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實在性,即為並不具有動機之責任。故吾人所有決定此事之義務,將借實踐的增加之力,使思辨之懸而未斷所微妙保持之平衡偏重一方。蓋為此種實踐的切迫動機所迫促時,理性若不能(不問其理論上之洞察如何不完備)使其判斷與此等——至少較之吾人所知之其他任何事物更為重要之——要求相合,則理性將受其自身所有判斷譴責(再無較之此等判斷更為審慎周密者)。
此種依據“偶然性事物內部不完備”之論據,實際雖為先驗的,但以其如是單純而自然,故在其提出以後,立為常人所容受。吾人見事物之變化生滅;故此等事物(或至少此等事物之狀態)必須具有原因。但關於所能在經驗中授與之一切原因,亦能以此同一之問題加之,更探討其原因所在。故除最高因果作用所在之處,——即在“本源的其自身中包含一切可能的結果之充足根據,且其概念由包括一切之圓滿充足一屬性,吾人極易容納之者”之存在者中——實無吾人更能適當安置其終極的因果作用之地。於是吾人進而以此最高原因視為絕對必然者,蓋因吾人發見吾人追溯之必達此點,實為絕對必然之事,且發見更無可以超越此點之根據。故一切民族在其最愚昧之多神教中亦見有一神教之微光,彼等之到達此點,非由反省及深遠之思辨所致,乃純由通常悟性之自然傾向所致,蓋以其逐漸進展至認知其自身所有之要求也。
由思辨的理性證明神之存在僅有三種可能的方法
引達此種目標(按即神之存在)之一切途徑,[第一]或由一定的經驗及由經驗所知之感性世界之特殊性質開始,依據因果律,自此上推至世界以外之最高原因;[第二]或自純然不定的經驗即自普泛所謂存在之經驗開始;[第三]最後或抽去一切經驗,完全先天的自純然概念,論證一最高原因之存在。第一證明為自然神學的,第二證明為宇宙論的,第三為本體論的。此外並無——且不能有——其他之證明矣。
我意在說明理性之不能在經驗一途徑有所進展,亦猶其在先驗的一途徑之不能進展,以及理性純由思辨能力欲展其雙翼翱翔於感性世界之上,實為無益之舉。至關於吾人所必須由以論究此等論據之順序,則與理性在其自身發展之前進中所採取之途徑(即吾人在以上之敘述中所採取之途徑)正相反。蓋在此種探討中,經驗雖為最初所授與之機緣,但在其所有一切此種努力中,揭示理性慾使自身到達之目標,及在其努力進達此目標時為其唯一之領導者,實為先驗的概念。故我將先自檢討先驗的證明開始,然後再論究“增加經驗的因子,在增進論據之力量上果有何種效果”。
第四節關於神之存在本體論的證明之不可能
由以上所述觀之,顯見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之概念,乃一純粹理性之概念,即純然一理念,其客觀的實在性,遠不能自“為理性所要求”一事證明之。蓋理念之所訓導吾人者,僅關於某種不能到達之完全性,故其效用與其謂為用以推展悟性至新物件,毋寧謂為用以限制悟性之為愈也。但吾人在此處遇及奇異而又煩困之事,即在“自所與之普泛所謂存在推論至某某絕對必然的存在者”時,雖見其為勢所必至,且正當合理,但悟性所能唯一由以構成此種必然性概念之一切條件,則多為吾人推論此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之障礙。
在一切時代中,人皆談及絕對必然的存在者,顧談及此事時之所努力者,多不在理解此種事物是否及如何容許為吾人所思維,而惟在證明其存在。對於此種概念與以文字上之定義,即謂“此為不能不存在之某某事物”云云,自無困難。但此種定義,在使“以其不存在為絕對不可思維”云云,成為必然的之種種條件,則絕不使人有所洞見。顧吾人慾決定“依待此種概念吾人是否確思維任何事物”,則此等條件正為吾人所欲知之條件。僅由引入不受條件制限一語,而除去“悟性慾以某某事物為必然的時所不可欠缺之一切條件”之策略,實遠不足以顯示在此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者之概念中,是否我仍思維任何事物,抑或全然空虛無物。
不特此也,此種概念初則盲目嘗試,久則完全習熟,假定有無數例證展示其意義;以此之故乃以為無須更進而探討此概念之能否為人理解矣。於是一切幾何學上之命題,例如“一三角形具有三種角乃絕對必然的”云云之事實,以為足以使吾人陳說“完全在吾人之悟性範圍以外之物件”一事之為正當,一若吾人已完全瞭解吾人由此物件之概念意向所指之事物為何也。
至其所謂例證,絕無例外,皆自判斷得來,非自事物及其存在得之者。但判斷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非即事物之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