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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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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致與相反。實在如僅由純粹悟性所表現(realitasnoumenon),則實在之間絕不能思及其有相反之事,即絕無“實在聯結在同一主體時彼此相消其結果,而採取如3-3=0之形式。反之,現象中之實在者(realitas phaenomenon),則確能容許相反。當此種實在者聯結在同一主體時,一方即可全體或一部分消滅他方之結果,例如在同一直線上之兩種動力,在各自相反方向之一點或引或拒,又如快樂與苦痛之對消平衡。

(三)內部與外部。在純粹悟性之物件中,凡與其自身相異之事物絕無關係者(限於就此物件之存在而言),純為內的。但空間中之現象的實體(substantia phaenomenon)則大異於是;其內的規定只有關係,且其自身完全由關係所成。空間中實體之所以為吾人所知者,僅由於其在空間中某部分活動之力,或使其他物件接近之(引力),或制止其他物件透入之(拒力及不可入性)。除此以外,吾人實不知構成實體(顯現在空間吾人所名為物質者)概念之任何其他性質。反之,若為純粹悟性之物件,則一切實體必須具有內的規定及“屬於其內的實在性”之能力。但除我之內感所能呈現於我者之外,尚有何種內的屬效能為吾人在思維中容納之?此等內的屬性,必其自身為思維或類似思維之事物。以此之故,萊布尼茲以實體為本體,按彼所思維實體之方法,在實體中將凡可指示外的關係因而亦包括合成之一類事物,一律除去,因而使實體乃至物質之成分,皆成為具有表象能力之單純主體——一言以蔽之,為單子(Monads)。

(四)質料與方式。此二種概念為一切其他反省之基礎,與一切悟性之使用密結而不可分離者。其一(質料)指普泛所謂能被規定者,其他(方式)則指其規定者——二者皆為先驗的意義,抽去所與事物中所有一切差別及其所由以被規定之形相。邏輯學者以前曾名普遍者為質料,特殊的差別為方式。在任何判斷中,吾人皆可名所與概念為邏輯的質料(即判斷之質料),概念間所有之關係(由於繫辭)為判斷之方式。在一切存在中,其構成的要素(essentialia)為質料,構成的要素所由以聯結在一事物中之形相為基本方式。就普泛所謂之事物而言,亦復如是,未被制限之實在,被視為一切可能性之質料,其制限(否定)則被視為——一事物依據先驗的概念所由以與其他事物相區別之——方式。悟性為使其能以一定形相規定任何事物,要求首先應有某某事物授與(至少在概念中)。因之在純粹悟性之概念中,質料先於方式;以此之故,萊布尼茲首先假定事物(Monads)及事物中具有表象能力,使以後事物之外的關係及事物狀態(即表象)之共同相處關係皆根據於此。在此種觀點上,空間時間——前者由實體間之關係,後者由實體自身中所有規定之聯結——有類因與果之關係而可能者。純粹悟性若能直接與物件相關,空間時間若為物自身所有之規定,則實際必如以上所云云。但空間時間若僅為感性直觀,吾人在其中規定一切物件純為現象,則直觀之方式(為感性之主觀的性質)先於質料(感覺);空間時間先於一切現象,先於經驗所有之一切資料,且實為所以使現象(經驗)可能者。以方式為先於事物本身,且為規定事物之可能性者,實為主智派哲學者所不能容受——在其以吾人直觀事物(雖在混雜之表象中)如其實在之相之假定上,主智派之反對此說,自被正當。但因感性直觀全然為一特殊之主觀的條件,先天的存在一切知覺之根底中,為其本源的方式,故方式乃由其自身所授與,質料(即所顯現之事物本身)遠不能為方式之基礎(吾人如僅從概念推論,則必判斷質料為基礎),反之,質料自身之可能性,乃以“視為先已授與之方式的直觀(時間空間)”為前提者也。

關於反省概念之歧義附註

我今姑名吾人所賦與概念之位置——或在感性中或在純粹悟性中——為先驗的位置。按概念用法之不同,判定一切概念所屬之位置,及依據規律指導所以規定一切概念所處之特定位置者,則名為先驗的位置論(die transscendentale Topik)。此種理論,在其就每一事例辨別概念正當應屬之認知能力,實足提供一“制止純粹悟性之僭竊使用及由之而起之幻想”之安全保障。吾人可名一切概念,一切論題(許多知識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