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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部分

條件而構成者——此為普泛所謂事物概念之圖型,僅用以保持吾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中所有最大可能之系統的統一者。是以吾人殆自——“所視為經驗物件之根據或原因”之——此種理念之假定的物件,引申經驗物件之由來。例如吾人宣稱“世界之事物必須視為一若自一最高智力接受其存在”云云。此種理念,實僅為輔導的概念,而非明示的概念。蓋此種理念,並未示吾人以物件如何構成,而僅指示吾人在此理念之指導下吾人應如何求以規定經驗物件之構成性質及聯結耳。是以若能說明三種先驗的理念(心理學的、宇宙論的、神學的),雖不能直接與其所相應之物件相關,或規定之,但仍以之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之規律,在此種“理念中之物件”之前提下,引導吾人要系統的統一,又若能說明此等理念以此乃有所貢獻於經驗知識之擴大,絕不能與經驗的知識相背反,則吾人自能推斷“常依據此種理念以進行雲雲,乃理性之必然的格率”。此實思辨的理性所有一切理念之先驗的演繹,此等理念不以之為擴大吾人知識至“較之經驗所能授與為數更多之物件”之構成的原理,乃以之為“普泛所謂經驗的知識所有雜多之系統的統一”之統制的原理,此種經驗的知識,由此統制的原理,更能在其自身所有之範圍內適當保持其安全,且較之缺乏此種理念,僅由悟性原理之運用所可能者,更能有效的改進之。

我將努力使之更為明晰。依據此等所視為原理之理念,第一、在心理學中,吾人在內的經驗指導下,聯結吾人所有心之一切現象,一切活動及感受性,一若心乃“以人格的同一持久存在(至少在此生中)之一單純實體”,同時此實體所有之狀態(肉體之狀態僅為外的條件而居於此等狀態),又在連續的變化之中。第二、在宇宙論中,吾人在一所視為絕不容許完成之研討中,必須推求“內的外的自然現象”兩方所有之條件,一若現象系列之自身無窮無盡,並無任何最初的或最高的專案。顧在如是推求時,吾人無須否定“在一切現象以外,尚有現象之純粹直悟的根據”;但以吾人對於此等根據絕無所知,故在吾人說明自然時,絕不可企圖引用之。最後第三、在神學領域中,吾人必須視“能屬於可能的經驗之聯結銜接”之一切事物,一若構成一絕對的——但同時乃完全依存的及感性的受條件制限者之——統一,但同時又視一切現象之總和(即感性世界自身),一若在其自身之外有一“唯一、最高、及一切充足之根據”,即一獨立自存的、本源的、創造的理性。蓋唯以此種創造的理性之理念為鑑,吾人始能指導吾人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以保持其最大可能之擴大——即由於“視一切現象一若皆自此種原型所發生者”。易言之,吾人不當以心之一切內的現象為來自一單純之思維的實體,應以心之內的現象為依據一單純的存在者之理念彼此互相因緣引申而成者;吾人不當以世界之秩序及系統的統一為來自一最高之智力,應視為自最高聰睿的原因之理念獲得規律,依據此種規律,理性在聯結世界中之經驗的因果時,能使之用於最有效用之處,及滿足其自身所有之要求。

顧並無任何事物足以妨阻吾人假定此等理念亦為客觀的,即使之實體化——唯宇宙論的理念則在例外,以理性在此處若亦以理念為客觀的實在,則陷於二律背馳矣。至心理學的及神學的理念,則並不含有二律背馳,且亦無矛盾。於是如何能有任何人爭論其可能之客觀的實在性?蓋凡否定其可能性者,正與吾人慾肯定之者相同,關於此種可能性皆絕無所知。但無積極的障礙以阻吾人如是假定之一事,實不足為假定任何事物之充分根據;吾人不當僅依恃“傾於完成其自身所設立之事業”之思辨的理性權威,即可引入“超越吾人所有一切概念(雖不與此等概念相矛盾),而視為實在的確定的物件”之思想上之存在物。不應以此等理念為自身獨立存在,僅能視為具有“圖型之實在性”而已——一切自然知識所有系統的統一之規整的原理之圖型。僅應以此等理念視為實在的事物之類似者,不應以其自身為實在的事物。吾人自理念之物件除去其條件,此等條件乃制限吾人悟性所提供之概念,但亦唯此等條件,吾人始能對於任何事物具有確定的概念。於是吾人之所思維者,乃——吾人對之絕無概念(就其自身而言),但仍表現其與現象之總體相關,有類現象間之相互關係之——某某事物。

吾人如以此種方法假定此類理想的存在者,則吾人實際並未推展吾人知識於可能的經驗物件以外;僅由“其圖型由理念所提供”之系統的統一,推展此種經驗之經驗的統一而已——故此種理念並無權利要求為構成的原理,僅能為統制的原理。蓋容許吾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