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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部分

件所限制之一種機能,且包含此種圖型之統一(在此種圖型僅為普泛所謂綜合之圖型之限度內)。由此等原理吾人始有正當理由僅依據——不過與概念之邏輯的普遍的統一相比附之——一種類推以聯結表象。在原理自身中,吾人固使用範疇,但在應用範疇於現象時,吾人則以範疇之圖型代範疇,以之為範疇運用之關鍵,或寧使圖型與範疇並立,為範疇之制限條件,一若成為可稱之為範疇之公式者。

①第一版:

經驗之類推

類推之普泛的原理為:一切現象,就其存在而言,皆先天的從屬“規定現象在一時間中彼此間相直關係”之規律。

②第二版所增加者。

甲、第一類推

實體永恆性之原理

在現象之一切變易中,實體乃永恆者;其在自然中之量,絕無增減。①

證 明②

一切現象皆在時間中;惟在視為基體(Substrate)之時間中(為內的直觀之永恆方式),始能表現同時存在或繼續。故“現象之一切變化皆應在其中思維”之時間,留存不變。蓋時間乃“繼續或同時存在”唯在其中或以之為其規定始能表現於吾人。顧時間自身為吾人所不能知覺者。因之,在知覺之物件中,即在現象中,必須有表現普泛所謂時間之基體;一切變易或同時存在,在其被感知時,必須在此種基體中,及由現象與此基體之關係而知覺之。但一切實在者之基體,即“一切屬於事物存在者”之基體,為實體;而一切屬於存在之事物,僅能思維為實體之一種規定。故永恆者——現象之一切時間關係惟與此永恆者相關始能規定之——乃現象領域中之實體,即現象中之實在者,且為一切變易之基體,永為同一而不變者。以實體在其存在中為不變者,故其在自然中之量,絕不能有所增減。

吾人對於現象所有雜多之感知常為繼續的,故常為變易的。故若僅由感知,則吾人絕不能規定此種雜多(視為經驗之物件者)是否同時存在,抑或繼續的。蓋欲規定同時或繼續,吾人須有存在一切時間之基本的根據,即須有常住而永恆者之某某事物,一切變易及同時存在,則僅為此永恆者存在之種種方法(時間之形相)而已。同時及繼續,乃時間中之唯一關係,故時間關係僅在此永恆者中始成為可能。易言之,永恆者乃“時間自身之經驗的表象”之基體;時間之任何規定,惟在此基體中始成為可能。永恆性為現象之一切存在、一切變易、及一切並存之“常住不變之所依者”,表現普泛所謂之時間。蓋變易並不影響時間自身,僅影響時間中之現象。(同時存在並非時間自身之形相;蓋時間無一部分為同時存在考;一切時間皆互相繼起者)。吾人若以繼續歸之於時間自身,則吾人必須思維尚有使繼起在其中成為可能之別一時間。在時間系列種種不同部分中之存在,僅由永恆者始獲得,可名為延續之一種量。蓋在僅僅繼續中,存在常生滅無已,絕不具有絲毫之量。故無此永恆者則無時間關係。顧時間為不能知覺其自身者;故現象中之永恆者乃時間所有一切規定之基體,因而又為“使知覺即經驗之一切綜合的統一所以可能”之條件。於是時間中之一切存在及一切變易,應純然視為持久永存事物之存在形相。在一切現象中,永恆者乃物件自身,即視為現象之實體;反之,變易或能變易之一切事物,則僅屬於實體或種種實體之存在途徑,即屬於此等實體之規定。

以我所見,一切時代中,不僅哲學家即常識亦皆承認此永恆性為現象所有一切變易之基體,且常以此為不容疑者。關於此點,哲學家與常識間之不同,僅在哲學家申說更為明確,謂通貫世界之一切變易中,實體永存,所變者僅其屬性耳。但我實未見有企圖證明此明顯之綜合命題者。且實罕有以此命題列在此等純粹的完全先天的自然法則之首列者(此為此命題所應屬之位置)。實體乃永恆者之命題,誠為意義重複之命題。蓋此永恆性為吾人應用實體範疇於現象之唯一根據;吾人首應證明現象中有某某永恆者之事物,以及轉變僅為此永恆者存在之規定。但此種證明因其與先天的綜合命題有關,故不能獨斷的發展,即不能自概念發展。然以絕未有人見及“此類命題唯與可能的經驗相關,始有效力,因而僅由經驗所以可能之演繹始能證明之者”,故以上之原理雖常假設為經驗之基礎(蓋在經驗的知識中始感有此基礎之必要),而其自身乃絕未證明,誠不足以為怪矣。

一哲學家在人詢以煙重若干時,答以:“自所焚材木之重量中減去所留存殘灰之重量,即得煙之重量”。如是彼實以“物質(實體)在火中亦不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