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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象領域中之所有原因中,確不能有絕對的及自其自身能創始一系列之任何事物。所視為現象之一切活動,在其發生一事件之限度內,其自身即為一事件(即所發生者),而以“能在其中發見其原因之其他狀態”為前提者也。於是凡發生之一切事象純為系列之繼續,而此種系列之可能專案,則絕無自其自身創始者。故在時間繼續中,自然的原因所有之活動,其自身即為結果;此等結果皆以時間系列中先於彼等之原因為前提。至本源的活動即能自其自身發生“以前所未存在者”,則不應在因果的聯結之現象中求之。
今容認結果皆為現象,其所有原因亦為現象,則是否其原因之因果作用,必須全為經驗的?抑或寧可謂為現象領域中之一切結果,雖必須依據經驗的因果法則與其原因相聯結,但此經驗的因果作用(絲毫不破壞其與自然的原因相連結)之自身,則為“非經驗的而為直悟的”因果作用之結果?此種直悟的因果作用殆為一種本源的(對於現象而言)原因之活動,故就此種能力之歸屬而言,則非現象而為直悟的;但就其為自然連鎖中之一節結而言,則自必視為完全屬於感官世界者也。
在欲使吾人能探求及規定“自然的事件之自然的條件”(蓋即現象領域中自然的事件之原因),自須有現象之因果聯結之原理。設承認此種原理且無任何例外以減弱其效力,則悟性所有之一切要求——即在悟性之經驗的使用中,在一切發生事象中所見者,只有自然,且當如是為之者——完全滿足;而物理的說明,自能直前進行,一無所阻。今吾人如假定(即令其假定為一純然空想)自然原因中,有某種原因具有純為直悟的一種能力,此等悟性之要求,亦絕不因之有所障礙,蓋此種能力之規定活動,絕非依據經驗的條件,而僅依據“悟性之根據”者也。吾人自必同時能假定此等原因在現象領域中之活動乃與一切經驗的因果法則相合者。於是行動的主體(所視為現象之原因者),由其一切活動之不可分解的依存性,目必與自然相系屬,僅在吾人自經驗的物件上溯先驗的物件時,吾人乃發見“此種主體以及其在現象領域中所有一切因果作用,在其本體中,具有必須視為純然直悟的一類條件”。蓋若在規定現象以何種方法能成為原因時,吾人從屬自然之規律,自無須顧慮此等現象之根據為何,以及必須以此等現象之連結為存於先驗的主體(此為吾人經驗上所不可知者)中與否也。此種直悟的根據不應在經驗的論究中考慮之;此僅與“純粹悟性中所思維者”相關;且此種思維之結果及純粹悟性之活動,雖應在現象中見之,但此等現象必仍能依據自然法則以其他現象為其原因,完全因果的說明之。吾人以此等結果之經驗的性格為說明之最高根據,完全置其直悟的性格(即其經驗的性格之先驗的原因)於不顧,而視之為完全所不可知者,惟在以經驗的性格為此種直悟的性格之感性的記號之限度內始一顧慮之。
吾人今試應用之於經驗。人為感性世界中現象之一,在此限度內,即為自然的原因之一,其因果作用必須遵從經驗的法則。與自然中其他一切事物相同,彼必須有一經驗的性格。此種性格吾人由彼在其活動中所啟示之力量及能力而知之。在無生命或純然動物之自然中,吾人絕不見有任何根據以思維其在純然受感性狀態之條件所制限者以外,尚有其他任何能力。但人則由感官以知自然之其餘一切事物,又由純粹統覺以知其自身;此實在“被所不能視為感官影象之活動及內的規定”中認知之。故彼對於自身,一方視為現象,他方就其不能以其活動歸之“感性之感受性”之某種能力言,則視為純粹直悟的物件。吾人名此等能力為悟性及理性。尤其在理性,吾人以十分特殊而特有的方法以之與一切經驗的受條件制限之能力相區別。蓋理性專就理念以觀察其物件,且依據理念以規定悟性,悟性則進而以其自身所有與理念類似之純粹概念用之於經驗。
吾人之理性具有因果作用云云,或吾人至少表現理性於吾人自身為具有因果作用云云,乃自“吾人在一切實踐的行為事項中所以之為規律而加於吾人之行動力量之命令”而證明之者。“應當”表顯一種必然性及與——在自然全體中任何處所不能見及之——某種根據之一種聯結。悟性在自然中所能知者僅為:此為何、此曾為何、此將為何而已。吾人不能謂自然中之任何事物,在其一切時間關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