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litas et quantitas)在種種機緣表現於吾人,斯時如以之為純粹悟性之物件,則此物件常為同一之事物,即僅為一物(numericaidentitas),而非多數之事物。但若此為現象,則吾人無須比較概念;蓋即關於概念,絕無差異,而在同一時間中所有空間位置之差異,即足為物件——即感官之物件——之數的差別之根據。例如雨滴水,吾人能抽去其一切(質及量之)內的差異,僅由此雨滴水同時在不同之空間位置中為吾人所直觀之事實,即有充分理由以之為兩點而非一點之數的差異。萊布尼茲以現象為物自身,因而視為直悟體,即純粹悟性之物件(雖因吾人關於此等事物所有之表象、性質混雜、萊氏仍名之為現象),在此種假定上,彼之無差別之同一律(principium identitatis indiscernibilium)確不能反對。但因現象為感性之物件,與之相關之悟性使用,非純粹的而僅為經驗的,故多數及數的差別由空間自身即外的現象之條件已授與吾人矣。蓋空間之一部分,雖完全與其他部分相似相等,但仍在其他部分以外,即以此在外之故,為相異之部分,當此相異之部分與其他部分相加時,即構成一較大之空間。此關於同一時間在種種不同空間位置中之一切事物——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