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與此理念相應之事物,即某某事物乃至一實在的存在者,並非即謂吾人宣稱由先驗的概念以擴大吾人關於事物之知識。誠以此種存在者僅在理念中設定,而非設定其自身,故僅以之表現系統的統一,此種系統的統一乃用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之規律者。至關於此種統一之根據,即關於“統一所依據為原因”之存在者之內的性格為何,則絕無所決定者也。
故純粹思辨的理性所授與吾人關於“神”之先驗的唯一確定的概念,就其最嚴格之意義言之,乃有神的;即理性並未確定此一概念之客觀的效力,僅產生“其為一切經驗的實在之最高的必然的統一之根據”之某某事物之理念而已。此某某事物,除依據理性之法則類推其為“一切事物之原因”之實在的實體以外,吾人不能思維之。在吾人敢於以此事物為一特殊的物件,而不永以“理性之統制的原理之純然理念”為滿足之限度內,乃以完成一切思維條件為遠過於人類悟性力之所及而置之,此即吾人必須思維此某某事物之所以然。顧此種思維程序與追求吾人知識中之完全系統的統一之程序(對於此種程序理性至少不加以限制)乃不相容者。
以下之點,即此種假定之理由所在:蓋若吾人假定一“神”,對於其最高完成之內的可能性或其存在之必然性,吾人固不能有絲毫概念,但在另一方面,則吾人對於“與偶然的事物有關之一切問題”,皆能與以滿意之解答,且關於理性在其經驗的使用中所追求之最高統一,亦能與理性以最圓滿之滿足。至吾人關於此假定自身不能使理性滿足之一事,乃顯示其為理性之思辨的實際利益,並非——能以其自遠超於理性範圍以上之點出發為正當之——任何洞見;且即由此實際利益,努力總括理性所有之物件,視為構成一完全的全體者也。
吾人今到達“論究此同一假定之思維程序”上所有之一種區別,此種區別頗似瑣碎,但在先驗的哲學,則極為重要。即我在相對的意義中固可有充分根據假定某某事物(suppositio relativa),但無絕對的假定此某某事物(supposito absoluta)之權利。此種區別在純然之統制的原理之事例中應考慮之。吾人認知此原理之必然性,但對於其必然性之由來,則絕無所知;且吾人之所以假定其有最高的根據者,僅以欲更能確定以思維此原理之普遍性耳。例如當我思維一“與純然理念乃至與先驗的理念相應”之存在者為存在之時,我並無權利假定此種存在者自身之存在,蓋因並無概念使我由之能思維足以適合此種目的所視為確定之任何物件——凡關於我之概念之客觀的效力所需要之條件,皆為此理念自身所擯除矣。實在性、實體、因果作用等之概念,乃至“存在之必然性”之概念,除其“使關於物件之經驗的知識可能”之用途以外,絕無可用以規定任何物件之任何意義。故此等概念能用以說明感官世界中所有事物之可能性,但不能以之說明宇宙自身之可能性。此等說明之根據,應在世界以外,因而不能為可能的經驗之物件。但我雖不能假定此種不可思議之物件自身存在,顧仍能假定其為與感官世界有關之“純然理念之物件”。蓋若我之理性之“最大可能之經驗的使用”,依據一理念(系統的完全統一之理念,此理念我今將更精密規定之),則此理念自身雖絕不能在經驗中適當展示之,但欲接近經驗的統一之最高可能的程度,則仍為勢所必需者,故我不僅有資格且亦不得不實現此理念,即“對於此理念設定一實在的物件”。但我之設定此種物件,僅以之為我所絕不知其自身之某某事物,且以其為此種系統的統一之根據,在與此種統一有關之範圍內,我乃以“與悟性在經驗的範圍內所用之概念相類似之性質”,歸之於此種物件。因之,就世界中之實在性,即就實體、因果作用、必然性等類推,我思維一“具有此種種之最高完全程度”之存在者;且因此種理念僅依存我之理性,故我能思維此種存在者為獨立自存之理性,此種獨立自存之理性——由最大調和及最大統一之理念——視為宇宙之原因。我之除去“能制限理念之一切條件”者,僅以欲在此種本源的根據支援之下,使宇宙中所有雜多之系統的統一,及由此統一而來之“理性之最大經驗的使用”可能耳。我之為此,由於表現一切聯結一若及一最高理性之命令(吾人之理性,僅此最高理性之微弱的模擬而已)。於是我進而專由“本僅能適用於感官世界之概念”以思維此最高存在者。但因我不過相對的用此先驗的假定,即僅以此假定為授與經驗之最大可能的統一之基體,故我全然由“僅屬於感官世界之性質”,以思維此與感官世界相異之存在者。蓋我不希求——且亦無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