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希求——能知此種“我之理念所有之物件”之自身為何。良以並無適用於此種目的之概念;即彼實在性、實體、因果作用等等之概念,乃至“存在之必然性”之概念,當吾人敢於以此等概念越出感官領域以外時,則一切失其意義,而為一種可能的概念之空虛名稱,其自身全無內容矣。我僅思維一存在者(其自身完全非我所知)與宇宙之最大可能系統的統一之關係,其目的唯在用之為“我之理性之最大可能經驗的使用”之統制的原理之圖型耳。
設吾人目的所在為“吾人所有理念之先驗的物件”,則吾人不能以實在性、實體、因果作用等等概念之名詞,預行假定其自身之實在,蓋因此等概念絲毫不能適用於“與感官世界完全相異之任何事物”。故理性關於所以為最高原因之最高存在者所設立之假定,僅為相對的;此僅為感官世界中之系統的統一而規劃者,純為一理念中之某某事物,至關於其自身,則吾人絕無概念。此即說明關於“授與感官所視為現實存在之事物”何以吾人需要一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