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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部分

“經由一切先驗的理念,在圖表形式中,表現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以及展示此種矛盾之根據所在,及其剷除之唯一方法,在宣佈正反二者皆屬虛偽”之時,吾人曾以條件與受條件制限者之關係為皆在空間時間中者。此乃通常悟性平常所有之假定,顧所有矛盾則皆由此而起者也。就此種見解言之,則“受條件制限者之條件系列”中所有總體之一切辯證的表象,徹底皆為同一性格。條件隨同受條件制限者常為系列中之一專案,因而與受條件制限者同質。在此種系列中,其追溯絕不能思維為完成者,蓋若思維其為完成,則必謬以“其自身本為受條件制限者之一專案”為最初的專案,因而以之為不受條件制限者;故對於物件(即受條件制限者)不應常僅就其量考慮之,但至少對於其條件之系列,乃就其量考慮之者。於是發生以下之困難——此一種困難由任何調和方法皆不能處理之,唯有直截了當解決之耳——即理性使系列對於悟性過長或過短,因而悟性絕不能與理性所制定之理念相等而適合之也。

但在此所有種種中,吾人曾忽視在物件間所得之本質的區別,即在“理性努力使之躋於理念之悟性概念”間所得之本質的區別。據吾人以前所舉之範疇表,其中二組概念包含現象之數學的綜合,其他二組則包含現象之力學的綜合。迄今為止,固無須顧及此種區別;蓋正類在一切先驗的理念之普泛表象中,吾人已與現象領域中之條件相合,在此二種數學的先驗理念中,吾人心中所有之唯一物件,乃所視為現象之物件耳。但吾人今進而考慮力學的悟性概念適於理性之理念究至何種程度,則此種區別即成重要,關於理性所陷入之爭論,以一完全新觀點展示吾人。此種爭訟在吾人已往之裁決中,曾以兩方主張皆依據誤謬之前提而排棄之者。但因在力學的二律背馳中,或能發見與理性要求相合之前提,且因法官或能修正其訴狀中之缺點(蓋兩方之訴狀皆犯有陳述不當之過),故或能解決此爭端使兩方滿足,此種情形在數學的二律背馳之事實中,實為不可能者也。

吾人如僅考慮條件系列方推展,以及考慮此係列是否達於理念抑或理念對於系列過大或過小,則所有系列在此等方面實皆為同質。但為此等理念基礎之悟性概念,則能包含或僅同質(一切量之複合及分割皆以同質為前提者)之綜合,或為異質之綜合。蓋至少在力學的綜合之事例中(在因果之連結中及在必然者與偶然者之連結中事皆相同),能容許有異質者也。

故在現象系列之數學的連結中,所能容許者僅有感性的條件,蓋即謂條件自身無一非系列之一部分。反之,在感性的條件之力學的系列中,能容許有其自身非系列之一部分而在系列以外,純為直悟的之異質條件。理性以此種方法獲得滿足,在現象之先設立不受條件制限者,但同時現象之永為受條件制限者之性質,並不因之而有所妨,且在破壞悟性所制定之原理時,現象之系列亦不因而中斷。

因力學的理念容許有“在現象系列以外現象所有之條件”,即容許有“其自身非現象”之條件,故吾人到達一與“數學的二律背馳中所可能之任何結論”完全不同之結論。在數學的二律背馳中,吾人不得不擯斥對立之辯證的主張二者皆為誤謬。反之,在力學的系列中,完全受條件制限者(此與所視為現象之系列不可分離)與“雖為經驗上不受條件制限者但又非感性的”之條件相連繫。於是吾人乃能一方使悟性滿足,他方使理性滿足。凡以某種方法在純然現象中尋求“不受條件制限之總體”所有之辯證的論證,皆掃地無餘,而理性之命題在其與以如是更正確之說明時,正反兩方皆能同為真實。顧此在僅與“數學上不受條件制限之統一”有關之宇宙論的理念之事例中,則絕不能如是;蓋在此等宇宙論的理念中,無一現象系列之條件能發見其自身非現象,顧既視為現象,則自為系列中所有專案之一也。

三 解決關於“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來其所有總體”之宇宙論的理念

當吾人論究所發生之事象時,吾人所可考慮者,僅有兩種因果作用;或為依據自然之因果作用,或自自由所發生之因果作用。前者為感性世界中一種狀態與“其所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前一狀態”之連結。因現象之因果作用依據時間條件,且若先在狀態常存在,則先在狀態決不能產生“時間中為最初成立”之結果,故所發生或成立之事象,其原因之因果作用自身,亦必為有所自來而成立者,且依據悟性之原理,此原因之自身亦復須有一原因。

反之,所謂自由就其宇宙論的意義而言,我指為“自發的創始一種狀態”之力量而言。故此種因果作用其自身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