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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部分

切現象區別,指示一真實之物件,則僅使我之思維解脫感性直觀之一切條件,尚嫌不足;必須具有主張——與感性直觀不同,此一種物件能在其中授與吾人之——別一種類直觀之根據。否則我之思維固無矛盾,但仍屬空虛。且吾人從未能證明感性直感為唯一可能之直觀,所證明者,僅感性直觀之在吾人,則為唯一可能者耳。但吾人亦從未能證明別一種類直觀之可能。因之,吾人之思維,雖能抽去一切感性,至本體之概念,是否純為一概念之方式,抑或在脫離感性以後,尚有任何物件留存,此尚成為一公開之問題。

我所使普泛所謂現象與之相關之物件,乃先驗的物件,即關於普泛所謂某某事物完全未規定其內容之思維。但此不能名為本體;蓋我關於此事物之自身為何,絕無所知,且除視為普泛所謂感性直觀之物件——即對於一切現象其自身常為同一之事物——以外,絕無關於此普泛所謂事物之概念。我不能由任何範疇思維之;蓋範疇僅對於經驗的直觀有效,以範疇使經驗的直觀歸屬於普泛所謂物件之概念下故耳。範疇之純粹的使用,在邏輯上當然可能,即無矛盾,但此並無客觀的效力,因範疇在斯時已非應用於任何直觀,即非以物件之統一與之直觀。蓋範疇純為思維之機能,由此實無物件授與我者,我僅借之以思維“在直觀中可授與吾人”之事物耳。

④第二版之所增加者。

附錄反省概念之歧義

自悟性之經驗的使用與先驗的使用混淆而起者

反省(reflexio)並非為欲直接自物件引取概念而與物件自身相涉者,乃吾人在其中開始發見“吾人由之始能到達概念之主觀的條件”之心理狀態。此為所與表象與吾人所有種種不同知識源流間所有關係之意識;且僅由此種意識始能正當規定種種知識源流之相互關係。在一切進論吾人所有之表象以前,首應質詢之問題為:吾人所有之表象,究在何種認知能力中聯結?表象所由以聯結而比較者,為悟性抑為感官?有無數判斷或由習慣而承受之者,或根據於個人傾向而發生者;但因無反省在其前,或至少無批判的反省在其後,乃以此種判斷為起自悟性。一切判斷固非皆需檢驗者(即注意於此一判斷成為真理之根據),蓋若判斷為直接正確(例如兩點之間僅能作一直線之判斷),則證明此判斷之具有真理者,殆莫過於判斷自身矣。但一切判斷,乃至一切比較,皆須反省,即皆須辨別所與概念所屬之認知能力。我由以“使表象比較與表象所屬之認知能力對立以及我由以辨別所互相比較之表象屬於純粹悟性抑或屬於感性直觀”之活動,我名之為先驗的反省。概念在內心狀態中所能發生之相互關係,為同一與差別、一致與相反、內部與外部以及被規定者與規定者(質料與方式)等等之關係。欲規定此種關係適當無誤,全依於此一問題之解答,即此等概念主觀的完全屬於何種知識能力——屬於感性抑屬於悟性。蓋知識能力之彼此相異,實使吾人由以思維此等關係之形相有大不同者也。

在構成任何客觀的判斷以前,吾人先行比較概念,欲求全稱判斷者,在其中尋覓(在一概念下數多表象之)同一點;欲求特稱判斷者,則尋覓差別點;欲求肯定判斷者,則尋覓一致點;欲求否定判斷者則尋覓相反點等等。以此之故,吾人似應名以上所舉之概念為比較之概念(conceptus parationis)。但若問題不在邏輯的方式而在概念之內容—一即事物本身是否同一或差別、一致或相反等等——則因事物與知識能力能有二重關係,即與感性及悟性皆可有關係,故事物所屬之位置(即屬悟性抑屬感性)實決定“事物由之彼此相屬”之形相。因之,所與表象相互間之關係,僅由先驗的反省——即由表象與兩種知識能力(感性及悟性)之何種能力相關之意識——始能決定之。事物是否同一或差別、一致或相反等等,不能純由比較(paratio)立即自概念自身決定之,唯借先驗的反省(reflexic),由辨別事物所屬之認知能力始能決定之。吾人今可謂邏輯的反省純為比較作用;蓋因吾人絕不顧及所與表象所屬之知識能力,故其種種表象限於其在心中佔有位置,皆應以之為同一等級之事物。先驗的反省則異是,蓋因其與物件本身有關,包含“表象互相客觀的比較”所以可能之根據,故與前一型別之反省完全不同。乃至此二種反省不屬於同一之知識能力。此種先驗的考慮實為凡對於事物慾構成先天的判斷者所絕不能規避之義務。吾人今將從事於此,其關於規定悟性之實際任務,所得實非淺鮮也。

(一)同一與差別。一物件如常以同一之內的規定(質及量q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