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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部分

對的必然性。判斷之絕對的必然性,僅為事物所有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即判斷中賓詞所有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以上命題並非聲言三角乃絕對的必然者,僅謂在“有一三角形”之條件下(即授與一三角形),其中必然發見三角。此種邏輯的必然性所有之惑人影響,實如是之大,故由包括“存在”於其意義範圍內之一種方法,以構成事物之先天的概念一類之單純計劃,吾人即自以為已能使以下之推斷為正當,即因“存在”必然屬於此種概念之物件——常在吾人設定此事物為授與者(視為現實存在)之條件下——吾人依據同一律亦必然需要設定其物件之存在,因而此種存在者之自身乃絕對必然的——重言以宣告之,此種存在者之為絕對必然的,乃因此種存在者之存在,已包含於所任意假定之概念中,且在“吾人設定此概念之物件”之條件下包含之也。

在同一律之命題中,我若擯除其賓詞而保留其主詞,則有矛盾發生;故謂賓詞必然屬於主詞。但吾人若將主詞賓詞一併除去,則無矛盾;蓋斯時並無能矛盾之事物留存。若設定一三角形而又除去其三角,則為自相矛盾;但將一三角形與其所有之三角一併除去,則無矛盾。此點同一適用於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之概念。如除去此種存在者之存在,吾人乃除去此物本身與其所有之一切賓詞;則斯時並無矛盾之問題可以發生。斯時在此存在者之外,絕無能矛盾之事物,蓋以事物之必然性並非以之為自“外部的任何事物”而來者;且亦無能與之矛盾之內部的任何事物,蓋在除去事物本身時,吾人同時除去其所有之一切內部的性質也。“神為全能”乃一必然的判斷。吾人若設定一神性(即一無限的存在者),即不能擯除全能性;蓋此二概念乃同一者。但吾人若謂“無神”,則既無全能性,亦無神之其他任何賓詞授與;此等賓詞皆與其主詞一併除去,故在此種判斷中並無絲毫矛盾。

於是吾人見及一判斷之賓詞,如與其主詞一併除去,則無內部的矛盾能發生,此點不問其賓詞為何,皆能適用之也。欲避免此種結論之唯一方法,則在論證有“不能除去且必須永久存留”之主詞。顧此不過謂有絕對必然的主詞之另一說法而已;且我所致疑者即此假定,而以上之命題則自以為證明其可能性者也。蓋我對於除去此事物與其所有這一切賓詞而尚能留有矛盾之事物,實不能構成絲毫概念;在並無矛盾時,僅由純粹先天的概念,我實無“以其不存在為不可能”之標準。

所有此等人人所必須同意之普泛見解,吾人尚能以一種事例指摘之,此種事例乃以之為實際與以上之意見相反之證明,即有一概念,且實僅此一概念,以其物件為不存在或擯除其物件,則為自相矛盾,此即實在的存在體(按ens realissimum乃指為一切事物之本體之存在體)之概念。蓋已聲言此實在的存在體具有所有一切實在性,以及吾人有正當理由假定“此種存在者乃可能者”(概念並不自相矛盾之一事,絕不能證明其物件之可能性,但我一時姑容認此相反之主張)。顧此論據進而以“所有一切實在性”包括存在;故存在包含於一可能的事物之概念中。於是若除去此事物,則此事物之內的可能性自亦被除去——此則自相矛盾者也。

我之答覆如下。在吾人所自承僅就其可能性所思維之事物之概念中,引入存在之概念時——不問假借何種名稱——已有一矛盾在其中矣。如容認其為正當,一時固獲得表面之勝利;但實際則絕無所主張:僅同義異語之辭費而已。吾人必須詰問:甲或乙事物(不問此種事物為何,姑容認其為可能者)存在云云之命題,為一分析的命題,抑為一綜合的命題?如為分析的,則事物存在之主張,對於事物之思維,絕無所增益;但若扣是,則或“吾人內部中之思維即事物本身”,或吾預行假定有一種屬於可能的領域之存在,然後據此理由自其內部的可能性以推斷其存在——一凡此不過一可憐之同義異語之辭費而已。事物概念中之實在一語,較之賓詞概念中之存在一語別有意義云云,實不足應付此種反駁。蓋若所有一切設定(不問其所設定者為何)名為實在,則事物與其所有之賓詞,已設定在主詞之概念中,而假定其為現實的矣;賓詞中存在云云僅為重複之辭。反之,吾人若容認(一切有理性之人所必須容認者)一切存在的命題皆為綜合的,則吾人何以能公然主張“除去存在之賓詞不能不有矛盾”云云。此乃僅在分析命題中所有之情形,亦正所以構成其分析的性格者也。

我若不見及由邏輯的賓詞與實在的賓詞相混(即與規定事物之賓詞相混)所發生之幻相殆在較正範圍以外,則我將期望由精確規定存在之概念,以直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