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此二者之區別,亦僅同一之根本物質之變異或不同之顯現。化學家逐漸將不同種類之土(石及金屬之質料)歸納為三類,最後則歸納為二類;但尚不滿意,彼等不能捐棄“在此等歧異狀態之後僅有一類”,且在土及鹽類之間應有共同原理等等之思想。此自可假定為純然一種經濟的規劃,理性由之使其自身免於一切可能的勞苦者,即一假設的企圖如能成功,則由於其所到達之統一,對於所設想之說明原理自與以概括性之真理。但此種自私的目的,極易與理念相區別。蓋依據理念則一切人皆預行假定理性之統一與自然自身一致,且理性——雖不能規定此種統一之限界——在此處則對於自然非乞求而為命令。
在所呈顯於吾人之現象間,若果有如是極大之歧異——我非指其方式,蓋在方式中現象自能互相類似;乃指其內容,即就現存事物之紛歧繁複而言——以致最銳敏之人類悟性亦絕不能比較此等現象以發見其極微之類似性(此為極能思及之可能性),則“類”之邏輯原理將完全不能成立;乃至吾人並“類”之概念或任何其他普遍的概念亦不能有之;而此唯一從事此種概念之悟性自身,亦將不復存在矣。故若“類”之邏輯的原理應用於自然(此處所謂自然僅指所授與吾人之物件而言),自當預行假定一先驗的原理。依據此種先驗的原理,在可能的經驗之紛歧繁複中,必須預行假定有同質之性質(吾人雖不能以先天的形相決定其程度);蓋無此同質之性質,則無經驗的概念可能,因而將無經驗可能矣。
設定同一性為基本要項之“類之邏輯的原理”,由另一相反之原理使其歸於平衡,即“種”之原理,此“種”之原理以事物在同一類之下雖互相一致,但在各事物中則要求其繁複紛歧,且命令悟性對於同一性與差別性應以同等程度注意之。此種(辨別的觀察即辨別差異之能力之)原理,對於前一(理智慧力Ingenium之)原理(按史密斯英譯小注謂:康德在其人類學中以理智與判斷力對立,理智乃吾人由以決定普遍適於特殊之能力,而判斷力則為吾人由以決定特殊合於普遍者)所有可能的輕率,加以制限;於是理性展示有自相矛盾之二重實際利益,在一方面為關於“類”之外延的範圍之實際利益(普遍性),在另一方面則為關於“種”之繁複之內包的內容之實際利益(規定性)。在外延的事例中,悟性在其概念之下思維更多之事物,在內包之事例中,則在概念之中思維更多之事物。自然研究者在被等思維方法之分歧中,亦顯現有此種二重之實際利益。吾人大概可以斷言,凡偏重思辨的研究之人,皆厭惡異質性質,而常注視“類”之統一;在另一方面,則凡偏重經驗的研究之人,常努力分化自然直至其繁複程度一若將消滅“其能依據普遍的原理以規定自然現象”之期望。
此種經驗的思維形相,實根據“目的在一切知識之系統的完成”之邏輯的原理——制定以“類”開始,吾人以所保持體系之擴大之形相下推所能包含於“類”下之雜多,正與在其他一可擇之程序即思辨的程序中上溯其“類”,吾人努力以保持體系之統一者相同。蓋若吾人專注意於標示“類”之概念範圍,則吾人即不能規定其邏輯的區分究能進行至何種程度,亦猶吾人純自物體所佔之空間不能判斷空間所有部分之物理的分割究能進展至何種程度也。因之,一切“類”須有種之紛歧,此等“種”又須有“族”之紛歧;且以無一“族”其自身無一範圍(其外延一如普遍的概念),故理性——以其欲進至完成——要求不能以任何“種”為最下級之種。蓋因“種”常為一概念,僅包有差別事物所共同之點,非已完全規定之者。故“種”不能直接與個體相關,必常有其他概念(即“族”)包攝於“種”之下。此種特殊化法則可成為以下之原理:繁複不能無故減削(Entium varietates non temere esse minuendas)。
此種邏輯的法則若非根據一先驗的特殊化法則,則將毫無意義而不能應用,此種先驗的特殊化法則,實非要求在“所能為吾人物件之事物”中實際有無限之歧異——此種邏輯的原理,僅關於可能的分類之邏輯的範圍,主張其不定而已,並未與“主張其無限者”以任何機緣——不過以此種任務加之悟性,即使其在一切所可發見之“種”下,探求其“族”,在一切差別之下,探求更小之差別耳。蓋若無更下之概念,即不能有更高之概念。今悟性僅能由概念獲有知識,故不問分類程序進展至如何程度,絕非由於純然直觀,而常由於更下之概念。現象知識在其完全規定中(此僅由悟性而可能者),則要求吾人所有概念之分化前進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