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燈 巨大 直達底部
親,雙擊螢幕即可自動滾動
第53部分

此處吾人就其“自某種自然的產物及人類技術所產生者——斯時吾人毀損自然強迫自然不依其自身之目的進行而依據吾人所有之目的進行者——之間之類推”所得之結論(此種類推訴之於特殊自然的產物與房屋、舟船、時表等之類似性),吾人無須嚴格批判此自然的理性。對於“以自然之根底中有一原因之因果作用與人造的產物所有原因之因果作用相似,即此原因乃悟性及意志;以及一種‘自己活動之自然’(此為使一切技術乃至理性自身可能者)所有內的可能性,乃自其他技術即自超人的技術而來者”云云所有類推之結論(此種推理方法或不能敵銳利之先驗的批判),吾人在此處無須疑及之。總之,吾人必須承認吾人如必須舉一原因,則吾人在此處除就有目的之產物(僅有此類產物其原因及其活動形相完全為吾人所知)類推以外,實無更能安全進行之方法。理性絕不能不以所知之因果作用為說明所不知者及不可證明者之根據。

就此種論證方法而言,在自然中所有如是多合乎目的及和諧適應之事,僅足以證明方式之偶然性,實不足以證明質料之偶然性,即不足以證明世界中實體之偶然性。欲證明世界中實體之偶然性,吾人應證明世界中之事物,若非其實體為最高智慧之所產,則其自身即不能依據普遍的法則,如是有秩序而和諧。但欲證明此點,吾人應在“與人類技術類比所得之證明”以外,尚須有完全不同之其他證明根據。故此論據所能證明者,至多乃一常侷限於其工作所用質料之“世界建築工程師”,而非使一切事物皆從屬其理念之世界創造者。顧此點極不合於“展示於吾人目前之崇高意向”,即不合於證明一“一切充足之元始存在者”。欲證明質料自身之偶然性,吾人應求之先驗的論據,但此正為吾人在此處所決欲避免者。

故其推論如是,即遍徹世界觸處所可觀察之秩序及合乎目的,可視為完全偶然的設定,吾人可由之論證“與此相應之原因”之存在。但此種原因之概念,必須能使吾人對於此種原因確有所知,故此種原因概念只能為具有全能全智等等——一言以蔽之,即具有適合於“成為一切充足之存在者”之一切完成——之存在者之概念。蓋非常偉大、令人驚歎、權能不可限量及卓越無匹等等賓詞,絕不與吾人以任何確定的概念,實際上並未告知吾人此物之自身究為何也。此等賓詞僅為觀察者在其默思世界時,與彼自身及彼之理解能力相比較,關於物件之量所有之相對的表象而已,不問吾人使此物件偉大化,抑在觀察的主觀與此物件之關係中使主觀自顧藐小,要之此等賓詞皆讚美之辭耳。凡吾人論及事物之(完成之)量之處,除包括一切可能的完成之概念以外,絕無確定的概念;在此概念中所完全規定者,僅為實在性之全量(Omnitudo)。

我信並無一人敢於自承彼瞭解所觀察之世界之量(關於範圍及內容二者)與全能之關係,世界秩序與最高智慧之關係,世界統一與其創造者之絕對的統一之關係等等。故自然神學關於世界之最高原因,不能與吾人以任何確定的概念,因而不能用為神學(此神學自身又復為宗教之基礎)之基礎。

欲由經驗的途徑進展至絕對的總體,乃完全不可能者。顧此點正自然神學的證明之所企圖者。然則所用以渡此廣闊之深淵者,其術如何?

自然神學的證明,固能引吾人至讚美世界創造者之偉大、智慧、權能等等之點,但不能使吾人更進一步。因之,吾人放棄自經驗的證明根據所得之論據,而返至“吾人在論證之最初步驟中自世界之秩序及合乎目的推論所得之偶然性”一點。以此種偶然性為吾人唯一之前提,吾人惟由先驗的概念進達一絕對必然的存在者之存在,及所視為最後一步,即自第一原因之絕對的必然性概念,進至此必然的存在者之確定的——或可以確定的——概念,即進至一“抱擁一切之實在”之概念。是則自然神學的證明(在其失敗時)一遇此種困難,立即近至宇宙論的證明;又因宇宙論的證明,僅為粉飾之本體論的證明,故自然神學的證明實際僅由純粹理性以達其目的者也——自然神學的證明在出發時,雖否認與純粹理性有任何因緣,而自以為在“由經驗得來之確信的證據”上建立其結論者。

故凡提議自然神學的論證之人,實無根據可以輕侮先驗的證明方法,自以為洞察自然而卑視先驗的證明為“晦昧的思辨所修飾之人為產物”。蓋若彼等願檢討其自身所有之論證程序,則將發見被等在自然及經驗之堅固根據上進展至相當程度以後,見其自身依然離彼等理性所想望之物件甚遠,彼等乃突離此種經驗根據而轉入純然可能性之領域內,在此領域內彼