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體如自一甲狀態轉移至一乙狀態,則第二狀態之時點與第一狀態之時點有別,且繼之而起。是以所視為現象領域中之實在者之第二狀態與“此實在並未存在其中之第一狀態”之相異,範如乙與零之相異。蓋即謂乙狀態與甲狀態之相異,即令僅在其量,其變化當為乙…甲之發生,此為並未存在以前狀態中者,就此新發生者而言,則前狀態等於零。
於是一事物如何能自等於甲之一狀態轉移至等於乙之一狀態之問題發生。在兩剎那間常有一時間,在兩剎那中之任何兩狀態間,常有具有量之差異。蓋現象之一切部分,其自身常為量。故一切自一狀態轉移至別一狀態之轉變皆在“包含於兩剎那間之時間中”顯現其中第一剎那規定事物自此而生之狀態,第二剎那則規定事物所轉變之狀態。於是此兩剎那乃一變易所有之時間限界,亦即兩狀態間之中間狀態之限界,故此兩剎那之本身各形成全體變化之一部分。顧一切變化皆有一原因,此原因乃在變化所發生之全部時間中展示其因果作用。故此原因並非突然(立即或在一剎那間)產生變化,乃在一時間中產生者;因之實在(乙…甲)之量,與時間自發端之剎那甲增進至其完成之剎那乙相同,經由“包含於最初及最後者之間一切更小度量”而產生者。是以一切變化僅由因果作用之連續的運動而可能者,此種運動在其齊一速度之限度內名為力率。但變化非由力率所成,乃力率所產生而為其結果者也。
此為一切變化之連續性法則。此法則之根據為:時間或時間中之現象,皆非由其所謂最小可能者之部分所成,但一事物之狀態,在其變化中,則經由“為其要素之一切此等部分”而達其第二狀態者。在現象領域中,並無其為最小者之實在者之差別,此正與在時間量中並無其為最小者之時間相同;因之實在之新狀態,自此種實在並未在其中之第一狀態進展經由所有一切無限度量,至此等中間度量相互間之差異常較零與甲間之差異為小。
此種原理在研究自然上有何效用,非吾人所欲研討之問題,所迫使吾人必須研討者乃此種頗似擴大吾人所有自然知識之原理如何能完全先天的可能耳。雖由直接檢點即能明示此原理之真實以及在經驗上之實際有效,因而此原理如何可能之問題,將見其為多餘之事,但此種研討,仍絕不可廢。蓋因有許多主張由純粹理性以擴大吾人知識之無根據主張,故吾人必須以以下之點為一普遍的原則,即此種主張其自身即常為不可信賴之理由,且在無嚴密的演繹提供證據時,則不問其獨斷的證明外觀如何明晰,吾人固不能信任及假定其主張之正當。
經驗的知識之一切增進,知覺之一切進展——不問其物件為何或現象或純粹直觀——皆不過內感規定之擴大,即時間中之進展。此時間中之進展,規定一切事物,其自身不再為任何事物所規定。蓋即謂此進展之各部分,僅在時間中,且僅由時間之綜合而授與吾人者;非在綜合之前授與者也。以此理由,知覺中轉移至在時間中繼起事物之一切轉變,乃經由產生此知覺所有之時間規定,又因時間及其所有各部分常為量,此種轉變亦即產生所視為量之知覺,經由其中無一最小者之一切度量自零以上達其所有一定度量。此乃啟示先天的認知變化法則(就其方式而言)之所以可能者。吾人僅預測吾人自身所有之感知,其方式的條件,因其先於一切所與之現象在吾人內部中,故必能先天的知之。
故正與時間包含“自存在者進展至繼起者連續的進展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感性條件情形相同,悟性由於統覺之統一,乃經由因果系列規定現象在此時間中之一切位置”之連續的規定所以可能之先天的條件,此因果系列中之因,必然的引達果之存在,因而使時間關係之經驗的知識,普遍的對於一切時間適用有效,因而客觀的有效。
①第一版
產生之原理
所發生之一切事物——即開始存在之一切事物——皆以其所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先在的)某某事物為前提。
②第二版所增加者。
丙、第三類推
依據交相作用或共同相處之法則之共在原理
一切實體,在其能被知覺為在空間中共在者,皆在一貫的交相作用中。①
證明
在經驗的直觀中,當事物之知覺能彼此交相繼起時——按第二原理之證明中所說明者,此為現象之繼續中所不能見及者——此等事物乃同時共在者。例如我之知覺,固能首向月,次及於地,亦能反之,首向地,次及於月;因此等物件之知覺能彼此交相繼起,故我謂彼等乃同時共在者。顧同時共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