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之判決事件,而為處理同等公民之要求事件,其反對此等要求,又僅在防衛自身時,則其情形完全不同。蓋以此等要求在其自身所有之肯定中,意在成為獨斷的,正與在否定之者成為獨斷的相同,故自人的標準言(),理效能以一種防免一切侵犯之形態及以一種確保所有不懼外來要求之資格賦予之,以保障其自身,惟就真理標準言(),此種資格,固不能決定的證明之也。
我之所謂純粹理性之爭辯的使用,乃指辯護其命題以反抗“否定此等命題之獨斷的相反命題”而言。此處之爭論,並不在其自身所有主張能不虛偽,而僅在無一人能以必然的正確乃至以較大程度之近似主張其相反方面一點。吾人在此處並不依據寬容保持吾人之所有;蓋吾人對於所有之資格,雖不十分具備,但無一人能證明此種資格之不合法,則固十分確實者也。
純粹理性之必有矛盾等類事,且以一“為一切爭執之最高法庭”之理性,而必與自身爭執,此誠可悲之事。在前章吾人已論究此種矛盾;但已知其僅為依據誤解之表面衝突。蓋理性依據通常偏見,以現象為物自身,乃以兩種方法之一,要求其綜合之絕對完全(此事在兩種方法之任何一方,同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