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之制限,乃自元始者而來之一切事物,其中包括吾人之一切感性及現象領域中之一切實在——此類存在不能視為成分屬於最高存在者之理念。
在追求吾人所有此種理念之際,吾人如進而以此理念實體化,則吾人應能由“最高實在之純然概念”以規定元始的存在者為“唯一、單純、一切充足、永存等等之存在者”。要之,吾人應能由一切賓詞就其不受條件制限之完全性規定此元始的存在者。此種存在者之概念,就其先驗的意義而言,乃神之概念;故如以上之所定義,純粹理性之理想,為先驗的神學之物件。
但在先驗的理念此種用法中,吾人應越出先驗的理念之“目的及效力”所有之種種限界。蓋理性在其以理念為事物之完全規定之基礎時,僅以理念為“所有一切實在之概念”,並非要求“所有一切此種實在必須客觀的授與,其自身必須為一事物”。蓋此種事物乃純然一種想象,吾人由以聯結及實現“吾人所有理念之雜多”在一“所視為個體的存在者之理想”中者。但吾人並無權利以行此事,即假定此種設想之可能性,亦有所不能。且自此種理想而來之任何結果,皆與事物之完全規定無關,亦不能對之有絲毫影響;至以上所述,理念乃事物規定之所必需者云云,在事物之規定中亦僅有輔助作用耳。
但僅敘述吾人理性之進行程式及其辯證性質實有所不足;吾人又必須努力發見此種辯證性質之來源,吾人始能以之為一悟性之現象,而說明其所發生之幻相。蓋吾人今所言及之理想,其所根據之理念乃自然的而非任意設定者。故所應有之問題為:理性何以能以事物所有之一切可能性為自一唯一之根本的可能性(即最高實在之可能性)而來,因而預行假定此種根本的可能性包含於一“個體的元始存在者”之中?
對於此問題之答覆,顯然出於先驗的分析論中之論究。感官所有物件之可能性,乃此等物件與吾人所有思維之關係,在此關係中能先天的思維某某事物(即經驗的方式),但構成質料之事物,即現象領域中之實在(與感覺相應之事物),則必須授與吾人,蓋以不如是則不能思維此實在,且即其可能性亦不能表現之也。顧感官之物件,僅在其與“現象領域中所可能之一切賓詞”相比較,始能完全規定之,且由此等賓詞始肯定的或否定的表現之。但因構成事物本身之事物(即現象領域中之實在者)必須授與吾人——否則絕不能思及此事物——且因“一切現象之實在者”在其中授與吾人者,乃所視為單一而擁抱一切之“經驗”,故感官所有一切物件所以可能之質料,必預行假定為在一全體中授與者;經驗的物件之一切可能性及其彼此相互之區別完全之規定,僅能根據於此全體所有之制限。就事實言,除此等感官所有之物件以外,實無其他物件能授與吾人,除在一可能的經驗之關聯銜接中以外,絕無其他處所能授與吾人物件;因之除預行假定一切經驗的實在之總和為其可能性之條件以外,絕無事物能為吾人之物件。今由於一自然的幻相,吾人乃以此種僅適用於“為吾人感官物件之事物”之原理,為必對於普泛所謂事物有效力之原理。因而,除去此種制限,吾人乃以“關於所視為現象之事物之可能性吾人所有概念”之經驗的原理,視為普泛所謂事物之可能性之先驗的原理矣。
吾人若因此而以此種“一切實在之總和”之理念實體化,則因吾人辯證的以“視為一全體之經驗”之集合的統一,代悟性之經驗的使用之分配的統一;於是以此種現象之全部領域思維為一“包含一切經驗的實在在其自身中”之個體事物;又復由以上所言之先驗的易置以——為一切事物所以可能之本源及對於一切事物之完全規定提供其實在的條件者——一類事物之概念代之。
第三節 思辨的理性證明最高存在者存在之論據
為悟性所有概念之完全規定計,理性須預行假定有能與悟性以充足基礎之某某事物,固極迫切需要,但理性極易意識及此種預想之為觀念的及純然空想的性質,僅在此種根據上,則不易使理性以其自身所有思維之純然產物信為真實之存在者——設理性不為其他方向所迫,在“自所與之受條件制限者進至不受條件制限者”之追溯中尋求一止境。此種不受條件制限者實非以其自身為實在者而授與吾人,且亦不以其為具有“純自概念而來之實在性”而授與吾人;惟在吾人推尋此等條件進至其根據時,則此不受條件制限者即為唯一能完成條件系列之事物。此為人類理性由其本質引導吾人全體(即極無反省之人亦然)所採用之途徑,——雖非人人能在此途徑中繼續追尋。此種途徑不以概念開始,乃以通常之經驗開始,故其自身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