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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部分

此為實體。

一思維的存在-純就其為思維的存在考慮之-除以之為主體以外不能思維之。

故思維的存在亦僅為主體存在,即為實體存在。

在大前提中吾人所言者,乃在一切關係中所能普泛思維之者之存在,因而亦能以之為可在直觀中授與者。但在小前提中吾人所言及者,僅在思維的存在之以其自身為主體,純就其與思維及意識之統一之關係言之,並不亦就其與——思維的存在所由以成為思維物件之——直觀之關係言之之限度內。故其結論及由誤謬推理——中間概念意義含混之誤謬推理(pef Sophisma figurae dic-tionis)——所到達者。

吾人如憶及在原理之系統敘述一章所有之概括註解中及本體一節中之所論述者,則將此有名之論證歸之於一種誤謬推理,自見吾人之充分正當。蓋在以上兩處中所證明者,其自身能為主詞存在而絕不能為賓詞之一類事物之概念,並不具有客觀的實在性;易言之,吾人不能知是否有此概念所能應用之任何物件——關於此種存在形相之可能性,吾人並無方法決定之——故此概念絕不產生知識。“實體”之名詞如指“所能授與之物件”言,又若實體為產生知識之事物,則必依據一永恆的直觀成為吾人所有概念之物件,唯由此實體始能授與,即為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之不可欠缺條件。顧在內的直觀中並無永恆者其物,蓋“我”僅為“我所思維之意識”。故吾人若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