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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下之結論,即純粹悟性概念絕不容許有先驗的使用,而常限於經驗的使用,以及純粹悟性之原理,僅能在可能的經驗之普遍的條件下適用於感官之物件,絕不能適用於——與吾人所能由之直觀被等之形相無關之——普泛所謂事物。

因之,先驗的分析論引達以下之重要結論,即悟性之所能先天的成就者,至多亦僅預知普泛所謂可能的經驗之方式。且因非現象之事物不能成為經驗之物件,故悟性絕不能超越此等“物件唯在其中始能授與吾人”之感性限界。悟性之原理,純為說明現象之規律;其妄以為以系統的學說之形式提供普泛所謂事物之先天的綜合知識(例如因果律)之本體論誇耀名稱,必須代以純粹悟性分析論之謙抑名稱。

思維為使所與直觀與一物件相關之活動。此種直觀形相如絕不能授與吾人時,則其物件純為先驗的,而悟性概念亦僅有先驗的使用,即僅為“關於普泛所謂雜多之思維之統一”。故由“其中抽去感性直觀一切條件——此為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種類之直觀——之純粹範疇”,絕無物件為其所規定。斯時僅按種種形相,表現“關於普泛所謂物件”之思維而已。顧概念之使用包括——物件由之包攝於概念下之——判斷作用,因而至少包括——某某事物在其下始能在直觀中授與之——方式的條件。如缺乏此種判斷條件(圖型),則一切包攝之事皆成為不可能矣。蓋若如是,則絕無能包攝於此概念下之事物授與吾人。故範疇之純然先驗的使用,實際絕無使用,且亦無確定的物件,乃至在其純然方式中所能規定之物件亦無之。是以有以下之結論,即純粹範疇不足為先天的綜合原理,以及純粹悟性之原理僅有經驗的使用,絕不能有先驗的使用,以及在可能的經驗範圍以外,不能有先天的綜合原理等等是也。

故如以下所言,實最適切。純粹範疇一離感性之方式的條件,則僅有先驗的意義;但又不能先驗的使用,以此種使用,其自身即為不可能者,蓋在判斷中所使用之一切條件,皆為此等範疇所無,即絕無包攝“任何所可稱為物件者”在此等概念下之方式的條件。蓋因斯時以其純為純粹範疇,不應經驗的使用,且又不能先驗的使用,故當離去一切感性時,此等範疇即絕無使用之處,即不能應用之於任何所可稱為物件者。此等範疇乃關於普泛所謂物件之“悟性使用——即思維——之純粹方式”;但因範疇僅為悟性之方式。故僅由範疇絕無物件能為所思維或為所規定也③。

但吾人在此處將陷於所難避免之幻想中矣。蓋就範疇之起源而言,範疇與直觀之方式空間時間不同,並不根據於感性;故範疇似容許有推及感官所有一切物件以外之應用。但就實際言,則範疇僅為思維之方式,包含“先天的聯結直觀中所與雜多在一意識中”之純然邏輯的能力;故一離吾人所可能之唯一直觀,則範疇之意義尚不如純粹感性的方式所有之意義。蓋由此等感性的方式,至少有一物件授與吾人,而聯結雜多之形相(此為吾人悟性所特有之形相)則在缺乏——雜多在其中始能授與吾人之——直觀時,竟絕無意義可言者也。同時,吾人如名所視為現象之某某物件為感性存在體(現象),則因斯時吾人辨別“吾人由之直觀物件之形相”與屬於物自身之性質不同,在此區別中含有吾人將後者——就其自身所有之性質考慮吾人雖並不如是直觀之——與前者(感性體)對立,即吾人以“非吾人感官之物件,僅由悟性思維其為物件者之其他可能的事物與前者(感性體)相對立,吾人因名後者為悟性存在體(本體)。”於是問題起矣,吾人之純粹悟性概念是否關於後者具有意義,因而能成為認知後者之途徑。

但在此問題開始之時,即到達足以引起異常誤解之晦昧之點。悟性在某關係中名物件為現象,同時離去此種關係,又形成一物件自身之表象,因而表現其自身亦能構成“此種物件之概念”。且因悟性在範疇以外不再有本源的概念,故復假定物件自身至少必須由此等純粹概念思維之,因而誤以悟性存在體之完全不確定概念(即在吾人之感性以外普泛所謂某某事物之不確定概念)為由悟性以某種純粹直悟的方法可以認知之一類存在體之確定概念。

吾人如指一事物在其非吾人感性的直觀物件,因而抽去吾人直觀此事物之形相之限度內,名為本體,則此為消極的意義之本體。但若吾人以本體為非感性直觀之物件,因而預想一特種之直觀形相,即智性的直觀,此非吾人所具有,且即其可能性吾人亦不能理解之者,則此殆為積極的意義之本體。

感性論,亦即為消極的意義之本體論,即“悟性必須不與吾人之直觀形相相關而思維之,因而以之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