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直觀必須為經驗的也。
關於普泛所謂事物(其直觀不容先天的授與者)之綜合命題,乃先驗的。先驗的命題,絕不能由構成概念以授與吾人,僅依據先天的概念以授與吾人。此等命題所包含者,僅為吾人依據之在經驗上探求“所不能先天的以直觀表現之事物(即知覺)所有某種綜合的統一”之規律。但此等綜合的原理,不能在一特殊事例中,先天的展示其所有概念任何之一;僅借經驗(此經驗自身僅依據此等綜合的原理而始可能者)後天的展示之。
吾人若就一概念,綜合的判斷之,則吾人必須越出此概念以外,而訴之於此概念所由以授與之直觀。蓋若吾人限於所包含於此概念中者而判斷之,則此判斷純為分析的,就實際所包含於此概念中者,僅用為說明思維而已。但我能自概念轉至與其相應之純粹的或經驗的直觀,以便具體的在此種直觀中考慮概念,因而先天的或後天的認知“此概念之物件”之性質為何。先天的方法由構成概念以合理的數學的知識授與吾人,後天的方法則僅以經驗的(機械的)知識授與吾人,此種知識乃不能產生必然的自明的命題者。是以我即能分析我所有關於黃金之經驗的概念,而所得者僅為列舉我實際以此名詞所思維之一切事物而已,此雖改進我之知識所有之邏輯的性格,但絕無所增益於其上者也。但我若探取“世所熟知以黃金所名之物體”,則由此物體獲得種種知覺;此等知覺產生綜合的、但屬於經驗的之種種命題。當其概念為數學的,例如在三角形之概念中之時,則我能構成此概念,即先天的在直觀中以此概
念授與吾人,且以此種方法而得綜合的而又合理的之知識。但若所授與我者為實在性、實體、力等等之先驗的概念,則其所指示者既非經驗的直觀,又非純粹直觀,僅為經驗的直觀之綜合,此等直觀以其為經驗的之故,不能先天的授與吾人。又因此種綜合不能超出概念先天的進至其所相應之直觀,故其概念不能產生任何有所規定的綜合命題,僅產生“可能之經驗的直觀之綜合”所有之原理。故先驗的命題,乃由理性依據純然概念所得之綜合的知識;且為論證的知識,蓋此種知識雖為唯一所以使經驗的知識之綜合的統一可能者,但又不能先天的授與吾人直觀者也。
於是有理性之二重使用;此二種使用形相在其知識之有普遍性及先天的起源之點,彼此固相類似,但其結果則大異。其相異之理由,則以在現象領域中(在此範圍內一切物件皆為授與吾人者)有二種要素,即直觀之方式(空間時間),此為完全能先天的認知之規定之者,及質料(物質的要素)或內容,此指在空間時間中所見及之某某事物,因而含有與感覺相應之一種現實存在。關於此種“除經驗的形相以外,絕不能以任何確定的形相授與”之質料的要素,吾人所能先天的具有之者,除“可能的感覺之綜合”云云之一類不確定概念(就其在可能的經驗中屬於統覺之統一限度內而言)以外,實無其他任何事物。至關於方式的要素,則吾人能先天的在直觀中規定吾人所有之概念,蓋因吾人在空間時間中由同質之綜合自行創造物件自身——此等物件乃僅被視為量者。前一方法名為依據概念之理性使用;用此方法時,吾人之所能為者不過按現象之現實內容歸攝之於概念之下耳。至其概念,則除經驗的即後天的(雖常依據此等概念,以之為經驗的綜合之規律)規定之以外,不能以此種方法使其內容確定之。另一方法,名為“由於構成概念之理性使用”;且因概念在此處與一先天的直觀相關,故此等概念即以此故為先天的、而能無須經驗的資料之助,以十分確定之形相在純粹直觀中授與吾人。關於存在空間或時間中之一切事物,凡就以下之問題所考慮者;(一)此種事物是否為量且其程度如何;(二)是否吾人以之為積極的存在者,抑以之為缺乏此種積極的存在;(三)在何種程度內,此種佔有空間或時間之某某事物,為元始的基體,或僅實體所有之規定;(四)是否此種存在與其他存在有為因或為果之關係;(五)最後關於其存在是否孤立,抑或與其他存在有相互關係而彼此依存——此等問題亦以其為此種存在之可能性、現實性、必然性,或與此等等相反者之問題,一切皆屬於理性自概念所得之知識,此種知識名為哲學的。但(一)空間中之先天的直觀所有之規定(形狀),(二)時間之區分(延續),(三)乃至“時間空間內同一事物之綜合”中所有普遍的要素之知識,及由此所產生之一直觀量(數)——凡此種種皆由於構成概念之理性工作名為數學的。
理性在數學的使用中所到達之極大成效,自必發生此種期望,以為理性或至少理性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