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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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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由先天的綜合概念所思維之物件,其可能性之性格,如不在其構成“物件之經驗的知識之方式”之綜合中求之,試問吾人將從何處求得之?可能的事物之概念,須不包有任何矛盾,固為一必需之邏輯條件;但此絕不足以規定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即絕不足以規定“由概念所思維此一物件”之可能性。例如二直線包圍一圖形之概念,其中並無矛盾,蓋因二直線之概念及此二線連線之概念,皆不包含否定圖形之意義。故二直線包圍一圖形之不可能性,並不起於概念自身,而與空間中圖形之構成有關,即其不可能乃起於空間及其規定所有之條件耳。但此等條件,具有其自身所有之客觀的實在性,即應用於可能的事物者,蓋因此等條件,其自身中先天的包含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

吾人今將進而說明此“可能性之公準”之廣大效用及影響。我若表現一為永恆之事物,因而其中一切變易之事物皆屬於其狀態,顧我絕不能自此種概念以知此一種類之事物為可能的。我又或表

現某某事物之性質如是,即此事物設定,則常有其他之某某事物必然繼之而起,此確思維之而無矛盾者;但此種思維,並無方法使吾人能判斷此種性質(因果作用)是否應在任何可能的事物中見之。最後我能表現如是性質之繁異事物(實體),即一事物之狀態常負有其他事物狀態中之某某結果,且此種情形交相如是;但我絕不能自此等概念(僅含有任意的綜合者)以規定此一種類之關係是否能屬於任何可能的事物。僅由此種事實即此等概念先天的表現一切經驗中所有之知覺關係,吾人始知此等概念所有之客觀的實在性,即其先驗的真理,此真理雖不能脫離“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及——物件惟在其中始能經驗的為吾人所知之——綜合的統一”之一切關係,但實離經驗而獨立者也。

但吾人若欲自所呈顯於吾人之知覺質料,以構成實體、力、互動作用等之全然新概念,而無經驗自身所產生之聯結範例,則吾人殆陷於空想,絕不見其有絲毫可能性之徵候,蓋吾人既非直接自經驗獲得此等概念,在構成此等概念時,又不以經驗為吾人之訓導。此等空想的概念與範疇不同,其能獲得可能性之性格並不視為一切經驗所依據之條件,以先天的方法得之,乃僅後天的得之,即視

為由經驗自身所授與之概念。故其可能性或為後天的經驗的所知者,或絕不能知之者。一實體當永恆在空間中而不佔有空間(如某某等所欲倡議之物質與思維體間之中間物),直觀的預知未來(非僅推論)之特殊最高心力,及與他人交換思想(不問其隔離如何之遠)之心力云云,皆為“其可能性全無根據”之概念,蓋此等概念不能依據經驗及經驗中所已知之法則;無此種經驗的證實,此等概念乃思維之任意聯結,雖無矛盾,實不能主張其有客觀的實在性之權利,即對於吾人宣稱所思維之一類物件並無主張其可能性之權利。至關於實在,吾人不借經驗之助,顯然不能具體的思維之。蓋實在與感覺即經驗之質料相結合,而非與吾人對之能一如所欲訴之任意空想之一類關係方式相結合。

但我此處姑置其可能性僅能自經驗中之現實性而來,一切事物不問唯就由先天的概念而來之事物可能性言之;我仍主張此等事物之可能性,決不能自此種概念之自身證明之,而僅在此等概念被視為普泛所謂經驗之方式的客觀的條件時證明之。

一三角形之可能性似能自其概念自身(其概念確為獨立於經驗之外者)知之,蓋實際吾人固能完全先天的與此概念以物件,即能構成此三角形。但以此僅物件之方式,故仍為純然想象力之所產,其物件之可能性,仍屬可疑。欲規定其可能性,須有較此以上之某某事物,即此種圖形除經驗之一切物件所依據之條件以外,絕不能在任何條件下思維之。空間乃外的經驗之先天的方式條件,以及吾人由之在想象力中構成三角形之方式的綜合,正與吾人自現象在一現象感知中在構成其經驗的概念中所行使之綜合相同云云,此等意見乃唯一使吾人能以事物可能性之表象與事物之概念相聯結者。事與此相同以連續量之概念乃至普泛所謂量之概念皆為綜合的,故此種量之可能性絕不能自概念自身明之,而僅在此等概念被視為普泛所謂經驗中物件所有規定之方式的條件時始能明之。誠以吾人如欲求與此等概念相應之物件,不在——物件所唯一由之授與吾人之——經驗中求之,則將在何處求之?吾人固能先於經驗自身,純由參照經驗中任何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