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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其概念中包含對於一切何以故質詢(allem Warum)之解答(Das Darum),在各方面無絲毫缺陷,在一切事例中皆足為其條件者,此即最適於以絕對的必然性歸之之存在者。蓋此存在者雖包含一切可能的事物之條件,顧其自身則並不需要任何條件,且亦不容其有任何條件,故能滿足(至少在此一方面)“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性”之概念。在此方面,一切其他概念自必不足與言此;蓋因此等概念皆有缺陷而需其他條件以完成之,故此等概念不能有超脫一切更進一步之條件之特徵。吾人固不當論證凡不包有最高及一切方面完備之條件者,其自身在其存在中即為受條件制限者。但吾人能謂此種存在者並不具有——理性所唯一由之能由先天的概念關於任何存在者以知其為不受條件制限者之——一種特徵。
故“一實在的存在體”之概念,在可能的事物之一切概念中,乃最與“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存在者之概念”相適合;此雖不能完全與之適合,但以在此事中吾人無選擇餘地,故不得不固執此概念。蓋吾人不能無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一度既容認其存在,則在可能性之全部範圍內,吾人不能發見有任何事物能較之“一實在的存在體”對於“存在形相中此種卓越無匹之形相”具有更有根據之要求也。
此為人類理性之自然程序。此種程序由其使理性自身確信有某某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開始。理性對於此種存在者,認為具有不受條件制限之一種存在。於是理性探求超脫任何條件者之概念,而在“其自身為一切其他事物之充足條件者”之中即在包含所有一切實在性者之中發見之。但包含一切而無制限者,乃絕對的統一體,且包括“唯一的存在者又為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因之,吾人結論謂其為一切事物本源根據之最高存在者,必以絕對的必然性而存在。
若吾人之目的在到達一種決定——蓋即謂某種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若以之為已容認者,又若更進一步人皆贊同吾人必須對於此存在者為何到達一種決定——則必容許以上之思維方法具有一種力量。蓋在此種情形中,不能善為選擇,或寧謂為絕無選擇之餘地,惟覺吾人不得不決定以“完全實在之絕對的統一”,為可能性之最後源泉耳。但若並無事物要求吾人有所決定,且直至其證據之重量足以迫使吾人同意為止,對此論點寧可置之不顧時;易言之,吾人之所為者,若僅在評衡吾人實際之所知者究有幾許,自以為有所知者又究有幾許,則以上之論據,實見其極為薄弱,須有特殊之深厚同情為之後援,以彌補其主張之缺陷。
蓋若吾人以其論點為如此處所論述者,即第一、吾人能正確自“任何所與存在”(此或為我自身之存在)推斷一“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存在者”之存在;第二、吾人必須以包含一切實在性因而包含一切條件之存在者,視為絕對不受條件制限者,以及吾人在關於實在的存在體之此種概念中因而發見“吾人又能以絕對的必然性加於其上之存在者”之概念——顧即容認此種種,亦絕不因之而即推斷“並不具有最高實在性之有限的存在者”之概念,即以此故,與絕對的實在不相容。蓋吾人在有限的存在者之概念中,雖未發見不受條件制限者(此不受條件制限者乃包含於條件總體之概念中者),但吾人並不因之即可推斷有限存在者之存在,即以此故,必為受條件限制者;正與吾人在假設的三段推理中,不能謂“凡無某種條件(在所論究之事例中乃依據純粹概念之“完全性條件”)之處,受條件制限者亦不存在”相同。反之,吾人能完全自由主張任何有限的存在者,(不以其為有限之故)亦能為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者——吾人雖不能自吾人關於此等存在者所有之普遍概念推論其必然性。故以上之論據,絲毫不能與吾人關於必然的存在者性質之概念,實為一無所成就者也。
但此種論據仍繼續具有其重要性,且賦有一種權威,吾人不能僅以其客觀上不充足之故,立即進而剝奪之。蓋若容認在理性之理念中,有完全有效之人類責任,但除假定有最高存在者對於實踐的法則與以效力及確證以外(在此種情形中,吾人應有遵從此等概念之責任,蓋此等概念自客觀言之,雖不充足,但依據吾人理性所有之標準,則仍為優越之法則,且吾人絕不知有更善及更可信奉者能與之比較),則其應用於吾人自身,殆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