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因並未充分確定其概念,故有時彼之言說甚或思維,與其自身之志向相反。
柏拉圖極知吾人之知識能力,在“僅依據綜合的統一以綴合現象,俾吾人能領悟此等現象為經驗”以外,尚感有遙為深遠之需要。彼知吾人之理性自然崇高其自身以形成遠超經驗領域,即並無一所與之經驗物件能與之相應,但仍須認為具有其自身之實在性,而絕非空想之知識。
柏拉圖在實踐的領域,即在依據於自由——自由又復依據於理性所特產之知識——之領域中,發見其理念之主要例證。凡欲自經驗引申德行之概念,而使(如多數人實際之所為者)至多僅能用為極不完全一類說明之例證者,成為由此以引申知識之範型,則將使德行成為依時代環境而變遷之事物,此乃一種不容構成任何規律意義晦味之怪物。反之,吾人皆知如以某人為德行之範型,則“吾人所以之與所指為範型者相比較而唯一由之以判斷其價值之真實原型”,僅在吾人心中發見之。此真實原型乃德行之理念,至經驗之可能的物件對於此理念則僅用為例證(證明理性概念之所命令者,在某程度內能實行之)而非視作原型。謂世無一人其行動曾切合於所包含在德行之純粹理念中者云云,亦絕不足以證明此種思想之為空想。蓋對於“道德價值或違反道德”之任何判斷,其所以可能,亦僅由此理念;故理念實用為一切行為趨向道德完成所不可欠缺之基礎——人類性質中所不可測知之障礙,雖使吾人離道德之完成甚遠。
柏拉圖之共和國已成為諺語,視為僅能存於無聊思想家腦中之幻想的完成之顯著例證,白羅克(Brucker)曾以此哲學家所云“君主惟在參與此等理念始能統治完善”為笑談。但吾人則與其措詞於不能實行(此為最無聊而最有害之藉口)視為無益而置之不顧,不如追求此種思想,至此大哲學家所不能領導吾人之處,則當更益努力闡發其原有意義。容許——依據“使各人之自由與一切他人之自由相調和之法則”——最大可能的人類自由之憲法(我之所以不言最大幸福者因幸福自必追隨自由而來耳)實為一必須有之理念,不僅在初次制定憲法時且在一切法律中皆必奉為根本原理者也。蓋在制定憲法及法律之始,吾人務須將現實存在之一切障礙置之不顧,蓋此等障礙並非不可避免自人類之本性發生,乃起於一種極可矯正之原因,即在制定法律時忽視此等純粹理念故耳。世實無較之庸俗陳訴於所謂與理想相反之經驗云云,在哲學家更為有害更為無價值者。蓋若此等制度在適當時期已依據理念建立,且若此等理念不由消除一切善意之粗樸概念(正因其自經驗引來)所更替,則此種與理想相反之經驗絕不存在。立法行政愈與以上所舉之理念相調和,則刑罰愈希,故主張(如柏拉圖所主張者)在一完善之國家絕不需要刑罰,實為至理名言。此種完善國家固絕不能實現;但無礙於此理念之為正當,理念欲使人類之法律制度日近於最大可能的完成,乃提此極限為其範型耳。蓋人類所能到達之最高境域為何,理念與實現之間所有間隙之程度若何,乃無人能答——或應答——之問題。蓋其結果一以自由為斷;且超越一切特殊之制限者,即在此自由之權能中。
但此不僅在人類理性展示真實因果作用之處,在理念成為(行為及其物件之)主動的原因之處,即在道德領域中,即就自然自身而言,柏拉圖亦正確見有“自理念起源”之明顯證據。一植物、一動物以及宇宙之整然有序——乃至全自然界——皆明顯展示彼等唯依據理念而可能者,且雖無一生物在其個體存在之情形中與此一種類中之最完全之理念相合,正如任何人不能與其心中所有視為其行動模範之“人性理念”相合,但此等理念仍完全在最高悟性中規定每一理念為一個體、為一不變之事物、以及為種種事物之根本原因。僅有事物之總體——在其構成宇宙之交相聯結中——完全適合於理念。吾人若就柏拉圖之表現方法,去其已甚,則此哲學家之精神自反省“物質的世界秩序”之模寫方法飛至依據目的——即依據理念——之世界秩序之有計劃有體系的佈置,實為足值尊敬及師法之一種創業。但惟關於道德、立法、宗教等之原理,——此處經驗自身(在關於善之事例中)乃由理念而可能者,(至理念之經驗的表現,自必常為不完全者)——柏拉圖之教導始展示其異常特殊之功績。此功績之所以不得人之承認者,正由依據經驗的規律以判斷之耳,顧所視為原理之經驗的規律,其無效力已由其自身證明之矣。蓋在與自然有關之範圍內,經驗固提供規律而為真理之源泉,但關於道德法則,則經驗不幸為幻相之母矣!世無較之自“所已為者”引申規定“所應為者”之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