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關於自然之系統的統一之統制的原理為一構成的原理,且以僅在理念中用為理性自相一致使用之根據者,使之實體化而預定之為一原因,此僅使理性昏亂而已。探討自然自有其固有之獨立的程序,即依據自然原因所有之普遍的法則,保持自然原因之連鎖。即以此種程序進行,實亦依據宇宙創造者之理念而進行者,但非欲由此演繹“所永在探求之目的性”,不過欲自此種目的性以知此種創造者之存在耳。由於在自然所有事物之本質中,及在可能限度內在普泛所謂事物之本質中,探求此種目的性,以求知此種所視為絕對必然的最高存在者之存在。不問此事是否有成,若以純然統制的原理之條件制限理念,則理念自身固常真實,且能保證其使用之正當者也。
完全之有目的統一,構成絕對的意義之完成。吾人若不在“構成經驗所有全部物件(即構成吾人所有一切客觀的有效知識之全部物件)之事物”之本質中,發見此種統一,以及不在自然之普遍的必然的法則中發見此種統一,則吾人如何能宣稱自此種統一,直接推論——所視為一切因果作用之根源所在之——本源的存在者之最高及絕對必然的“完成”之理念?最大可能之系統的統一以及其結果之有目的的統一,乃使用理性之訓練學校,且實為理性最大可能之使用所以可能之基礎。故此種統一之理念與吾人理性之本性,乃固結而不可分者。此種理念,即以此故,在吾人為立法的;故吾人應假定一“與此相應之立法的理性”(intellectus archetypus),實極自然,所視為吾人理性物件之“自然之一切系統的統一”皆自此立法的理性而來也。
在論述純粹理性之二律背馳時,吾人已言及純粹理性所提出之問題,應在一切事例中,皆容許答覆,且就此等問題而言,不容以吾人知識有限為遁辭(此種遁辭在關於自然之種種問題,乃不可避者,且為適切之辭)。蓋吾人此處所質詢者,非關於事物性質之問題,乃僅自理性之本性發生,且僅與其自身所有內部性質相關之問題。吾人今能就純粹理性最關心之兩問題限度內證實此種主張(驟見之,頗似輕率之主張);因而最後完成吾人關於純粹理性辯證性質之論究。
在與先驗的神學有關之範圍內,吾人第一如問及是否有與世界不同之任何事物,包含“世界秩序及依據普遍法則之世界聯結”之根據,其答覆則為無疑有之。蓋世界乃現象之總和,故必須有現象之某某先驗的根據,即僅能由純粹悟性所思維之根據。第二、如問及是否此種存在者乃最大實在的、必然的等等之實體,則吾人答以此種問題乃完全無意義者。蓋吾人所能由以企圖構成“此種物件之概念”之一切範疇,僅容經驗的使用,當其不用之於可能的經驗之物件(即感官世界)時,則絕無意義。出此領域之外,此等範疇僅為概念之室名,吾人固可容許有此等空名概念,但由此等空名概念之自身,則吾人絕不能有所領悟者也。第三、如問及吾人是否至少能以經驗物件之類推,思維此種與世界不同之存在者,則其答覆為確能思維之,但僅為理念中之物件,而非實在之物件,即僅為世界組織之系統的統一、秩序、目的性等等之“吾人所不可知之基體”——理性不得不構成此種理念以為其研討自然之統制的原理。不僅如是,吾人更能自由容許“於其統制的職能有益”之擬人論(Anthropomorphismus)加入此種理念中,而不為人所譴責。蓋此永為一理念而已,並非直接與世界不同之存在者相關,乃與世界之系統的統一之統制的原理相關,且僅由此種統一之圖型,即由最高智力(此種智力在其創造世界時,乃依據賢明之目的而行動者)之圖型,而與之相關者也。至此種世界統一之本源的根據之自身為何,吾人不能自以為由此已有所決定,僅在與“關於世界事物所有理性之系統的使用”相關之範圍內,吾人應如何運用此種根據,或寧謂為如何運用其理念耳。
但尚有人以此種問題相逼問者,即:吾人能否依據此種根據假定一世界之聰慧之全能創造者?吾人無疑能之,不僅能之,且必須如是假定之。但斯時吾人是否推展吾人之知識於可能的經驗領域以外?則絕不如是。竭吾人之所為者,僅預行假定一某某事物,即預行假定一先驗的物件而已,至此先驗的物件之自身為何,則吾人絕無概念。吾人若研究自然,則不得不以世界之系統的有目的的排列為前提,而吾人之所以能由一種智力(一種經驗的概念)類推,以思維此種不可知之存在者,亦僅在與世界之系統的有目的的排列相關耳;即就根據於此種存在者之目的及完成而言,以“依據吾人所有理性之條件所能視為包含此種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