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率,此種格率雖頗似客觀的原理,但完全根據其思辨的利益者也。
在以純然統制的原理為構成的原理,因而用為客觀的原理時,此等原理自陷於互相牴觸。但若僅以之為格率,則無實在的牴觸,蓋僅理性所有之實際利益不同乃發生種種不同之思維形相耳。就實際言,理性亦僅有唯一之一種實際利益,其格率之互相牴觸,僅此種實際利益所欲由以努力獲到滿足之方法有所不同,及此等方法之互相鉗制耳。
故一思想家或偏重於雜多(依據特殊化之原理),而另一思想家則或偏重於統一(依據集合之原理)。各信其判斷乃由洞察物件而到達者,實則完全依據其或多或少偏執於二種原理之一而然耳。且因此等原理皆非以客觀的根據為基礎,而僅以理性之實際利益為基礎,故原理之名實不能嚴格適用之;名之為“格率”,殆較為切當。當吾人見及“有識之士關於人、動物、植物乃至礦物之特性,爭執不已,有謂各民族有其特殊之遺傳特性,各家族各種族等等亦各有其確定之遺傳的特異,與之相反者則又謂在此一切事例中,自然對於一切事物本精確構成其同一之素質,其所有差別實起於外部之偶然的情形云云”之際,吾人僅須考慮彼等之作此等主張,其所指之物件果為何種物件,即可知彼等之於物件障蔽甚深,不容被等謂由於洞察物件之性質而有所云云也。此種爭論純起於理性之有二重實際利益,一方醉心(或至少採用)於一種利益,他方則傾心於其他一種之利益。故自然中“紛繁”之格率與“統一”之格率間之歧異,本極易調和之。但在以格率為產生客觀的洞察之期間,則直至發見有一種方法以調整彼等相反之主張及在此一方面有以滿足理性為止,彼等不僅發生爭執,且將成為積極的障障,使真理之發見長期為之停濡不進也。
關於萊布尼茲所提出,巴奈(Bonnet)所維護,世人所廣為論究之“造物之連續的階段之法則”,其主張或否定,即可以以上所論述適用之。此純由“根據理性之實際利益之親和性原理”而來。蓋觀察及洞察自然之構成性質,絕不能使吾人對於此一法則有客觀的主張。經驗中所呈顯於吾人之此種階梯,彼此相去甚遠;在吾人所見似為微細之差別,在自然本身則常為廣大之間隙,故自任何此種觀察,吾人對於自然之終極意向皆不能有所決定——吾人如思及在如是多量之事物中發見類似性及接近性,絕非難事,則更見其然。在另一方面,則“依據此種原理以探求自然中秩序”之方法,及命令吾人應以此種秩序為根據於自然本身(至在何處及達何種程度,可置之不問)之格率,確為理性之正當的優越的統制原理。在此種統制的能力中,此種原理遠越出經驗或觀察之所能證實者;且其自身雖無所規定,但實用以揭示“趨向系統的統一”之途徑者也。
人類理性所有自然的辯證性質之終極意向
純粹理性之理念,其自身絕不能成為辯證的,此等理念所引起之惑人的幻相,自必僅由於誤用理念所致。蓋理念乃自理性之本質發生;此種對於思辨所有一切“權利及主張”之最高法庭,其自身乃為感人及幻相之根源,實為不可能者。故自當以理念為有“其自身所有之功用及吾人所有理性之自然性質所規定之適切職務”。顧偽辯者流,常大聲疾呼,攻訐理性之背理及矛盾,彼等雖不能深入理性所有最深秘之意向,但仍極口非難理性之種種命令。然被等之所以有自己獨立主張之可能性,及使彼等能譴責“理性之所要求彼等者”之教化,實皆理性之所賜也。
吾人非首先與以先驗的演繹,則不能正確使用一先天的概念。顧純粹理性之理念,實不容有如範疇事例中所可能之此種演繹。但若此等理念有絲毫客觀的效力(不問此種適用效力如何不確定),而非純然思想上之虛構物,則其演繹自必可能,固不問其與“吾人所能授與範疇之演繹”相異如何之大(此為吾人所承認者)也。此點將以之完成吾人理性之批判工作而為吾人令所欲從事者。
所授之於我之理性之某某事物,絕對視為物件或僅視為理念中之物件,其間實大有區別。在前一事例中,吾人之概念乃用以規定物件者;在後一事例中,則實際僅有一圖型,對此圖型並無物件直接授與,甚至並假設的物件亦無之,且此種圖型僅能使吾人以間接方法表現其他物件,即由此等物件與此理念之關係,在其系統的統一中表現之。故我謂最高智力之概念為純然一理念,蓋即謂此
種概念之客觀的實在性,不應視為由其直接與物件相關而成(蓋在此種意義中,則吾人應不能以其客觀的效力為正當矣)。此僅一圖型,依據最大可能之理性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