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一名稱若不以無制限者即“所有一切”為基礎,則不能應用之也。
但“具有一切實在性者”之概念,正為“所完全規定之物自身”之概念;且因在矛盾的賓詞之一切可能的各組中,其中之一即絕對屬於存在之賓詞應在“存在之規定”中發見之,故“一實在的存在體”(Ens realissimum)之概念,為一“個體的存在者”之概念。是以此存在者乃——用為必然屬於一切存在事物之“完全規定”之基礎——之一種先驗的理想。此種理想乃一切存在事物所以可能之最高而完全之實質的條件——此種條件乃關於物件之一切思維(在與其內容相關之限度內)所應推根尋源之所在。且亦為人類理想所能之唯一真實之理想。蓋一事物之概念——此一概念其自身乃普遍的——僅在此唯一之事例中,始完全由其自身及在自身中所規定,而被認知為“一個體之表象”。
由理性所成“概念之邏輯的規定”,根據抉擇的三段推理,其中大前提包含一邏輯的分列(一普遍的概念所有範圍之分列),小前提限制此範圍於某一部分中,結論則以此一部分規定此概念。普泛所謂實在之普遍概念,不能先天的分割之,蓋若無經驗,則吾人實不知“所包攝在此總綱(Genus)下之任何一定種類之實在”。故在一切事物之完全規定中所預想之先驗的大前提,不過“一切實在性之總和”之表象而已;此不僅為一“色攝一切賓詞在其自身下之概念”(此就其先驗的內容而言);且亦包含此等賓詞在其身中;而一切事物之完全規定則以制限此“總體實在性”為其基礎,蓋以此總體實在性之一部分歸之此事物,而擯除其他部分故耳——此一種程式與“抉擇的大前提中之二者擇一,及小前提中以分列部分之一分支規定物件”極相合。因之,理性在使用先驗的理想為其規定一切可能的事物之基礎(即理性規定一切可能的事物皆與此理想有關)時,乃以比擬理性在抉擇的三段推理中之進行程式之方法而進行者——此實我所依據為“一切先驗的理念之系統的分類之原理”,視為與三種三段推理平行及相應者。
理性在進達其目的之際(即表現事物之必然的完全規定之際)並不以“與此理想相應之存在者”存在為前提,而僅以此種存在者之理念為前提,其事甚明,此種理念則僅欲自完全規定所有不受條件制限之總體引申其受條件制限之總體(即有限者之總體)而設定之耳。故理想乃一切事物之原型(Prototypon),一切事物皆為不完全之模造品(Ectypa),其所有可能性之質料皆自此原型而來,且雖以種種不同之程度接近此原型,但常離現實到達此原型甚遠。
故事物所有之一切可能性(即就事物之內容而言,為綜合雜多之可能性)必須視為引申的,唯有一例外,即其自身包有一切實在性者之可能性。此後一種類之可能性,必須視為本原的。蓋一切否定(此為任何事物所能與“實在的存在體”(Ens realissimum)相區別之唯一賓詞)乃一較大實在性之純然制限,終極則為最高實在性之純然制限;故此等否定皆以此實在性為其前提,且就其內容而言,首自此實在性而來者也。事物所有之一切雜多僅為制限——構成事物之共通基體之——“最高實在性之概念”之相應的種種不同形相,正與一切圖形僅能為“制限無限的空間”所有如是多種種之不同形相相同。理性之理想所有之物件,乃僅由理性及僅在理性中呈現於吾人之物件,故名為元始的存在者(Ens originarium)。以此元始的存在者絕無事物能在其上,故又名為最高存在者(enssummum);又以一切受條件制限之事物皆從屬此最高存在者,故又名為一切存在者之存在者(ens entium)。
但此等名詞並不用以指示一現實的物件與其他事物之客觀的關係,乃指示一理念與種種概念之客觀的關係。至對於此種“卓越無匹之存在者”之存在,則吾人絕無所知。
吾人不能謂元始的存在者乃由一群支生的存在者所成,蓋因支生者必以元始者為前提,彼等自身不能構成此元始者。故元始的存在者之理念必視為單純的。
因之一切其他可能性自此元始的存在者而來,嚴格言之,不能視為對於元始者之最高實在性之一種制限,即不能視為元始者之分割。蓋若如是,則是以元始的存在者僅為支生的存在者之集合體矣;如吾人適所說明,此為不可能者——在吾人最初之粗略陳述中,雖曾使用此制限之名詞。反之,最高實在必為一切事物所以可能之條件,為事物之根據,非事物之總和;故事物雜多性之所依據者,實非元始的存在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