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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部分

之根據”之一類性質,賦之於此種存在者。故此種理念,僅在吾人之理性與世界相關之使用範圍內,始能有效。吾人如以絕對的客觀的一種效力歸之於此種理念,則是吾人忘卻吾人之所思維者僅為理念中之存在者;且吾人若如是自“非由觀察世界所能規定”之根據出發,則吾人已不能以適合於理性之經驗的使用一種方法,應用此原理矣。

但尚有人問我能否以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及前提,用之於“唯理的考慮世界”能,此正理性依恃此種理念之目的所在。但我能否因此進而以外表上有目的佈置視為其目的所在,因而以此等目的為自神意(此固間接由於“推廣神意所建立之某種自然方策”)而來?

吾人實能如是為之,但有一條件,即不問其主張神之智慧依據其最高目的處理一切事物,或主張“最高智慧之理念”乃依據普遍法則探討自然之統制的原理,及自然之系統的有目的的統一之原理(乃至在不能發見此種統一之事例中亦然)吾人均視為無足輕重之事。易言之,當吾人知覺此種統一時,不問吾人謂為神以其智慧,願望其如是,或謂為“自然”賢明的排列之如是,此在吾人乃一極不相干之事。蓋吾人之所以能採用最高智力之理念為統制的原理之圖型,正由於此最大可能之系統的有目的的統一耳——此種統一乃吾人理性所要求為一切自然探討所必須以之為基礎之統制的原理。故吾人愈能發見世界中之有目的,則愈能證實吾人理念之正當。但因此種原理之唯一目的,在指導吾人探求最大可能程度之“自然之必然的統一”,故吾人之探求自然統一,在能到達此種統一之限度內,雖有賴於最高存在者之理念,但若吾人忽視自然之普遍的法則(蓋欲發見理念所唯一適用之自然),而以此種自然之目的性視為起於偶然的超自然的,則不能不陷於自相矛盾。蓋吾人實無正當理由假定一“在自然以上具有此種性質之存在者”,其所以採用此種存在者之理念者,蓋欲以現象為依據因果規定之原理,而互相系統的聯結故耳。

職是之故,在思維世界之原因時,吾人不僅能就某種微妙之擬人論(無此種擬人論,則吾人對於世界原因絕不能有所思維),在吾人之理念中表現此種世界原因,即以之為具有“悟性、快與不快之感情、及與此等悟性感情相應之慾望決意”之存在者,且亦能以超越“吾人關於世界秩序所有之經驗的知識所能歸之於此原因之任何完成”,即無限之完成,歸之於此世界原因。蓋系統的統一之統制的法則,制定吾人研究自然應以“與最大可能之雜多相聯結”之系統的有目的的統一,一若觸處可無限見及之者。誠以吾人所能發見此種世界之完成,雖極微渺,但吾人所有理性之立法,仍要求吾人必須常探求推度此種完成,且依據此種原理以指導吾人之探究自然,實為有百利而無一害者。但在此種表現原理為包括“最高創造者之理念”之方法中,我並非以此原理根據於此種存在者之現實存在及吾人確知此存在者之知識,但僅根據於其理念,且我實際並非自此種存在者引申任何事物,僅自其理念引申之耳——即依據此種理念自世界事物之本性引申之耳——此則極為明顯者也。關於此種理性概念真實用途之不定形式之意識,實促使一切時代之哲學家使用中庸及合理之言辭,蓋因彼等語及自然之智慧與用意及神之智慧時,一若自然與神之智慧,乃同義之名詞——在彼等專論究思辨的理性之範圍內,固願擇用自然之名詞,其理由則在能使吾人避免軼出所能正當主張者以外,且又能導使理性專向其固有之領域(即自然)進行也。

是以純粹理性在最初,其所期許者,似不外擴大知識於一切經驗限界以外,若正當理解之,則僅包含統制的原理而已,此種統制

的原理固制定較之悟性之經驗的使用所能到達之更大統一,但就其努力目標置之非常遼遠之一事言之,則仍能由系統的統一,在最大可能之程度以與其自身一致而不相矛盾。但在另一方面,此等原理若被誤解,而以之為超經驗的知識之構成的原理,則將由令人迷惑及欺人之幻相而發生偏見及純然空想的知識,因而發生矛盾及永久之爭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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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一切人類知識以直觀始,由直觀進至概念,而終於理念。吾人之知識,就此三種要素而言,雖具有先天的知識源流(此種先天的知識源流,最初視之,雖似蔑視一切經驗之限界者),但徹底的批判,則使吾人確信理性在其思辨的使用時,絕不能以此等要素超越可能的經驗領域,且此種最高知識能力之本有職務,目的在依據一切可能的統一原理——目的之原理乃其最重要者——使用一切方法及此等方法之原理,以探求透入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