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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當吾人謂感官表現物件如其所現之相,悟性則表現物件如其所有之相,後者所有之相云云,不應以此名詞之先驗的意義解之,僅應以其經驗的意義解之,蓋指物件必須被表現為經驗之物件而言,即物件應表現為在彼此互相徹底聯結中之現象,而不應表現為此等物件能離其與可能的經驗(及與任何感官)之關係而為純粹悟性之物件。此種純粹悟性之物件,永為吾人所不能知者;乃至此種先驗的或異常的知識,是否在任何條件下可能,亦絕不能為吾人所知——至少此種知識與屬於吾人所有通常範疇之知識,是否同為一類,非吾人所能知。悟性與感性之在吾人,僅在此二者聯合行使時,始能規定物件。吾人如分離此二者,則有直觀而無概念,或有概念而無直觀——在此二種情形中,所有表象,吾人皆不能以之應用於任何確定的物件者也。
在所有一切此種說明以後,如尚有人不願廢棄範疇之先驗的使用者,則一任彼嘗試自範疇以得綜合命題。蓋分析命題不能使悟性有所前進;誠以分析命題僅與“已包含在概念中者”相關,至此概念自身是否與任何物件有關,或僅指示普泛所謂思維之統一(完全抽去物件所由以授與吾人之形相),皆留待未決。悟性在其分析的使用中,僅在欲知所已存在概念中者;對於概念所能應用之物件,則非其所問。故其嘗試必須以綜合的及宣明的先驗的原理行之,例如“凡一切存在之事物,或為實體而存在,或為屬於實體之一規定而存在”,又如“一切偶然的存在之事物,皆為其他某某事物——即為其原因——之結果而存在”云云。顧此等概念不在其與可能的經驗之關係中應用而應用之於物自身(本體)時,試問悟效能從何處獲得此等綜合命題?綜合命題,常須第三者之某某事物為媒介,藉以使彼此無邏輯的(分析的)類似之概念能互相聯結,今試問在此處所有事例中,此第三者之某某事物果在何處?若不訴之於悟性之經驗的使用,藉此與純粹的及非感性的之判斷完全脫離,則此命題絕不能建立,且即此種純粹主張之可能性,亦不能說明之。故“純粹的及純然悟性的物件”之概念,完全缺乏所以使其應用可能之一切原理。蓋吾人不能思維此種直悟的物件所能由以授與吾人之任何方法。對於此等物件留有餘地之想當然之思維,與虛空的空間相同,僅用為經驗的原理之眼界,其自身並不含有——或啟示——經驗的原理範圍以外之任何其他知識物件。
①在第一版此段及下段間尚有一段:
在以上論述範疇表時,吾人曾省免對於各範疇定義之責務,蓋因吾人之目的僅在範疇之綜合的使用,故無需此種定義;且吾人無須對於所能省免者負不必負之責任。在吾人以概念之若干屬性,即能達其目的而無須詳密列舉所以構成完全概念之全部屬性時,不從事定義,努力(或宣稱)以求規定概念之完備精審,此非有所規避,實為一重要之智巧原則。但吾人今又感知此種審慎態度尚有其更為深遠之根據。誠以吾人見及即欲為範疇定義,亦非吾人之所能。蓋若吾人除去——所以標識範疇為可能經驗的使用之概念者—一感性之一切條件,而視範疇為普泛所謂事物之概念,即先驗的使用之概念,則吾人之所能為者,僅有將判斷中之邏輯機能視為物自身所以可能之條件,絲毫不能說明範疇如何能應用於物件,即範疇離去感性,在純粹悟性中,如何能具有意義及客觀的效力。
②在第一版以下尚有一段:
謂應有一種概念具有意義而又不能說明之者,其說頗奇,且不合理。但範疇則具有此種特殊情狀,即僅借感性之普泛條件,範疇始能具有一定意義而與任何物件相關。顧在此種條件自純粹範疇中除去時,則範疇所能包有者,僅為使雜多歸攝於概念下之邏輯機能而已。僅由此種機能即概念之方式,吾人絕不能知及辨別何種物件屬此概念方式,蓋因吾人已抽去“物件由之始能歸屬此概念方式”之感性條件矣。因之,範疇在純粹悟性概念以外,尚須有應用於普泛所謂感性之種種規定(圖型)。一離此種應用,則範疇即非“物件由之而為吾人所知及與其他概念相區別之概念”,而僅為——一思維“可能的直觀所有之物件”,及依據悟性之某種機能(在所要求之更進一步之條件下),與物件以意義,即加物件以定義之——如是多形相。但範疇自身乃吾人所不能加以定義者。普泛所謂判斷之邏輯機能——單一及多數、肯定及否定、主詞及賓辭——除陷於迴圈定義以外,皆不能加以定義者,蓋固定義自身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