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思義乃由物件之直觀以進行且在其中進行者),毋寧謂為論述的(論證的)證明,蓋因此等證明乃僅借語言文字之力(思維中之物件)以行之者也。
由以上所述之種種,所得結論則為:傲然採取獨斷的步驟,以數學之名稱標識自飾者,實不適於哲學之本質,尤其在純粹理性之領域內,更不適當,蓋哲學雖有種種根據,期望與數學有姊妹的聯結,但實不屬數學一類之等級。此種矯妄之主張,實為絕不能成就之無聊主張,且實使哲學違反其真實之目的,所謂哲學之真實目的者,即在暴露“忘卻限界之理性幻想”,及充分使吾人之概念明晰,以使理性之矯妄的思辨探求,復歸于謙恭而徹底之自知之明耳。故理性在其先驗的努力中,不可以熱烈期望急速前進,一若所經歷之途徑,乃直接趨向目標者,所承受之前提,一若能安然依賴,無須常時還顧,無須考慮吾人是否能在推論程序中發見缺點,此等缺點乃在原理中所忽略,且使此等原理必須更為圓滿規定或全然變更之者。
我以必然的命題不問其為可明示證明的或直接的正確,分為定說(Dogmata)及定理(Mathemata)兩種。直接自概念而來之綜合命題為定說;直接由構成概念所得之綜合命題為定理。分析的判斷,其關於物件,實際所教示吾人者,僅為吾人所有概念之已包含者;此等判斷,並不推廣吾人知識於物件概念以外,僅在使概念明晰而已。故此等判斷不能名之為定說(此一名詞或應譯為學說Lehrspruche)。關於比二種先天的綜合命題,就通常之用語慣習而言,僅有屬於哲學的知識之命題,可名為定說;算術或幾何之命
題,難以此名名之。故言語之習慣用法,證實吾人關於此名詞之解釋,即僅有自概念而來之判斷,始能名之為定說,而基於構成概念之命題,則不能以此名名之也。
顧在純粹理性之全部領域中,即在其純然思辨的使用中,並不見有一直接自概念而來之綜合判斷。蓋就吾人之所論述者言之,理念不能構成“任何客觀的有效之綜合判斷”之基礎。純粹理性固曾由悟性概念建立鞏固原理,但非直接唯由概念建立之,常間接由此等概念與全然偶然的某某事物,即可能的經驗之關係而建立之。當以此種經驗(即為可能的經驗物件之某某事物)為前提時,此等原理實為必然的正確;但直接就此等原理之自身而言,則絕不能先天的知之。例如“凡發生之一切事象皆有其原因”之命題,無一人能僅自其所包含之概念洞察此命題。故此一命題,雖自其他觀點,即自其可能的使用之唯一領域(即經驗),能以完全必然的正確證明之,但此命題非定說。顧此種命題雖須證明,但應名之為原理,不應名之為定理,蓋因其具有此種特殊性格,即此種命題,乃使——為其自身所有證明之根據之——經驗可能,且在經驗中必常以之為前提者。
今若在純粹理性之思辨使用中,並無定說用為其特殊主題,則一切獨斷的方法,不問其假自數學或特行自創,皆為不適當者。蓋此等獨斷的方法,僅用以掩藏缺點、誤謬、及陷哲學於歧途而已,蓋哲學之真實目的,在使理性之一切步驟極明顯呈顯於吾人之前。顧其方法則常能成為體系的。此乃因吾人之理性自身主觀的即為一體系,即在其“由於純然概念之純粹使用”中,亦不過“吾人之研討所能依據統一原理由以進行”之一種體系而已,至其材料則僅由經驗提供之。吾人在此處不能論究先驗的哲學所特有之方法;今之所論究者,僅在批判的評衡“自吾人能力所能期待之事物”而已——吾人是否能建築;如能建築,則以吾人所能支配之材料(先天的純粹概念),可期望此建築物達如何高度。
第二節 關於純粹理性爭辯的使用之訓練
理性在其一切事業中,必須從屬批判;理性如以任何禁令限制批判之自由,則必害及其身,而以一有害之疑慮加之其自身。實無較之“能自此種檢討倖免”,更為重要(由於其效用)、更為神聖之事,蓋以此種檢討,鐵面無私,並不知有個人之地位榮譽令其尊敬。理性之存在即依賴此種自由。蓋理性並無專斷的威權;其裁決,無論何時純為自由公民之同意所成,至此等公民,則每人必容許其(毫無障礙或嗾使)自由發表其反對意見乃至其否決權。
顧理性雖絕不能拒絕從屬批判,但並不常有畏懼批判之理由。理性在其獨斷的(非數學的)使用中,並不徹底自覺應嚴格遵守其自身所有之最高法則,即以謙抑態度,乃至完全放棄其一切僭竊之獨斷的威權,以立於高階裁判的理性之批判的檢討之前而不覺其強迫難堪是也。
但在理性非處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