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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吾人在時間中存在之規定——僅由此外的經驗而可能者,“我在”之表象——此為表現能伴隨一切思維之意識——確在其自身中直接包括一主觀之存在,但此表象並不包括關於此主觀之任何知識,故亦不包括任何經驗的知識,即不包括此主觀之經驗。蓋在經驗,則除某某事物存在之思維以外,吾人尚須有直觀,在此“我在”之事例中,則尚須有內的直觀,此主觀必須就內的直觀——即時間——規定之也。惟其如是,故欲規定此主觀,則外的物件絕不可缺;因而謂內的經驗自身之可能,僅為間接的,即僅由外的經驗而可能者。

注二、吾人認知能力在經驗中即在時間規定中之一切使用,完全與此定理相合。不僅吾人除由其與空間中之永恆者相關之“外的關係中之變易”(運動,例如與地球上之物件相關之太陽運動)以外,不能知覺時間中之任何規定,且吾人所能以實體概念根據其上之永恆者(所視為直觀者)亦除物質以外,別無所謂永恆者;且此永恆性,亦非由外的經驗得來,乃先天的預行設定之為時間規定之必然的條件,亦即先天的預行設定之為——就其由外的事物之存在以規定吾人自身之存在——內感之規定。在“我”之表象中,關於我自身之意識並非直觀,純為一思維的主觀自發性之智性的表象。故此“我”並不具有絲毫直觀之賓詞,此種賓詞所視為永恆者,能用之為內感中時間規定之所依者。正與不可入性用為物質之經驗的直觀之所依者之方法相類。

注三、關於自我具有一定內容之意識其所以可能,須有外的事物之存在一事,並不自此事實即能推斷外的事物之一切直觀的表象,即包含此等事物之存在,蓋外物之表象,頗能純為想象力之所產(如在夢中及幻想中)。此種表象純為以前所有外的知覺之再生,至此外的知覺,則如以上所說明,僅由外的物件之實在而可能者。吾人此處所欲證明者,乃普泛所謂內的經驗僅由普泛所謂外的經驗而可能之一點耳。至某一經驗是否純為想象的,則必自其特殊之規定及由其與一切實在的經驗之標準相合而辨知之者也。①

①此一段結論乃第二版所增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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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關於第三公準,其所關涉者乃存在中之實質的必然性,而非概念聯結中之純然方式的邏輯的必然性。蓋因感官之任何物件之存在,不能完全先天的知之,而僅比較為先天的,與其他先已授與之存在相關而認知之;且即如是,又因吾人僅能到達所視為“必須包含在經驗之前後聯結中某一部分內”(此所與知覺即經驗之一部分)之一類存在,故存在之必然性,絕不能自概念知之,而僅由依據經驗之普遍的法則與已知覺者相聯結而認知之。顧除依據因果律自所與原因而有結果之存在以外,無一存在能知其為必然在其他所與現象之條件下而存在。故吾人所能知其必然存在者,非事物(實體)之存在,僅此等事物所有狀態之存在;而事物狀態之存在所有此種必然性,吾人僅能自知覺中所與之其他狀態,依據因果之經驗的法則認知之。因之可謂為必然性之標準,唯存在可能的經驗之法則中,此即“一切發生之事物,由其在現象領域中所有之原因,先天的規定之”云云之法則。於是吾人所知之必然性,僅為自然中其原因已授與吾人所有此等結果之必然性,而“存在”中所有之必然性性質,不能推廣至可能的經驗領域以外,且即在此領域中,亦不能適用於“所視為實體之事物”之存在,蓋實體絕不能視之為經驗的結果—一即不能視之為出現及發生者也。故必然性僅與合於“因果之力學的法則”之現象關係,及根據此法則能先天的自一所與存在(因)推論至其他存在(果)之可能性等相關。“一切發生之事物,假設為必然的”云云,乃使世界一切變化從屬一法則——即從屬必然的存在之規律——之原理,無此法則,則世界將不能有名為自然者矣。故“無一事物由盲目的偶然性發生”(in mundonon datur casus)云云之命題,乃自然之先天的法則。“自然中之必然性,無一為盲目的,常為條件所規制,故為可以理解之必然性”(on datur fatum)云云之命題,亦同一為自然之先天的法則。一者皆為由之使變化之進行、從屬於“事物之本質”(即視為現象之事物之本質),蓋即從屬於悟性之統一之法則,蓋唯在悟性之統一中,事物始能屬於一經驗,即屬於現象之綜合的統一。二者又皆屬於力學的原理。前者實為因果性原理之歸結,即屬於經驗之類推者。後者乃形相之原理;但此形相當其增加必然性之概念於因果規定之上時,其自身從屬悟性之規律。連續性之原理,禁止在現象系列中有任何突飛,即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