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29部分

在之判斷中,即此判斷可無需第三表象之媒介而自“先在判斷”中引得之,此種推理法名為直接的推理(consequentia immediata)——我則寧名之為悟性推理。但若除基本命題中所包有之知識以外,尚需其他判斷以產生其結論者,此種推理法應名為理性推理(Vernun-ftschluss)。在“人皆有死”之命題中,已包含“若干人必有死”“若干必有死者為人”“絕無不死之道者為人”等等之命題;故此等命題乃自“人皆有死”命題之直接結論。反之,“一切有學問者必有死”之命題,並不包含在基本命題中(蓋有學問者之概念絕不在此基本命題中發現),僅能由一間接判斷自基本命題推論得之也。

在一切三段推理中,我最初由悟性思維一規律(大前提)。其次我由判斷力包攝所知之某某事物於規律之條件下(小前提)。最後,由規律之賓詞,即先天的由理性以斷定由此所知者(結論)。敵視為規律之大前提,在所知者與其條件之間所表現之關係,乃各種不同三段推理之根據。因之,三段推理與判斷相同,依據判斷在悟性中所由以表現“所知者之關係”之不同方法共有三種;即斷言的、假設的、抉擇的三者是也。

一如通常所習見,構成結論之判斷如成為問題——審察其是否由已授與之判斷推論而來,以及是否由之思維一絕不相同之物件——則我在悟性中探求此結論之所主張,以發見其是否依據普遍規律從屬某某條件。我若發見此一種條件,又若結論之物件能包攝在所與之條件下,則其結論乃自對於知識之其他物件亦能有效之規律演繹而來者。由此觀之,理性在推理中努力使由悟性所得之種種雜多知識,規約至最小數目之原理(普遍的條件),由是以達其中之最高可能的統一。

丙、理性之純粹使用

吾人能否使理性孤立,如視之為孤立則理性是否為“純自理性發生且理性由之與物件相關之概念及判斷”之獨特源流;抑或理性僅為以“所謂邏輯的之某種方式”加於所與知識之一種附屬的能力——此一種能力乃由以規定“由悟性所知者之相互關係”,在其能由比較以完成此事之限度中,使低階規律包攝於高階之規律下者(即此等規律其條件乃包括低階之條件在其所有之範圍內者)?此為吾人今所準備論究之問題。就事實言,規律之增多及原理之統一,乃理性之要求,其目的在使悟性徹底自相一致,正與悟性使直觀之雜多從屬概念,由是而聯結雜多相同。但此一種原理對於物件並不規定任何法則,且不包含認知或規定物件本身所以可能之任何普泛的根據;僅為有條理的整理吾人悟性所有之主觀的法則,即由悟性概念之比較,此種原理能規約此等概念至最少可能的數目;且此種原理並不能使吾人有正當理由要求物件具有適於悟性之方便及開展悟性等類之齊一性;故吾人不能以任何客觀的效力歸之於其格率。一言以蔽之,其問題為:理性自身——即純粹理性——是否先天的包有綜合的原理及規律,且此等原理以何而成?

關於“純粹理性在其綜合知識中所有之先驗原理”所依據之根據,理性在三段推理中之方式的邏輯的程序,實與吾人以充分之指導。

第一、理性在三段推理中並不“為欲使直觀從屬規律”而與直觀相關,唯與概念及判斷相關。因之,即令純粹理性與物件有關,亦非與物件及物件之直觀有直接關係,僅與悟性及悟性之判斷有關耳——悟性及悟性之判斷最初直接處理感官及其所有直觀,目的在規定其物件。故理性之統一非可能的經驗之統一,根本與此種統一不同,蓋此種統一乃悟性之統一。“凡一切發生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之命題,非由理性所知亦非由理性所規定之原理。此種原理乃使經驗統一可能者,絕不借助於理性,理性則以其脫離此種與可能的經驗之關係,純自概念絕不能設定任何此種綜合的統一者也。

第二、理性在其邏輯的使用中,惟在發見其判斷(結論)之普遍的條件,而三段推理之自身亦不過由“包攝其條件於普遍的規律(大前提)下”所成之判斷而已。今因此種規律之自身亦復從屬理性之同一要求,故凡在實行可能時必須推求條件之條件'由上溯推理(Prosyllogismus)推求之',因此普泛所謂理性所特有之原理在其邏輯的使用中明為:——對於“由悟性所得受條件制限之一類知識”推求其不受條件之制限者,由此使受條件制限者之統一完成。

但此種邏輯的格率僅能由吾人假定以下之點而成為純粹理性之原理,即若有受條件制限之事物授與時,則其互相從屬所有條件之全部系列——此一種系列因其為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