理性之法則,斯時吾人視理性為一原因,此種原因與以上所舉之一切經驗的條件(按即不良教育等等)無關,能規定——且應規定——行為者不如是行動而另行行動。此種理性之因果作用,吾人並不僅視為協助之動力,而完全視為動力之自身,乃至當感性衝動與之直接相反時,此種因果作用亦
仍為行動之主動力;此種行動乃歸之直悟的性格者;當被捏造虛言之剎那間,其罪即完全在彼。理性與一切行動之經驗的條件無關,完全自由,虛言完全由於理性之翫忽義務。
此種督責,顯見吾人以理性為不為感性的勢力所動搖,且不易受變化。至理性之現象——理性由以在其結果中表顯其自身之形相——自有變化;但在吾人所視為理性之自身中,則並無先在狀態決定其後繼狀態之事。蓋即謂理性並不屬於感性的條件系列,此種系列乃依據自然法則使現象成為機械的必然者。理性在一切時間中,一切環境下,呈現於人之一切行動中,常為同一不變者;但其自身非在時間中,因而並不陷入以前理性並未在其中之任何新狀態中。關於此等新狀態理性乃規定之者,非為其所規定者也。故吾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