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期望鼓其觀念之翼以接近此物件—一此物件乃不能為彼等一切經驗的探討到達者。在彼等可驚之突飛以後,自以為發見一堅強之根基,乃推展其概念(確定的概念,彼等今始具有之,惟不知如何具有之耳)於創造之全部領域。於是彼等乃引證經驗以說明“此種推理所含有完全由純粹理性所產之理想”(此種說明方法雖極不適當,且遠出於其物件所有奠嚴之下);彼等始終否認由於“與經驗完全相異之途徑”以到達此種知識或假設。
故關於本源的或最高的存在者之存在,自然神學的證明實依據宇宙論的證明,而宇宙論的證明則依據本體論的證明。且因在此三者以外,思辨的理性實無其他之途徑可覓,故關於超絕“悟性之一切經驗的使用”之命題,若果有任何證明可能,則自純粹理性概念而來之本體論的證明,實為其唯一可能之證明。
第七節 根據理性之思辨的原理之一切神學之批判
我若名“關於本源的存在者之知識”為神學,則神學或唯根據理性(theologia rationalis合理神學)或根據天啟(theologia reve-lata天啟神學)。合理神學其由純粹理性唯以先驗的概念(ensoriginarium,realissimum,ens entium本源的存在者、實在的存在者、一切存在者之存在者)思維其物件者,名為先驗神學,其由借自然(自吾人心之本質)所得之概念——以本源的存在者為最高智力之概念——以思維其物件者,則應名為自然神學。凡僅容認先驗神學之人,名為有神論者(Deist);其相容自然神學之人,則名為信神論者(Theist)。有神論者承認吾人唯由理效能知一本源的存在者之存在,但以為吾人所有關於此種存在者之概念,則僅先驗的、即“具有一切實在性但吾人不能以任何較此更為特殊形相規定之”之存在者之概念。信神論者則主張由於與自然類比,理效能更精密規定其物件,即視為“由於其悟性及自由,其自身中包含其他一切事物之最後根據”之存在者。是以有神論者僅表現此種存在者為世界之原因(其為世界之原因是否由於此種存在者本質之必然性,抑由於自由,則仍為未決定者),而信神論者則表現之為世界之創造者。
複次,先驗神學其欲自一普泛所謂經驗(並未以任何更為特殊之形相規定“經驗所屬世界”之性質)推演本源的存在者之存在,名為宇宙論的神學;其信為由純然概念,無須任何經驗之助,即能知此種存在者之存在,名為本體論的神學。
自然神學則自世界中所展示之組織、秩序、統一以推論世界創造者之性質及存在——在此世界中,吾人應認知有二種因果作用與其所有之規律,即自然及自由。自然神學自此世界上推至一最高之智力或以之為一切自然的秩序及其完成之原理,或以之為一切道德的秩序及其完成之原理。前者名為物理的神學,後者則名為道德的神學。
今因吾人不欲以神之概念僅指一切事物根源所在之“盲目工作之永恆自然”,而以之為“由於其悟性及自由,為一切事物之創造者之最高存在者”;且因神之概念僅在此種意義中始能使吾人關心注意,故嚴格言之,吾人自能否定有神論者有任何神之信仰,而僅許其有關於本源的存在者或最高原因之主張耳。顧因無一人應於拒斥其所不敢主張者受責,故不如謂為有神論者信神,而信神論者則信有生命之神(summa intelligentia最高悟性),較為溫和而公正也。吾人今將進而研討理性所有此等一切努力之可能的根源為何。
為此種研討計,理論的知識可釋為認知所存在者為何之知識,實踐的知識則釋為表現應存在者為何之知識。根據此種定義,理性之理論的使用,乃我由之先天的(必然的)知有某某事物;而實踐的使用,則我由之先天的以知“所應發生者”。今有某某事物或應發生某某事物,若正確無疑,唯此正確性同時又僅為受條件制限者,則此正確性之某一定條件、或能絕對必然的預行假定之,或任意的偶然的預行假定之。在前一事例中,其條件乃設定為基本要項者(per thesin由於主張);在後一事例中,則其條件乃假定之者(Per hypothesin由於假設)。今因有絕對必然之實踐的法則即道德律,故其結論自必為;此等法則如必須預行假定任何存在者之存在為其拘束力所以可能之條件,則此種存在必為設定為基本要項者;此足為——由之以推論此種一定條件——之受條件制限者,其自身吾人先天的知其為絕對必然之充足理由。異時,吾人將說明道德律不僅以一最高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