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以侷限“所已為者”之制限加於“所應為者”之上,更為可責難者也。
但追求此種種意見,雖所以與哲學以特殊尊嚴,但吾人同時必須從事於平淡無奇而有實績之事業,即平整地基使其足以支援此等宏壯無比之道德殿宇是也。蓋此地基已為理性——在其自信而無效果之搜尋秘藏中——在各方實施之地下工作所腐蝕,而危及上層建築之安固矣。故吾人現今之任務,在得洞察純粹理性(其原理及理念)之先驗的使用,俾吾人能規定——及評衡——純粹理性之勢力所及,及其真實的價值。但在此等導言終結以前,我懇求有哲學興趣者(此較通常多數人所謂有哲學興趣者意義更為深遠)如信任我所論述,則當嚴密保持“意典”(Idee理念)一名詞之本有意義,庶不致成為通常雜亂無章用以指示各種表象之名詞之一,而使學問有所損失。至關於各種表象,並不缺乏其可適合之名詞,吾人固無須侵犯其中任何名詞之領域。今舉示其“系列的排列”如下。綱乃普泛所謂之表象(repraesentatio)。隸屬於綱者為具有意識之表象(知覺perceptio)。僅與主觀相關視為“主觀狀態之變狀”之知覺為感覺(sensatio),客觀的知覺為知識(cognitio)。知識則或為直觀,或為概念(intuitus vel conceptus)。前者直接與物件相關乃單一的,後者以種種事物所共有之形態間接與物件相關。概念或為經驗的概念,或為純粹的概念。純粹概念在其純然元始於悟性之限度內(並非感性之純粹心象),名為悟性概念。“自悟性概念所成而超越經驗可能性”之概念,為理念(Idee),即理性概念。凡熟知此等區別者,如聞將赤色之表象稱為“意典”(ldee),必不能忍受。蓋此赤色表象即名之為悟性概念,亦所不許者也。
第二節 先驗的理念
先驗分析論已明示吾人,知識之純然邏輯的方式,其自身中如何能包有本源的純粹的先天概念,此種概念能先於一切經驗表現物件,更切實言之,即指示“惟此能使物件之經驗的知識可能”之綜合的統一。判斷之方式(轉變為“綜合直觀”之概念)產生“指導悟性在經驗中一切使用”之範疇。吾人自亦能假定:三段推理之方式,當其應用於在範疇指導下直觀之綜合統一時,自含有產生特殊的先天概念之根源,此特殊的先天概念吾人可名之為純粹理性概念,或先驗的理念,此等理念依據原理以規定“悟性在處理經驗全體時應如何使用之道”。
理性在其推理中之機能,乃理性依據概念所產生之“知識之普遍性”所成,三段推理之自身即為一種判斷,此種判斷乃在其所有條件之全部範圍內先天的所規定者。“卡烏斯必有死”之命題,我固能僅由悟性自經驗得之。但我則推求包含“判斷之賓詞(普泛立言)所由以授與之條件”之一類概念(在以上之例中則為人之概
念);且在我歸攝賓詞於此條件下(此條件乃就其全部範圍言之,例如人皆有死)以後,我依據之,進而規定我所有物件之知識(卡烏斯必有死)。
因之,先在一所與條件之下,就大前提之全部範圍思維其賓詞以後,在三段推理之結論中,即限制此賓詞屬於某一物件。與此一類條件之關係,其完全外延量,名為普遍性(universalitas)。在直觀之綜合中,吾人具有與此相應之總體性(universitas)即條件全體。故理性之先驗的概念實不過——對於任何所與之受條件制限者之——條件全體之概念。今因惟不受條件制限者始能使條件全體可能,反言之,條件全體其自身常為不受條件制限者,故純粹理性概念吾人能普泛以不受條件制限者之概念說明之,而視為包有綜合受條件制限者之根據。
純粹理性概念之數,殆等於悟性由範疇所表現之“關係種類”之數。故吾人第一應推求一主詞中所有斷言的綜合之不受條件制限者;第二,應推求一系列中所有各項之假設的綜合之不受條件制限者;第三,應推求一體系中所有各部分之抉擇的綜合之不受條件制限者。
於是適有同一數目之三段推理種類,每一種類之三段推理由上溯推理以推演至不受條件制限者:第一,推演至其自身絕不能作為賓詞之主詞;第二,推演至其自身不再有任何前提之前提;第三,推演至完成其分類不再需要任何事物之“分類所有專案之集團”。純粹理性概念(條件綜合中所有全體性之概念)至少在其以“擴大悟性之統一(苟為可能者)至不受條件制限者”之任務加之吾人時,乃必須有之概念,且為根據於人類理性之本質者。但此等先驗的概念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