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特殊的誤謬,固能由檢舉而獲免,其原因則由批判而更正。但如在純粹理性之事例中,吾人乃到達“種種幻相與誤謬推理密切聯結,在共同原理下組織所成”之全部體系,故須有一特殊之消極的立法,根據理性本質及其純粹使用之物件,在訓練之名稱下建立一種警戒及自己檢討之體系——在此種體系之前,無一偽辯的幻相能成立,且不問其因要求例外之特殊待遇所提呈之理由為何,立即顯露其身身之虛偽者也。
但極須注意者,在此先驗的批判之第二主要部分,純粹理性之訓練,並非指向由於純粹理性所得知識之內容,乃在其方法耳。蓋前者已在先驗原理論中論究之矣。顧“使用理性”之形相不問其所應用者為何種物件,實極相似,惟同時其先驗的使用,與一切其他用法,則又如是根本不同,故若無特別為此種目的所籌劃之意在訓戒之消極的訓練教示,則吾人不能期望避免由所用方法(此種方法在其他領域中實合於理性之用,唯在此先驗的領域中則不然)不當,而必然發生之誤謬。
第一節 關於純粹理性獨斷的使用之訓練
數學呈顯“純粹理性無經驗之助獨自擴大成功”之最光榮例證。例證乃有傳染性者,尤其一種能力在一領域中已有成功,自必以為能在其他領域中,期望亦獲同一之幸運。是以純粹理性期望在先驗的使用中擴大其領域,亦如在其數學的使用時,能同一成功,尤在其擇用“在數學中顯有功效之同一方法”時為然。故認知“到達必然的正確性所名為數學的之方法”,與“吾人由以努力欲在哲學中獲得同一正確性及在哲學中應名為獨斷的之方法”是否同一,在吾人實極為重要者也。
哲學的知識乃由理性自概念所得之知識;數學的知識乃由理性自構成概念所得之知識。所謂構成概念,乃指先天的展示“與概念相應之直觀”而言。故構成一概念,吾人需要“非經驗的直觀”。此種直觀以其為一直觀故,必須為一“個別的物件”,但以其乃構成一概念(一普遍的表象),故在其表象中又必須表顯適於“屬此同一概念之一切可能的直觀”之普遍的效力。例如我之構成一三角形,或唯由想像在純粹直觀中表現“與此種概念相應之物件”,或依據純粹直觀以經驗的直觀又表現之於紙上——在兩種事例中,皆完全為先天的,未嘗在任何經驗中求取範例。吾人所描畫之個別圖形乃經驗的,但亦用以表現概念而不損及概念之普遍性。蓋在此種經驗的直觀中,吾人僅考慮“吾人所由以構成概念之活動”,而抽去許多規定(如邊及角之大小等),此類規定,以其不能改變三角之概念,故極不相干者也。
是以哲學的知識,唯在普遍中考慮特殊,而數學的知識則在特殊中甚或在個別事例中——雖常先天的及由於理性——考慮普遍。因之,正如此種個別的物件為一用以構成此物件之某種普遍的條件”所規定,其概念(與此概念相應之個別物件,僅為此概念之圖型)之物件,亦必思維為普遍的所規定者。
故兩種“理性知識”間之本質的相異,實在此方式上之不同,而不在其質料或物件之不同。凡謂哲學僅以質為物件,數學僅以量為物件,以區別哲學與數學者,實誤以結果為原因耳。數學知識之方式,乃其“專限於量”之原因。蓋僅有量之概念容許構成,即容許先天的在直觀中展示之;至“質”則不能在任何“非經驗的直觀”中表現之。因之,理性僅能由概念獲得“質”之知識。除由經驗以外,無一人能獲得與實在之概念相應之直觀;吾人絕不能先天的自吾人自身所有之源泉,及在“實在之經驗的意識”之先,具有此種直觀。圓錐物之形狀,吾人固能無須任何經驗之助、僅依據其概念自行在直觀中構成之,但此圓錐物之色彩,則必先在某種經驗中授與吾人。我除經驗所提供之例證以外,不能在直觀中表現普泛所謂原因之概念;關於其他概念,亦復如是。哲學與數學相同,實曾論究量之問題,如總體、無限等等。數學亦論究質之問題,如以線、面之不同視為不同性質之空間,及以延擴之連續性視為空間性質之一等等。但即哲學與數學,在此等事例中,有一共同物件,而理性所由以處理此種物件之形相,則在哲學中者與在數學中者全然相異。哲學限於普遍的概念;數學僅由概念則一無所成,故立即趨赴直觀,數學在直觀中具體的考慮其概念(雖非在經驗的直觀中而僅在先天的所呈現之直觀中,即在其所構成之直觀中考慮之),在此種直觀中,凡自“用以構成此物件之普遍的條件”而來者,對於其所構成之“概念之物件”必普遍的有效。
設令以一三角形概念授與哲學家,而任被以其自身之方法尋究三角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