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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自身而不以之為現象之一類事物”之學說。同時悟性亦深知以此種方法,即離去吾人所有直觀形相以觀察事物,則悟性決不能使範疇有任何用處。蓋範疇之具有意義僅在與空間時間中直觀之統一相關;乃至範圍能由先天的普泛的聯結之概念以規定此種統一,亦僅因空間時間之純然觀念性。在時間統一所不能見及之處,即在本體之事例中,範疇之一切使用——即範疇之全部意義——皆完全消失;蓋斯時吾人無術規定“與範疇一致之事物”是否可能。關於此一點,我僅須讀者參考前章所附錄之全部要點之開始部分我所論述者。一事物之可能性,絕不能純由其概念不自相矛盾云云證明之,唯由其為某某相應之直觀所支援,始得證明之。故吾人若企圖適用範疇於“所不視為現象之物件”,則吾人須假設一種感性以外之其他直觀,於是其物件將為積極的意義之本體。但因此種形態之直觀——即智性的直觀——不屬於吾人之知識能力,故範疇之使用,絕不能推及經驗之物件以外。有與感性體相應之悟性體目無疑義,且亦能有與吾人所有感性之直觀能力毫無關係之悟性體,但吾人所有之悟性概念,純為吾人所有感性的直觀之思維方式,故絕不能適用於此種悟性體。是以吾人之所名為本體者,必須以之為此種僅屬消極意義之事物。

我若從經驗的知識中除去(由範疇之)一切思維,則無任何物件之知識存留。蓋僅由直觀,則絕無為吾人所思維之事物,且此感性之激動在我內部中一事,並不就此即等於此等表象與物件之關係。反之,我若除去一切直觀,則尚留存思維之方式,——即對於可能的直觀之雜多,規定其物件者之形相尚留存。因之範疇能擴大及於感性的直觀以外,蓋範疇乃思維普泛所謂之物件而不顧及“物件所由以授與之特殊形相(感性)”。但範疇並不因之規定更大之物件範圍。蓋吾人若不先假定感性以外其他種類之直觀之可能性,則吾人決不能主張此種物件能授與吾人;顧吾人又絕無資格以假定此種直觀。

一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如絕不能為吾人所知,但此概念並不包含矛盾,且同時又與——包含此概念所限制之所與概念之——其他知識相聯結,則我名此概念為“想當然”者。本體之概念——即由純粹悟性所不應思維為感官之物件而思維為物自身之概念——絕不矛盾。蓋吾人不能主張感性為唯一種類可能之直觀。加之,欲防阻感性的直觀擴大及於物自身,即制限感性的知識之客觀的效力,本體概念實所必需。此留存之事物為感性的知識所不能適用者,即名為本體,蓋在展示此種感性的知識不能擴大其領域及於悟性所思維之一切事物耳。但吾人仍不能因之理解本體之何以能成為可能,且現象範圍以外之領域,在吾人實等於空虛。蓋即謂吾人雖具有或能推展及於感性領域外之悟性,但並無——物件由之能在感性領域外授與吾人及悟性由之能在此領域外現實的運用——之直觀,且此概念亦無之。是以本體概念純為一限界概念(Grenzbegriff),其作用在抑止感性之僭妄;故僅有消極的使用。同時,此本體概念並非任意空想之所產;雖在感性領域以外不能積極的有所肯定,但與感性之限界,實固結而不可分離者也。

故以概念別為感性的與悟性的,雖極確當,但若以物件區分為現象與本體,世界區分為感官世界與悟性世界,就其積極的意義言,則全然不能容認者也。蓋對於本體及悟性世界之概念,並無物件能為所規定,因而不能主張其成為客觀的有效。吾人若離去感官,則如何能使吾人理解吾人所有之範疇——此為對於本體所唯一留存之概念——仍復指示某某事物,蓋因範疇與任何物件之關係,在純然思維之統一以外,尚須有其他之某某事物授與吾人,即尚須有範疇所能適用之可能的直觀。但若本體之概念僅用之於想當然之意義,則不僅可以容許,且為限制感性計,亦為萬不可缺者。顧在此種事例中,本體實非吾人所有悟性之特種物件——即一直悟的物件;且此種物件所應屬之悟性種類,其自身即為問題。蓋吾人絲毫不能想象“能知其物件——非由範疇論證的知之,乃以非感性的直觀,直觀的知之——之一種悟性”之可能性。吾人所有悟性由此種本體概念之所得者,乃消極的擴大;蓋即謂悟性不為感性所制限;且適得其反,由其應用本體之名稱於物自身(所不視為現象之事物),悟性反制限感性。但在悟性制限感性時,同時亦制限其自身,認為悟性由任何範疇亦不能認知此等本體,故必須僅在“不可知者”之名稱下思維之也。

在近代哲學家之著作中,我發見感性世界(mundi sensibilis)與悟性世界(mundi in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