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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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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此種規律,在事件前之先一事物中,必存有“此事件必然繼之而起所依據之規律”之條件。我不能反此順序,自“事件”後退,由感知以規定在其先之事物。蓋現象雖確與以前之某某時間點相關,但絕不能自後繼之時間點,退行至以前之時間點。反之,自所與之時間點前進至繼起之一定時間點,乃必然的進行之道。故因確有繼起之某某事物(即所感知為繼起者),我必以此繼起事物必然與在其前之其他某某相關且為“依據規律繼之而起”即有必然性者。是以為條件所規制之“事件”對於某某條件與以可信賴之證明,此種條件即所以規定此事件者。

吾人今姑假定一“事件”之前,並無此“事件”所必須依據規律繼之而起之先在事物。是則知覺之一切繼續,將僅在感知中,即僅為主觀的,絕不能使吾人客觀的決定某某知覺實在先,某某知覺為繼起矣。於是吾人僅有與物件無關之表象遊戲;易言之,即不能由吾人之知覺就時間關係使一現象與其他現象相區別。蓋吾人感知中之繼續,常為同一的,因而在現象中殆無規定現象使其後繼之事成為客觀的必然之事矣。於是我不能謂現象領域中有二種狀態相互繼起,僅能謂一種感知繼其他感知而起耳。此則純為主觀的事物,並不規定任何物件;故不能視為任何物件之知識,甚至不能視為現象領域中之物件之知識。

是以吾人若經驗某某事物發生在如是經驗時,常以在其先之某某事為前提,發生之事物,乃依據規律繼以先之事物而起者。否則我將不能對於物件,謂其為繼起矣。蓋純然在吾感知中之繼續,如無規律以規定此繼續與“在其先之某某事物”相關,則我實無正當理由主張物件中有任何繼續。我使感知中所有我之主觀的綜合成為客觀的,僅由其與規律相關耳,依據此規律,則現象在其繼起中——即視為此等現象發生——乃為前一狀態所規定者。一“事件”之經驗(即所視為發生之任何事物之經驗),其自身僅在此假定上始成為可能。

此似與迄今關於悟性程序所教示者相反。迄今所共同接受之見解乃僅由屢以齊一方法繼光一現象而起之“事件”之知覺及比較,吾人始能發見一種某某事件常繼某某現象而起所依據之規律,以及此為吾人由之最初引達構成原因概念之途徑。顧此概念若如是構成則純為經驗的,其所提供之規律“凡發生之事物皆有一原因”云云,將一如其所依據之經驗,同為偶然者矣。蓋因此規律之普遍性及必然性,非根據於先天的而僅根據于歸納,故純為空想的而非有真實之普遍的效力。此種情形與其他純粹先天的表象之情形相同——例如空間時間。蓋吾人能自經驗中抽引此等表象之明晰概念,僅因吾人將此等表象置之經驗中,又因經驗其自身乃僅由此等表象而成者。規定“事件系列”之規律,其表象之邏輯的明晰,固惟在吾人使用之於經驗中以後而始可能。但此種規律(為時間中所有現象之綜合的統一之條件者)之認知,實為經驗自身之根據,故先天的先於經驗。

吾人在所考慮之事例中,應指示除其時有一基本的規律迫使吾人在一切知覺順序中務遵從知覺之此種順序而不遵從其他順序以外,即令在經驗中,吾人亦絕不能以繼續(即以前並末存在之某某事件之發生)歸之於物件,而使此種繼續與在吾人感知中之主觀的繼起相區別;且不僅如是,此種強迫實為最初使物件中繼續之表象可能者。

吾人具有在吾人內部中之表象,且能意識之。但不論此意識所及範圍如何之廣,且不問其如何精密及敏銳,其為純然之表象則如故,蓋此為在某一時間關係中,吾人“心”之種種內的規定耳。顧吾人何以能對於此等表象設定一物件,即在其所視為“心之狀態”之主觀的實在性以外,何以能以某某神秘一類之客觀的實在性歸之。客觀的意義,不能由其與(吾人所欲名之為物件者事物之)別一表象之關係而成,蓋在此種事例中仍有問題發生,即此別一表象如何能超越自身,於其主觀的意義——此乃視為心的狀態之規定屬於此表象之意義——以外,獲得客觀的意義。吾人如研討“與物件相關所賦予吾人表象之新性質為何,表象由此所獲得之尊嚴為何”,則吾人發見其結果僅在使表象從屬規律以及使吾人必然以某一種特殊方法聯結此等表象;反言之,僅在吾人所有表象必然在此等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