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終止此種無聊之爭辯矣。任何事物苟為吾人所欲,皆能用為邏輯的賓詞;乃至主詞亦能為其自身之賓詞;蓋邏輯乃抽去一切內容者也。但規定之者之賓詞,乃自外加幹主詞概念且擴大之者之賓詞。故此種賓詞非已包含於其概念中者。
“存在”(Sein)顯然非一實在的賓詞;即此非能加於事物概念上之某某事物之概念。此僅設定一事物或某種規定,一若其自身存在者。在邏輯上,此僅一判斷之繫辭而已。“神為全能”之命題包有二種概念,每一概念皆有其物件——神及全能。“為”之一字並未增加新賓詞,僅用以設定賓詞與其主詞之關係而已。吾人今若就主詞(神)與其所有之一切賓詞(全能賓詞在其中)總括言之,謂“神在”或“有神”(按以上“為”“在”“有”三字德文為Sein英文為Being),吾人並未以新賓詞加於神之概念,僅設定此主詞自身與其所有之一切賓詞,且實設定為“與我之概念有關之一種物件”。物件與概念二者之內容必皆同一;由我思維其物件(由於“此為”二字)為“絕對所授與者”云云,對於僅表現其為可能者之概念,絕不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