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法則”。
故理性之統制的原理在其與吾人現有問題有關之範圍內,則如下:感性世界中之一切事物,皆具有一種經驗上受條件制限之存在,且其所有之性質,無一能為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者;以及對於條件系列中之一切專案,吾人必須期待有——且須盡力探求——某種可能的經驗中之經驗的條件;以及吾人絕無正當理由自經驗的系列以外之條件引申一種存在,或視“此種存在”在系列範圍內為絕對的獨立自存者。顧同時此種原理絕不妨阻吾人承認全體系列能依據——脫離一切經驗的條件,其自身包有一切現象所以可能之根據之——某某直悟的存在者。
在以上所述之種種中,吾人並無證明“此種存在者之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存在”之意向,且亦無建立“感性世界中現象存在之純粹直悟的條件”可能性之意向。正如吾人在一方面限制理性不使其脫離經驗的條件之線索以免誤入超經驗的之歧途,而採用不能有任何具體的表現之說明根據,故吾人在另一方面亦必限制悟性之純然經驗的使用之法則,使其對於普泛所謂事物之可能性,不致
貿然有所決定,且使其不致僅以“在說明現象時毫無用處”之理由,而以直悟的事物為不可能。故吾人之所說明者僅為:一切自然的事物及其所有經驗的條件之徹底的偶然性與吾人任意所假定之必然的(但純然直悟的)條件,乃並行不悖者;且其間並無真實之矛盾,二者皆可謂事真實者也。此種由悟性所思之絕對的必然存在者,其本身或為不可能,但此種不可能絕不能自“屬於感性世界一切事物之普遍的偶然性及依存性”推論而得,亦不能自“禁阻吾人停留在其所有偶然的專案任何之一,以及禁阻乞助於世界以外之原因”之原理推論而來。蓋理性之進行,一方之途徑在其經驗的使用,而另一方之途徑則在其先驗的使用也。
感性世界所包含者只有現象,此等現象純為表象,表象則常為感性的受條件制限者;在此領域中物自身絕不能為吾人之物件。故在論究經驗的系列之專案時,不問此專案為何,吾人絕無權能突飛於感性之關聯銜接以外,實不足驚異。蓋若突飛於感性之關聯銜接以外,則是以現象為——離其先驗的根據而存在,且當吾人在現象以外探求現象之存在原因時,仍能保持其地位之——物自身矣。此點確為偶然的事物最後所歸宿之點,但非所以論於事物之純然表象者,蓋純然事物表象所有之偶然性,其自身僅為現象體,除能引達“規定現象體”之追溯(即僅引達經驗的追溯)以外,並無其他追溯可言。反之,思維有一現象(即感性世界)之直悟的根據,且以之為超脫現象之偶然性者,則既不與現象系列中無限之經驗的追溯相矛盾,亦不與現象之徹底偶然性相牴觸。此實吾人慾除去表面的二律背馳所應為之一切;且亦僅能以此種方法為之。蓋若一切事物在其存在中受條件之制限,其條件又常為感性的,因而屬於系列,則此條件自身必仍為受條件制限者,如吾人在第四種二律背馳之反面主張中之所說明者。故或“理性由於其要求不受條件制限者之故,仍必自相矛盾”,或“必須以此不受條件制限者置之系列以外之直悟的事物中”。直悟的事物之必然性,斯時並不需要——或容許——任何經驗的條件;故在與現象有關之限度內,此直悟的事物乃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者也。
理性之經驗的使用在與感性世界中存在之條件相關涉時,並不因容認一純粹直悟的存在者而有所影響;依據徹底的偶然性之原理,自經驗的條件進至“仍常為經驗的之更高條件”。但當吾人所注意者為與目的有關涉“理性之純粹使用”時,則此種統制的原理並不拒絕假定一種不在系列中之直悟的原因,此亦極為真實者也。蓋斯時直悟的原因僅指“純粹先驗的,而非吾人所知”之普泛所謂感性系列所以可能之根據而言耳。直悟的原因之存在於一切感性條件之外,且就此等條件而言乃不受條件制限之必然者云云,並不與現象之無限制的偶然性不相容,蓋即謂並不與經驗的條件中絕無止境之追溯不相容也。
關於純粹理性所有全部二律背馳之結論要點
當理性在其概念中專注意於感性世界中之條件總體及考慮理性在此方面對於條件能獲得如何滿足時,吾人之理念立為先驗的及宇宙論的。但以不受條件制限者(吾人實際所論究者即為此不受條件制限者)置之“完全在感性世界以外之事物”中,因而在一切可能的經驗以外之時,則此等理念又立為超驗的。斯時此等理念已非僅用以完成“理性之經驗的使用”——此一種“完全理念”雖絕不能完全到達,但必須永遠追求之者。反之,此等理念完全脫離經驗而自行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