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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部分

絕非經驗所能提供其質料之物件,此種物件之客觀的實在性並不根據於經驗的系列之完成,乃根據於純粹先天的概念者。此種超驗的理念有其一種純粹直悟的物件;此種物件自可容認之為先驗的物件,但在吾人容認以下之兩點方可,即第一、吾人對於此種物件絕無所知;其次,此種物件不能思維為“以辨別內心之賓詞所規定之事物”。以此種物件在一切經驗的概念之外,故吾人斷絕一切所能建立此種物件所以可能之理由,絲毫無主張此種物件之正當理由。此種物件純為思維上之存在物。但發生第四種二律背馳之宇宙論的理念,則迫使吾人採此步驟。蓋現象之存在,絕不能根據其自身而常為受條件制限者,故要求吾人探求與一切現象完全不同之某某事物,即探求偶然性在其中終止之直悟的物件。但吾人一度容許吾人自身假定獨立自存之實在完全在感性領域以外,則僅能以現象為——其自身為智性一類之存在事物所由以表現直悟的物件之——偶然的形相。因之,關於直悟的物件所留存於吾人之唯一推求資源,僅在使用類推方法,吾人由類推方法以經驗概念構成某種直悟的事物之概念——所視為物自身一類之事物,吾人固絕無所知者也。今因偶然的事物除由經驗以外,不為吾人所知,而吾人此處所論究者又絕不成為經驗之物件,故吾人必須自“其自身乃必然的之事物”即自“普泛所謂事物之純粹概念”以引申關於此等事物之知識。是以吾人所用以超越感官世界所採取之

第一步,乃迫使吾人在探求此種新知識時,即以研究絕對必然的存在者為起始,自“此絕對必然的事物之概念”以引申一切事物之概念(限於此等事物為純粹直悟的)。此點吾人慾在次章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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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純粹理性之理想

第一節 泛論理想

吾人在以上論述中已見及離感性條件則無物件能由純粹悟性概念所表現。蓋斯時缺乏概念之“客觀的實在之條件”,其中除思維之純然方式以外,絕不見有任何事物。顧若以純粹悟性概念應用於現象,則能具體的展示此等純粹悟性概念,蓋因在現象中,純粹悟性概念獲得經驗概念所專有之質料——經驗概念不過具體之悟性概念而已。但理念之離客觀的實在則較之範疇更遠,蓋以不能見有“理念在其中能具體的表現”之現象。理念含有一種完全性,無一可能之經驗的知識曾到達之者。在理念中,理性之目的僅在系統的統一,而欲使經驗的可能之統一接近此種統一,顧從未能完全到達之也。

但我所名為理想者則似較之理念去客觀的實在更遠。我之所謂理想,非僅指具體的理念而言,乃指個體的理念而言,即視為僅由理念所能規定或已為其所規定之個體的事物。

人性(以之為一理念)在其完全完成之程度內,不僅包有屬於人之天性及構成吾人所有“人性概念”之一切基本性質——此等基本性質推展至完全與其所有之目的相合,此等目的乃吾人關於“完人”之理念——且在此種概念之外,尚包有其理念之完全規定“所必需之一切事物”。蓋一切矛盾的賓詞,每組之中僅有其一能適用於“完人”之理念。在吾人所謂理想,以柏拉圖之見解言之,則為神性之理念,為“神性所有純粹直觀之個體的物件”,為“一切可能的存在中之最完善者”,為“現象領域中一切模本之原型”。

吾人即不冥想如是高遠,亦必自承人類理性不僅包有理念,且亦包有理想,此等理想雖非如柏拉圖之理念具有創造力,但亦具有實踐力量(以之為統制的原理)而構成“某種行動之可能的完善”之基礎。道德概念以其依據經驗的某某事物(快或不快),非完全之純粹理性概念。但就理性所由以制限自由(自由自身並無法則)之原理而言,則此等道德概念(當吾人僅注意其方式時)極可用為純粹理性概念之例證者也。德及其所伴隨之人類智慧(此就其十分純潔者言之)皆為理念。顧(斯多噶派之所謂)哲人則為理想,蓋僅思想中所有,完全與“智慧之理念”相一致之人物。此猶理念授與吾人以規律,理想在此種事例中,則用為模擬人物之完善規定之原型;吾人之行動,除吾人心中所有此種“神人”之行誼以外,並無其他標準可言,吾人惟與此種“神人”之行誼相比較,以之判斷吾人自身,因而改進吾人自身,——吾人雖絕不能到達其所命定之完全程度。吾人雖不能容認此等理想具有客觀的實在(存在),但並不因而視為腦中之空想;此等理想實以理性所不可或缺之標準授之理性,以“在某種類中乃十分完全事物”之概念提供於理性,因而使理效能評衡其不完全事物之程度及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